证券代码:603003 证券简称: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临 2016-036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未来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事
项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会被大幅度稀释,为了防止
公司被恶意收购情形的出现,维护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原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原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前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改为: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事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
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时, 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
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
收购。
原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上海龙宇燃油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
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包含 3%)10%以下(不包含 10%)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的方式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
(包含 10%)的股东只能通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不超过董
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董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上海龙宇燃油
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除上述条款修改以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经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