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燃油:章程修正案

来源:上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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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 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会、监事会以及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提出提案。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时议案的内容。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 充通知, 公告临时议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前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作出决议。 前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规定的, 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项。 股东大会审议涉及到公司的恶意收购事

项及修改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九

十六条、第一百零六条时, 应获得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3/4 以上通过。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者在未

经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

情况下,以获得公司控制权或对公司决策的

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董事会换届或改选董事会时, 连续 270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包含

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3%)10%以下(不包含 10%)的股东只能通过

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一

名董事候选人, 连续 27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10%以上(包含 10%)的股东只能通

过以其名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方式提名

不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的董事候选

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

投票制的相关事宜见《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

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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