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说明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一致。
一、公司设立及股权演变情况
(一)公司历史演变过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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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前身浙江新光制药厂历史沿革
1、新光制药厂的设立
公司前身为浙江新光制药厂,浙江新光制药厂始建于 1970 年,建厂时名称
为浙江省嵊县新光制药厂,厂区位于嵊县(嵊州市前身)环城西路 25 号,主营
中成药,兼营西药,属国有医药企业。1982 年 2 月 26 日,嵊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浙江省嵊县新光制药厂登记,并核发嵊工商工字 0001 号《营业执照》。
1985 年 5 月 18 日,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出具《关于更改嵊县新光制药厂等
企业名称的通知》(嵊计经[1985]084 号),同意“浙江嵊县新光制药厂”更名为
“浙江新光制药厂”。
2、股份合作制改造
1988 年 11 月 28 日,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下发《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工
作实施计划》,根据县委、县府关于要深化改革,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的要求,
决定在新光制药厂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股份制试点。
1989 年 1 月 27 日,嵊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实行股份
制试点方案的批复》(嵊政[1989]11 号),原则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
方案。
1989 年 2 月 16 日,嵊县审计局出具《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试点现有
资产股权划分的审计鉴证书》(嵊审[89]02 号),经审计鉴证,浙江新光制药厂
不划股资金为 36.81 万元,划股资金为 403.98 万元。划股资金中国家股资金为
330.17 万元,企业股资金为 73.81 万元。
1989 年 3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嵊县支行下发[89]嵊人银计金字第 08 号文
件,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在厂内职工中发行股票 88 万元。根据嵊政【1989】11
号、[89]嵊人银计金字第 08 号等文件批复,依据自愿认购的原则,浙江新光制
药厂采用记名发行的方式向厂内全体职工发行内部职工股。截至 1989 年 8 月 29
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内部职工 405 人累计认购内部职工股 49.58 万元。
1989 年 11 月 20 日,嵊县财政税务局及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联合下发《关
于实施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的通知》(嵊财税企[89]第 371 号、嵊计
经办[1989]第 329 号),批准通过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制企业章程,浙江新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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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厂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造。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改造事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浙江
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浙江新光制药厂
股份合作制改造事项已经嵊县人民政府、嵊县审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批准,且经
中国人民银行嵊县支行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发行内部职工股,股份合作制改造
完成后,已在嵊县财政税务局及嵊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浙江
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过程中,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对象、发行方式、遴选标准及
发行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存续合法有效,不存在
潜在法律风险和纠纷事项。”
3、浙江新光制药厂改制
1997 年 6 月 28 日,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加
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1997]25 号),该文件对嵊州市国有企
业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原则及必要程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1997 年 6 月 28 日,中共嵊州市委员会、嵊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下发《关于企
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市委[1997]26 号),对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合
作制改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政策、财产损失核销政策、资产提留政策、资产剥离
政策、产权界定政策、产权出资置换政策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规定。
1997 年 7 月 8 日,嵊州市计划和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对企业改
革领导和计划安排的几点意见》(嵊计经[1997]181 号),成立直属企业改革领导
小组,并将浙江新光制药厂确定为第一批产权制度改革企业。浙江新光制药厂改
制具体方案如下:
(1)资产评估及确认情况
① 资产评估情况
1997 年 8 月 13 日,嵊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嵊资评
字[1997]第 14 号),以 1997 年 3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评估的浙江新光制药厂(含
子公司浙江永新制药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 1997 年 7 月 30 日依法注销)除土地
使 用 权 以 外 的 资 产 总 额 为 37,409,511.46 元 ( 不 含 土 地 使 用 权 账 面 价 值
5,094,067.54 元),负债总额为 29,576,909.24 元,净资产为 7,832,602.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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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评估确认情况
1997 年 8 月 25 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嵊州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通知书》,经确认的浙江新光制药厂资产总额为 42,503,579 元(含土地使用权账
面价值 5,094,067.54 元),负债总额为 29,576,909.24 元,净资产总额为
12,926,669.76 元。
1997 年 9 月 1 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浙江
新光制药厂经资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嵊财国资[1997]18 号)
“你单位净资产评估后确认的净资产为 12,926,669.76 元(其中土地 5,094,067
元按账面数计入),按市委[1997]26 号文件规定进行财产损失核销、资产提留、
资产剥离后的资产为 4,041,322.84 元。由于你单位在 1989 年实行内部股份制,
为此经调查核实,1997 年 3 月底止,职工个人股原始投入和增值计 2,035,948.74
元。现界定你单位的国有资产为 2,005,374.10 元,职工个人股为 2,035,948.74
元”。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 1997 年国有企业改制事项,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具《关
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鉴于浙江
新光制药厂 1989 年实行股份合作制,基于对 1997 年 3 月底职工个人股原始投入
及增值情况的调查核实,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浙江新光制药厂国有资产和职
工个人股予以界定,该界定标准及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国有资产
流失情形。”
(2)职工持股会设立及清算入股情况
1997 年 8 月 19 日,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发《关于对浙江新光制药厂
职工持股会资格审查的意见》(嵊计经综[1997]317 号),同意筹备建立浙江新光
制药厂职工持股会。1997 年 8 月 21 日,浙江新光制药厂六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
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设立议案,并决议先成立职工持股会,后成立规范化运作的
公司。
1997 年 9 月 30 日,嵊州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具《验
资报告》(嵊会所内验字[1997]第 17 号),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股本 800
万元,其中现金 5,769,766.06 元,原职工入股款 2,230,233.94 元。根据发行人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并经保荐机构核查具体出资构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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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设立时的出资构成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现金缴纳股款 4,667,066.06
2 核心员工报名押金转股款 27,000.00
3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2,233,503.94
4 持股会实际分配股权的 10%比例优惠 769,730.00
5 其他应收款(垫付股本) 302,700.00
合计 8,000,000.00
注:上表第 3 项“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与嵊会所内验字[1997]第 17 号《验
资报告》存在验资差异 3,270 元,第 4 项“持股会实际分配股权的 10%比例优惠”及第 5 项
“其他应收款(垫付股本)”为未实际缴纳出资,截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前述验资差异金
额及未实际缴纳出资部分已由公司控股股东王岳钧全额补足,详见本说明“一、公司设立及
股权演变情况(二)有限公司阶段历史沿革1、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及补足情况”。
表 1 第 3 项“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表2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构成情况
项目 金额(元)
改制界定的职工个人股 2,035,948.74
加:以前年度未分配个人股利 38,224.84
1997 年 4-7 月归属于职工的权益变动 232,372.69
减:清算退股 73,042.33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2,233,503.94
注:上表突出显示部分为以前年度未分配个人股利及 1997 年 4-7 月归属于职工的权益
变动,合计 270,597.53 元,该等款项因出资形式不规范,截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控
股股东王岳钧已予补足完善,详见本说明“一、公司设立及股权演变情况(二)有限公司
阶段历史沿革1、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及补足情况”。
1997 年 10 月 8 日,嵊州市民政局下发《关于批准“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
股会”注册登记的通知》(嵊民事[1997]第 23 号),准予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
股会注册登记,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社证字第 6622 号),注册资金 800 万元。根据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成立
时的章程约定,职工持股会的资金投向为全部投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正式成立时公司名称为“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
(3)改制方案批准及资产置换情况
1997 年 10 月 20 日,嵊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同意浙江新光制
药厂实施改组的批复》(嵊企改[1997]02 号),批准同意浙江新光制药厂实施改
制,并成立职工持股协会,经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 200.53 万元由职工置换,
原企业债权债务及担保全部转让改制后企业。
1997 年 11 月 27 日,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下发《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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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整体置换国有资产>的批复》,同意对浙江新光制药厂的国有资产 2,005,300 元
予以整体置换,根据中共嵊州市委办公室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
《关于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委办[1997]59 号)
文件中“整体置换公有资产且置换时一次性付清价款的,可在 6%-15%的幅度内
给予优惠……公有资产在 200-300 万元,优惠 8%”之规定,浙江新光制药厂国
有资产置换享受优惠 8%的政策,实际支付国有资产置换款 1,844,876 元。浙江
新光制药厂该国有资产置换款已于 1997 年 12 月 9 日向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缴
付完毕。
(4)政府部门确认情况
针对浙江新光制药厂 1997 年改制时国有资产置换情况,浙江省人民政府出
具《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确认,“浙
江新光制药厂改制为新光有限过程中,经评估确认的国有资产 200.53 万元由职
工持股会予以置换,实际支付国有资产置换款已按规定支付完毕,该国有资产认
定及置换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情形。”
(5)浙江新光制药厂注销
1998 年 11 月 2 日,浙江新光制药厂申请注销登记,成立浙江新光药业有限
公司,浙江新光制药厂原企业人员、设备、物资、债权债务全部转入新光有限。
经嵊州市计划与经济委员会及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1999 年 12 月 12 日,
浙江新光制药厂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2011 年 11 月 16 日,嵊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浙江新光
药业有限公司要求确认改制相关事项请示的批复》(嵊政批[2011]30 号)确认,
浙江新光制药厂改制方式和过程符合国家及嵊州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
定和政策,相关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及资产处置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
也不存在任何潜在风险和法律纠纷,合法有效。
(三)有限公司阶段历史沿革
1、新光有限设立及出资补足情况
公司前身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由社会团体法人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
会及自然人王岳钧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其中浙江新光制药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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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会出资 1,350 万元,王岳钧出资 150 万元。
1998 年 9 月 10 日,新光有限设立出资经嵊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嵊会所内验字[1998]第 66 号)审验,1998 年 11 月 18 日,新光有限工商
设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注册资本为 1,500 万元,新光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具
体如下:
表 3 新光有限设立时的出资情况
出资金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货币资金 资本公积转增 合计 (%)
浙江新光制药厂
社会团体法人 800.00 550.00 1,350.00 90.00
职工持股会
王岳钧 自然人 150.00 - 150.00 10.00
合计 950.00 550.00 1,500.00 100.00
(1)关于 800 万元货币出资的说明及其补足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新光有限设立时验资报告所述 800 万元出资额
具体构成如下:
表 4 职工持股会投入新光有限的出资额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1 现金缴纳股款 4,667,066.06
2 核心员工报名押金转股款 27,000.00
3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2,233,503.94
4 持股会实际分配股权的 10%比例优惠 769,730.00
5 其他应收款(垫付股本) 302,700.00
合计 8,000,000.00
表 4 所述职工持股会出资项目具体说明如下:
① 现金缴纳股款
表 4 中第 1 项“现金缴纳股款”4,667,066.06 元已于 1997 年 9 月由 480 名
职工缴入浙江新光制药厂账户。
② 核心员工报名押金转股款
表 4 中第 2 项“核心员工报名押金转股款”27,000 元为公司 54 名核心管理
人员缴纳的经营押金,转为入股款。
③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表 4 中第 3 项“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为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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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制)改制清算后的入股款,具体包括浙江新光制药厂改制时界定的职工个人股、
以前年度未分配职工个人股利及改制基准日至清算日期间归属于职工的权益变
动并扣除清算退股后的职工入股款等款项,金额为 2,233,503.94 元,具体构成
如下:
表 5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具体构成表
项目 金额(元)
改制界定的职工个人股 2,035,948.74
加:以前年度未分配个人股利 38,224.84
1997 年 4-7 月归属于职工的权益变动 232,372.69
减:清算退股 73,042.33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2,233,503.94
表 5 所述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具体说明如下:
A、改制界定的职工个人股
根据嵊州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嵊资评字[1997]第 14
号),经嵊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及嵊州市财政局下发《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经资
产评估确认和政策处理后的界定通知书》(嵊财国资[1997]18 号)确认,浙江新
光制药厂改制界定的职工个人股金额为 2,035,948.74 元。
B、以前年度未分配个人股利及 1997 年 4-7 月归属于职工的权益变动
改制以前年度未分配个人股利 38,224.84 元及 1997 年 4-7 月归属于职工的
权益变动金额 232,372.69 元,鉴于该等出资项目出资形式不规范,公司控股股
东王岳钧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补足完善该等出资款项 270,597.53 元。
C、改制前清算退股
浙江新光制药厂(股份合作制)职工股清算至职工持股会设立前,浙江新光
制药厂内部职工退股金额合计 73,042.33 元。
D、关于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验资差异的说明
1997 年 9 月, 职工持股会将上述“ 浙江新光制药厂清算后入股款 ”
2,233,503.94 元量化为货币进行验资时,造成 3,270 元验资差异,公司控股股
东王岳钧于 2011 年 12 月 29 日补足该验资差异款项 3,270 元。
④ 持股会实际分配股权的 10%比例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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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 中第 4 项“持股会实际分配股权的 10%比例优惠”769,730 元系职工持
股会成立时为鼓励职工缴纳股款而给予的折扣优惠,职工持股会设立时该折扣优
惠比例经浙江新光制药厂六届四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未实际缴纳,2011
年 11 月 11 日,公司控股股东王岳钧予以补足。
⑤ 其他应收款(垫付股本)
表 4 中第 5 项“其他应收款(垫付股本)”系浙江新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成
立时未被认购且未缴入新光有限的出资部分,该项金额为 302,700 元。
经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审议通过,2000 年 7 月 7 日,公司控股股东
王岳钧补足职工持股会设立时未被认购且未实际缴入新光有限的出资额 302,700
元。
(2)关于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出资事项的说明及其补足情况
① 关于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出资事项的说明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重点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嵊政
[1996]15 号)文件及中共嵊州市委《关于印发<嵊州市工业振兴工程实施意见>
的通知》(市委[1998]16 号)规定,浙江新光制药厂自 1996-1999 年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截至新光有限设立时,该等税收优惠形成资本公积 672.15 万元,浙江
新光制药厂资本公积余额为 611.22 万元。
自 1996-1999 年,浙江新光制药厂及新光有限该等税收优惠总额合计
1,146.82 万元,该等税收优惠未经有权税收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要求,应予补缴。此外,公司财务记录中亦未将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故新光有限设立时该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出资金额未实际出资到位。
2011 年 11 月至 12 月,新光有限分别向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嵊州市地方税
务局补缴自 1996-1999 年的相关税收优惠款项 728.41 万元及 418.41 万元,合计
1,146.82 万元。
2013 年 1 月 14 日,嵊州市国家税务局及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出具确认函,
确认对公司上述税收补缴事项不予处罚。
② 关于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出资的补足
经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理事会审议通过,2000 年 7 月 17 日、2000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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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日及 2003 年 4 月 13 日,王岳钧以现金方式累计补足新光有限设立时职工持
股会出资 464.73 万元,2003 年 4 月,尹在宽等 23 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以现金方
式补足该出资款项 85.27 万元。
截至 2003 年 4 月 21 日,新光有限成立时 550 万元资本公积转增出资款全部
缴足。
(3)关于王岳钧 150 万元货币出资事项的说明及其补足情况
新光有限设立时,王岳钧应履行 150 万元货币出资义务,经发行人会计师验
资复核及保荐机构核查,公司设立时,王岳钧 150 万元货币资金未实际出资到位,
新光有限财务记录实收资本科目中亦未包含该部分出资款。2000 年 7 月 19 日,
王岳钧补足其新光有限设立时个人应缴出资款项 150 万元。
(4)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情况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实收资本复核报告》(天健验[2013]72 号),截
至 2011 年 12 月 29 日,新光有限已足额收到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 万元。
(5)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及公司股东承诺情况
2013 年 4 月 26 日,浙江省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文件,确认新光有限
是改制企业,在当时特定的政策环境下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出资不规范的行为
已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对公司上述历史情况进行查处。
发行人股东王岳钧、和丰投资出具承诺,对于股份公司由于前身新光有限自
设立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存在的任何出资问题而导致的股份公司的任何费用
支出、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王岳钧、和丰投资将共同、无条件对发行人承担全
部连带赔偿责任。
(6)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意见
新光有限出资设立过程中,存在股东未及时出资问题,通过查阅发行人工商
资料、职工持股会会员访谈等核查方式,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发行人前身新光有限的股东未按照新光有限成立时的约定及时出资,不符合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法律瑕疵。该情形已经新光有限及其股
东自行纠正,经发行人会计师专项复核报告验证,公司注册资本截至 2011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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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9 日已全额缴足。该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已规范运行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嵊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出文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发生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并已出具文件确认浙江新光药业有限公司出资不规
范的行为已主动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对公司上述历史情况进行查处。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前身新光有限出资设立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已
自行纠正,发行人已依法规范运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发
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新光有限设立时的出资虽存在注册资本未及时到位的情
形,但新光有限的股东已自行予以补足,并且业经会计师事务所的复核验资,嵊
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已对此出具确认文件,因此,新光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影响。
2、2003 年 4 月新光有限股权转让
(1)2003 年度股权转让基本情况
经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新光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2003 年 4 月
16 日,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与王岳钧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新光有限
615 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王岳钧。
(2)本次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前新光有限实收资本缴纳情况,本次股权转让未进行
股权转让款支付,具体说明如下:
新光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 1,500 万元,其中职工持股会应缴出资 1,350 万元,
王岳钧应缴出资 150 万元。新光有限成立时未足额出资到位,后续由王岳钧等职
工持股会会员予以补足。
截至 2003 年 4 月 23 日,王岳钧合计补足新光有限 645 万元出资,其中补足
职工持股会应缴出资 495 万元,补足自身应缴出资 150 万元;尹在宽等 23 名职
工持股会员补足 85.27 万元。由于王岳钧在职工持股会已拥有 120 万元出资份额
(含未到位折扣优惠 12 万元),故补足出资后王岳钧实际出资份额 765 万元(含
未到位折扣优惠 12 万元),职工持股会实际出资份额 735 万元(含未到位折扣优
惠 64.97 万元、归属于职工的清算权益 27.06 万元及验资差异 0.33 万元)。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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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系为实际反映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未进行股权转让款支付。
(3)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的股本结构
2003 年 4 月 23 日,新光有限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新光有限变更后
的股权结构具体如下:
表 6 发行人股权转让完成后的出资情况
出资金额 比例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万元) (%)
王岳钧 自然人 765.00 51.00
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 社会团体法人 735.00 49.00
合计 1,500.00 100.00
(4)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已经新光有限股东会、新光有
限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发行人本次股权转让
反映了新光有限各股东实际出资情况,真实有效,本次股权转让未支付股权转让
价款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实质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新光有限本次股权转让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
未进行转让价款的交割符合新光有限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情况,新光有限本次股权
转让合法有效。
3、2011 年度股权转让
(1)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1 年 6 月 29 日,经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持股会
全体会员共同发起设立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定名称)。2011 年 7 月
1 日,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嵊工商名称预
核内[2011]第 939011 号),核准企业名称为嵊州市和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1 年 7 月 19 日,罗志逵、尹在宽、裘福寅等全体 142 名新光有限职
工持股会会员完成 735 万元出资缴款,和丰投资设立出资已经嵊州信元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嵊信会内验字[2011]第 475 号)审验。2011
年 8 月 8 日,和丰投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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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1 年度股权转让具体情况
经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会员大会及新光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2011 年 8 月
18 日,新光有限职工持股会与和丰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新光
有限 735 万元出资转让给和丰投资,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 1 元/股。2011 年 8 月
19 日,新光有限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变更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表 7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出资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岳钧 自然人 765.00 51.00
和丰投资 一般法人 735.00 49.00
合计 - 1,500.00 100.00
(四)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25 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
决议审议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议案,同意以王岳钧、和丰投资两
名股东作为发起人,新光有限整体变更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2012 年 8 月 7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
[2012]257 号),截至 2012 年 5 月 31 日,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净
资产为 109,979,348.69 元,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折股方案,折合 60,000,000
元股本,每股面值 1 元,其余 49,979,348.69 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2 年 8 月 28 日,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册号 330683000023900)。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表 8 整体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表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王岳钧 自然人 3,060.00 51.00
和丰投资 一般法人 2,940.00 49.00
合计 - 6,000.00 100.00
截至本说明签署日,除上述股权变动外,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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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
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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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对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确认意见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阅读《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字:
王岳钧 裘福寅 孙筑平 郁玉萍
蒋源洋 王 震 杜守颖 吕圭源
沈红波
全体监事签字:
罗志逵 裘飞君 徐友江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王岳钧 裘福寅 蒋源洋 邢宾宾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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