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16-046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含税);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36 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26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104,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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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 元;对个人持
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4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6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
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
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
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36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三、分红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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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4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六、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2、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3、联系传真:0893-7830888、0571-81103508。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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