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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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

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

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4 年 9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15 年 3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

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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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在 2015 年 4 月 13 日提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

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30712 号) (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提出的有关法

律问题及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

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2、2013、

2014 年度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

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 发行人成立以来存在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设立以来

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的工

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

法人股东(包括优欧弼、友安投资)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东

构成、实际控制人或管理人,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

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优欧弼、友安投资在发行人申报前转让

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

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补充说明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

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

意见。(反馈意见第一条)

(一) 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以来

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情况如下:

1. 1996 年 8 月股权转让及依照《公司法》(1993 年)重新登记

1996 年 8 月,股东张海波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1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 万

元)转让给了王业胜,并依照《公司法》(1993 年)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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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张海波、王业胜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尽管

双方未就此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但双方就该等事实确认无异议,不存

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障碍。

1996 年 8 月 5 日,海波有限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注册号:27183054-0)。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35.00 70.00

2 王业胜 15.00 30.00

合计 50.00 100.00

2. 1997 年 4 月之股权转让及增资

1997 年 3 月,股东王业胜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3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转让给张绪福。同时,海波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130 万

元。新增注册资本 80 万元中的 15 万元,由股东张海波以货币资金缴纳,

剩余 65 万元由股东张绪福以货币资金缴纳。

1997 年 3 月 14 日,武汉市武昌区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武昌审验

[1997]3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海波有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 80 万元,

已经由股东按照上述应缴出资额缴付。

经核查,王业胜、张绪福未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海波有限股东会亦未就相关事宜作出决议。根据王业胜、张绪福、张海波

确认,尽管王业胜、张绪福未就上述股权转让签署书面协议,张海波亦未

就此出具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文件或签署股东会决议;海波有限股东会亦未

就相关事宜作出决议,但各方对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确认无异议,不

存在纠纷和潜在纠纷。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

上市的实质障碍。

1997 年 4 月 11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绪福 80.00 61.54

2 张海波 50.00 38.46

3-3-1-6-3

合计 130.00 100.00

3. 2000 年 11 月之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0 年 11 月 12 日,张绪福与张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绪福将

其所持海波有限 61.5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80 万元)转让给张丽。

同日,海波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决定将海波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130 万元

增加至 868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738 万元中的 618 万元,由股东张海波以

625.7 万元货币资金缴纳(其中 61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7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剩余 120 万元由股东张丽以 130 万元货币资金缴纳(其中 120 万元

计入注册资本,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0 年 5 月 23 日,武汉大成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武

汉大成验字[2000]33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0 年 5 月 22 日止,

海波有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738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

资。其中,张海波增资 625.7 万元,其中 618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7.7 万

元计入资本公积;新股东张丽增资 130 万元,其中 12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

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00 年 11 月 21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

登记,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668.00 76.96

2 张丽 200.00 23.04

合计 868.00 100.00

4. 2004 年 1 月之股权转让

2003 年 12 月 22 日,张海波与王业胜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张海波

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76.96%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668 万元)转让给王业胜;张

丽与王业胜、丁权分别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张丽将所持海波有限

23.0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200 万元)中的 18.04%(对应出资额 156.6 万元)

转让给王业胜、5%(对应出资额 43.4 万元)转让给丁权。

同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股权转让。

2004 年 1 月 8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

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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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业胜 824.60 95.00

2 丁权 43.40 5.00

合计 868.00 100.00

5. 2005 年 12 月之股权转让

2005 年 12 月 6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业胜

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6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64.2 万元)转让给张海波。

2005 年 12 月 10 日,王业胜与张海波签订《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王业胜

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65%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64.2 万元)转让给张海波。

2005 年 12 月 15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564.20 65.00

2 王业胜 260.40 30.00

3 丁权 43.40 5.00

合计 8,68.00 100.00

6. 2006 年 10 月之增资

2006 年 10 月 10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海波有

限注册资本由 868 万元增加至 2,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132 万元,全

部由股东张海波认缴。

2006 年 10 月 20 日,湖北记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鄂

记注会字[2006]139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6 年 10 月 19 日止,

海波有限已收到张海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1,132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

资。

2006 年 10 月 25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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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海波 1,696.20 84.81

2 王业胜 260.40 13.02

3 丁权 43.40 2.17

合计 - 2,000.00 100.00

7. 2008 年 1 月之股权转让及增资

2007 年 12 月 15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丁权将

其所持海波有限 2.1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43.4 万元)全部转让给张海波;

同时,本次股东会会议还决议将海波有限的注册资本由 2,000 万元增加到

5,500 万元。新增的 3,500 万元注册资本,由张海波认缴 2,052 万元、王业

胜认缴 140 万元、丁建珍认缴 508 万元、尚勇认缴 400 万元、张丽认缴

200 万元、张学军认缴 200 万元,均以货币资金缴纳。

同日,丁权与张海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7 年 12 月 17 日,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07]11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7 年 11 月 15 日止,海波有

限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 3,5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2008 年 1 月 8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

记,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3,791.60 68.94

2 丁建珍 508.00 9.24

3 王业胜 400.40 7.28

4 尚勇 400.00 7.27

5 张丽 200.00 3.64

6 张学军 200.00 3.64

合计 - 5,500.00 100.00

注:本表格中,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

因各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致。

8. 2008 年 3 月之股权转让

2008 年 2 月 27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业胜

3-3-1-6-6

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7.2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400.4 万元)转让给张海波;同

意尚勇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7.27%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400 万元)转让给张海

波。

同日,王业胜、尚勇分别与张海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8 年 3 月 12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4,592.00 83.49

2 丁建珍 508.00 9.24

3 张丽 200.00 3.64

4 张学军 200.00 3.64

合计 - 5,500.00 100.00

注:本表格中,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

因各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致。

9. 2008 年 5 月之增资

2008 年 5 月 5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海波有

限的注册资本由 5,500 万元增加至 6,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全部由股东张海波以货币资金认缴。

2008 年 5 月 9 日,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08]033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5 月 9 日止,海波有限已收到张海

波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1,000 万元,均为货币资金出资。

2008 年 5 月 27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

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武昌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5,592.00 86.03

2 丁建珍 508.00 7.82

3 张丽 200.00 3.08

4 张学军 200.00 3.08

3-3-1-6-7

合计 - 6,500.00 100.00

注:本表格中,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

系因各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致。

10. 2009 年 8 月之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8 月 6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海波将

其所持海波有限 0.84%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55 万元)转让给刘建军、刘乾俊、

何海燕、聂应武。其中,刘建军受让 0.23%(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刘乾俊

受让 0.23%(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何海燕受让 0.23%(对应出资额 15 万元),

聂应武受让 0.15%(对应出资额 10 万元)。

2009 年 8 月 10 日,张海波与受让方刘建军、聂应武分别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2009 年 8 月 12 日,张海波与受让方刘乾俊、何海燕分别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2009 年 8 月 21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江夏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5,537.00 85.18

2 丁建珍 508.00 7.82

3 张丽 200.00 3.08

4 张学军 200.00 3.08

5 刘建军 15.00 0.23

6 刘乾俊 15.00 0.23

7 何海燕 15.00 0.23

8 聂应武 10.00 0.15

合计 6,500.00 100.00

11. 2009 年 8 月之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8 月 15 日,海波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丁建珍

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7.0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 460 万元)分别转让给科华银

赛、友安投资、硅谷天堂、华工创投、胡远健、许万新、刘珂。其中,科

华银赛受让 2.31%(对应出资额 150 万元);友安投资受让 1.85%(对应出资

额 120 万元);硅谷天堂受让 1.54%(对应出资额 100 万元);华工创投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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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对应出资额 30 万元);胡远健受让 0.46%(对应出资额 30 万元);许

万新受让 0.31%(对应出资额 20 万元);刘珂受让 0.15%(对应出资额 10 万

元)。同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张海波将其所持海波有限 3.08%的股权(对应

出资额 200 万元) 转让给优欧弼。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丁建珍、张海

波分别与上述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09 年 8 月 31 日,海波有限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并取得由武汉市工商局江夏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海波有限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张海波 5,337.00 82.11

2 张丽 200.00 3.08

3 张学军 200.00 3.08

4 优欧弼 200.00 3.08

5 科华银赛 150.00 2.31

6 友安投资 120.00 1.85

7 硅谷天堂 100.00 1.54

8 丁建珍 48.00 0.74

9 华工创投 30.00 0.46

10 胡远健 30.00 0.46

11 许万新 20.00 0.31

12 刘建军 15.00 0.23

13 刘乾俊 15.00 0.23

14 何海燕 15.00 0.23

15 聂应武 10.00 0.15

16 刘珂 10.00 0.15

合计 - 6,500.00 100.00

注:本表格中,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单项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等差异系

因各股东持股比例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二位所致。

12. 2009 年 10 月之增资

2009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6,500 万元增加至 7,680 万元。新增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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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 1,180 万元,由科华银赛以货币资金 1,444 万元认购 380 万股(超过其

本次认购股本的部分 1,06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硅谷天堂以货币

资金 950 万元认购 250 万股(超过其本次认购股本的部分 700 万元,计入

公司资本公积);由友安投资以货币资金 760 万元认购 200 万股(超过其本

次认购股本的部分 560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由华工创投以货币资金

266 万元认购 70 万股(超过其本次认购股本的部分 196 万元,计入公司资

本公积);由华诚恒业以货币资金 1,064 万元认购 280 万股(超过其本次认

购股本的部分 78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09 年 11 月 18 日,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众环验字

[2009]064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09 年 11 月 17 日止,发行人

己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180 万元整,全部为

货币资金出资,上述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超过其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

部分 3,304 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09 年 12 月 3 日,发行人就上述增资事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

由武汉市工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张海波 5,337.00 69.49

2 科华银赛 530.00 6.90

3 硅谷天堂 350.00 4.56

4 友安投资 320.00 4.17

5 华诚恒业 280.00 3.65

6 优欧弼 200.00 2.60

7 张丽 200.00 2.60

8 张学军 200.00 2.60

9 华工创投 100.00 1.30

10 丁建珍 48.00 0.62

11 胡远健 30.00 0.39

12 许万新 20.00 0.26

13 刘建军 15.00 0.20

14 刘乾俊 15.00 0.20

15 何海燕 15.00 0.20

16 聂应武 10.00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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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刘珂 10.00 0.13

合计 7,680.00 100.00

13. 2013 年 1 月之股权转让

2013 年 1 月 15 日,优欧弼与九派创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优欧弼

将其所持公司 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60%)转让给九派创投。

2013 年 1 月 15 日,友安投资与张海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友安投

资将其所持公司 32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7%)转让给张海波。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股份数量(万股) 股份比例(%)

1 张海波 5,657.00 73.66

2 科华银赛 530.00 6.90

3 硅谷天堂 350.00 4.56

4 华诚恒业 280.00 3.65

5 九派创投 200.00 2.60

6 张丽 200.00 2.60

7 张学军 200.00 2.60

8 华工创投 100.00 1.30

9 丁建珍 48.00 0.62

10 胡远健 30.00 0.39

11 许万新 20.00 0.26

12 刘建军 15.00 0.20

13 刘乾俊 15.00 0.20

14 何海燕 15.00 0.20

15 聂应武 10.00 0.13

16 刘珂 10.00 0.13

合计 7,680.00 100.00

(二) 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及合理性、价格及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对相关股东的访谈并经其确认,

发行人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背景、价格及定价依据情况如下表:

3-3-1-6-11

时间 股本变动事项 背景 价格 定价依据

股东张海波将其所

1996

1 持 5 万元出资额转

年8月

让给王业胜

股东王业胜将 15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张

绪福

1997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

年 4 月 80 万元,股东张海

波认缴 15 万元,股

东张绪福认缴 65 万

股东张绪福将其所

持 8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张丽

2000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3 年 11

738 万元,股东张海

波认缴 618 万元, 第 1-9 次变动

股东张丽认缴 120 期间,股东均

万元 为亲属关系,

亲属间股权转

张海波将其所持 历次股权调整

1 元/元 让,协商以等额

668 万元出资额转 是家族内部达

注册资 注册资本定价;

让给王业胜,张丽将 成一致的股权

2004 本 增资亦以等额注

4 其所持 156.6 万元 安排;历次增

年1月 册资本定价

出资额转让给王业 资是为了满足

胜,43.4 万元出资 公司发展对资

额转让给丁权 金需要

2005 王业胜将其所持

5 年 12 564.2 万元出资额

月 转让给张海波

2006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6 年 10 1132 万元,全部由

月 张海波认缴

丁权将所持 43.4 万

元出资额转让给张

海波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08 3500 万元,张海波

7

年 1 月 认缴 2052 万元,王

业胜认缴 140 万元,

丁建珍认缴 508 万

元,尚勇认缴 400

万元,张丽认缴 200

3-3-1-6-12

时间 股本变动事项 背景 价格 定价依据

万元,张学军认缴

200 万元

王业胜将其所持

400.4 万元出资额

2008 转让给张海波,尚勇

8

年 3 月 将其所持 40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张海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2008

9 1,000 万元,全部由

年5月

张海波认缴

张海波将其所持 15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

刘建军,15 万元出

2 元/元

2009 资额转让给刘乾俊, 以公司净资产为

10 管理层入股 注册资

年 8 月 15 万元出资额转让 基础,协商定价

给何海燕,1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聂应

丁建珍将其所持

150 万元出资额转

让给科华银赛,120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

友安投资,10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硅谷 3.8 元/

引进外部 按照市场原则,

天堂,30 万元出资 元注册

投资者 协商定价

额转让给华工创投, 资本

2009 30 万元出资额转让

11

年 8 月 给胡远健,20 万元

出资额转让给许万

新,10 万元出资额

转让给刘珂

张海波将其所持 4.75 元

引进外部 按照市场原则,

200 万元出资额转 /元注

投资者 协商定价

让给优欧弼 册资本

2009 增强公司资金 3.8 元/ 按照市场原则,

12

年 10 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实力,由外部 元注册 协商定价

3-3-1-6-13

时间 股本变动事项 背景 价格 定价依据

月 1,180 万股,科华银 投资者认购 资本

赛认购 380 万股,

硅谷天堂认购 250

万股,友安投资认购

200 万股,华工创投

认购 70 万股,华诚

恒业认购 280 万股

友安投

资股权

转让价

优欧弼将所持 200 发行人上市进 格为

万股转让给九派创 程不符合其预 4.49 元

2013

13 投,友安投资将所持 期,故通过溢 /股; 协商定价

年1月

320 万股转让给张 价转让股份退 优欧弼

海波 出 股权转

让价格

为 5.66

元/股

(三) 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

1. 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在发行人处任职情况

根据自然人股东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

核查,自然人股东的工作经历及目前在发行人处的任职情况如下表:

序 发行人处

姓名 工作经历

号 任职情况

1987 年-1994 年,任职于国营武昌造船厂 董事长兼

1 张海波

1994 年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总经理

2 张丽 1994 年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董事

1987 年 12 月-2008 年 5 月,任职于武昌造船厂

2008 年 5 月至 2009 年 7 月,任职于武昌船舶重工有限责任

3 张学军 -

公司

2009 年 7 月至今,任职于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90 年-1996 年,任职于武汉市武昌区行政管理局 办公室

4 丁建珍

1997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文员

5 胡远健 2005 年至今,任职于武汉广电数字网络有限公司 -

6 许万新 2005 年至今,任职于海南金明发石化机械有限公司 -

3-3-1-6-14

序 发行人处

姓名 工作经历

号 任职情况

董事兼副

7 刘建军 1994 年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总经理

1981 年-1991 年,任职于武汉造船厂

8 刘乾俊 1991 年-2003 年,任职于武船重型工程有限公司 顾问

2003 年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1996 年-2000 年,任职于湖北省罗田北丰粮油食品公司

2002 年-2004 年,任职于武汉英康电气公司 财务总监

9 何海燕 2004 年-2006 年,任职于武汉震南税务师事务有限公司 兼董事会

2006 年-2007 年,任职于武汉卓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秘书

2007 年至今,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曾为副总

10 聂应武 2005 年-2011 年,任职于海波有限、发行人 经理,已

离职

2005 年至今,任职于中金创新(北京)国际投资管理顾问有限

11 刘珂 -

公司

2. 自然人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自然人股东的访谈并经其确认,自然人股东用于增资

或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其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 法人股东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东构成、实际控制人或管理

1. 科华银赛

根据科华银赛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gdgs.gov.cn/,下同)的查询,科

华银赛的相关情况如下:

(1) 科华银赛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420500000071049

住所: 宜昌市发展大道 28 号

法定代表人: 邝远平

注册资本: 20,6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

经营范围: 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及

其他相关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的业务

3-3-1-6-15

成立日期: 2009 年 7 月 30 日

(2) 科华银赛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武汉巨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5,540 26.8900

2 武汉光谷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000 14.5631

3 宜昌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3,000 14.5631

4 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 2,860 13.8835

5 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260 10.9709

6 华人创新集团有限公司 1,500 7.2816

7 武汉巨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40 6.0194

8 武汉固德银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 2.9126

9 武汉市武昌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600 2.9126

合计 20,600 100.00

(3) 科华银赛的管理人

根据科华银赛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科华银赛为私

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为武汉固德银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硅谷天堂

根据硅谷天堂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硅谷天堂的相关情况如下:

(1) 硅谷天堂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420100000133850

住所: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企业基地 2 号楼 D 单元

法定代表人: 乐荣军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创业投资;为企业提供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国家有专项规

经营范围:

定的从其规定)

3-3-1-6-16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18 日

(2) 硅谷天堂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硅谷天堂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 10.00

2 武汉市科迈机电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500 10.00

3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500 10.00

4 北京丰汇富通投资有限公司 450 9.00

5 北京万恺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0 4.00

6 浙江天堂硅谷恒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4.00

7 浙江天堂硅谷恒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 4.00

8 浙江益龙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100 2.00

9 武汉飞鹏数码有限责任公司 50 1.00

10 上海达然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50 1.00

11 陈前新 300 6.00

12 马见雄 150 3.00

13 田家智 100 2.00

14 刘道富 100 2.00

15 杨伟 100 2.00

16 蔡欣 90 1.80

17 刘卫 75 1.50

18 李莉 70 1.40

19 张曲 60 1.20

20 王波 55 1.10

21 梁虹 50 1.00

22 吴彩琪 50 1.00

23 商洁儿 50 1.00

24 彭丽婷 50 1.00

25 李倩 50 1.00

26 周曦 50 1.00

3-3-1-6-17

27 彭琪 50 1.00

28 黎国明 50 1.00

29 王书杰 50 1.00

30 王丹军 50 1.00

31 黄爱华 50 1.00

32 梁薇 50 1.00

33 刘珂 50 1.00

34 吴冰 50 1.00

35 罗继斌 50 1.00

36 朱佑华 50 1.00

37 李永庆 50 1.00

38 李光义 50 1.00

39 柳非 50 1.00

40 高波 50 1.00

41 潘文涛 50 1.00

42 赵宪 50 1.00

43 陈汝君 50 1.00

合计 5,000 100.00

(3) 硅谷天堂的管理人

根据硅谷天堂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私募投资基金证明》,硅谷天堂为私

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为武汉硅谷天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3. 九派创投

根据九派创投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九派创投的相关情况如下:

(1) 九派创投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420200010012582

住所: 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黄金山科技园

3-3-1-6-18

法定代表人: 黎苑楚

注册资本: 2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业务。(涉及

经营范围:

行业许可持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9 日

(2) 九派创投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新疆允公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000 24.00

2 科学技术部技术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 4,500 18.00

金管理中心

3 黄石磁湖高新科技发展公司 2,000 8.00

4 武汉万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00 8.00

5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 2,000 8.00

6 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00 8.00

7 深圳市富瑞琪科技有限公司 1,000 4.00

8 武汉市商业储运有限责任公司 1,000 4.00

9 武汉市联海实业有限公司 1,000 4.00

10 湖北天时公路桥梁投资有限公司 500 2.00

11 丁权 1,500 6.00

12 李弘 1,000 4.00

13 陈加军 500 2.00

合计 25,000 100.00

(3) 九派创投的管理人

根据九派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及《私募投资基金证明》,九派创投为私

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为湖北九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华工创投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华工创投的相关情况如下:

3-3-1-6-19

(1) 华工创投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420100000032602

住所: 洪山区珞瑜路 1037 号

法定代表人: 童俊

注册资本: 13,66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对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的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

服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

经营范围:

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电

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成立日期: 2000 年 9 月 11 日

(2) 华工创投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4,675 34.22

2 武汉华工科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439 32.50

3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3,196 23.40

4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1,350 9.88

合计 13,660 100.00

(3) 华工创投的管理人与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证明》,华工创投为私募投资基金,其

管理人为华工创投自身。

根据华工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的查询,华工创投的实际控制人为华中科技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持有武汉华中科技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中产业

集团”)的全部股权;华中产业集团持有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华工科技”)32.36%的股份,系其第一大股东;华工科技持有武汉华工科

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5. 华诚恒业

3-3-1-6-20

根据华诚恒业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华诚恒业的相关情况如下:

(1) 华诚恒业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110101011981906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中绦胡同 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馨蕾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影

视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设计、

经营范围:

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图文设计、制作;销售机械设备、电

子产品、五金、交电、工艺品、日用品。

成立日期: 2009 年 6 月 5 日

(2) 华诚恒业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赵晓岩 600 60.00

2 王馨蕾 400 40.00

合计 1,000 100.00

(3) 华诚恒业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华诚恒业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比例及其确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华诚恒业的实际控制人为赵晓岩。

6. 友安投资

根据友安投资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友安投资的相关情况如下:

(1) 友安投资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440301103007738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 615(仅限办公)

3-3-1-6-21

法定代表人: 李克文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证券、保险、

经营范围: 银行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及人才中介服务)。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2 日

(2) 友安投资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李克武 1,800 90.00

2 李克文 200 10.00

合计 2,000 100.00

(3) 友安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友安投资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比例,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友安投

资的实际控制人为李克武。

7. 优欧弼

根据优欧弼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公司章程》,本所经办律师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优欧弼的相关情况如下:

(1) 优欧弼的基本情况

注册号: 310115400085822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468 号 3307 室

法定代表人: SEAH KIAN WEE

注册资本: 1,555 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管理,自有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营范围: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11 月 6 日

3-3-1-6-22

(2) 优欧弼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555 100.00

合计 1,555 100.00

(3) 优欧弼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优欧弼的《公司章程》、股权结构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大华银行集团

(UNITED OVERSEAS BANK GROUP)网站(http://www.uobgroup.com)、

优欧弼网站 (http://www.uobvm.com.cn/)等网络公开信息查询的结果,优

欧弼的最终控股股东为新加坡上市公司大华银行集团。

(五) 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查询工商档案、填写关联关系调查表等形式对发行人法

人股东的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发行人

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亲属关系、对外投资、

任职情况及其亲属的对外投资、任职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法人股东九派创

投的自然人股东丁权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妻弟(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九/(一)关联方”),其他法人股东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及其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优欧弼、友安投资在发行人申报前转让发行人股份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2013 年 1 月 15 日,优欧弼与九派创投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优欧弼将其所持公司 20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

额的 2.60%)转让给九派创投;友安投资与张海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约定友安投资将其所持公司 32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17%)转让

给张海波。

根据发行人说明,优欧弼、友安投资持有发行人股权已超过三年时间,因

发行人上市进程不符合其预期,因此在申报前转让发行人股份,退出对发

行人的投资。

(七) 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权转让协议及增资文件、验资报告、付款凭证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股东的访谈并经其确认,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及

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八) 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3-3-1-6-23

1. 历次股权转让履行的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转让股权所得,

按照百分之二十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

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

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发行人 2008 年 5 月之

前发生的历次股权转让均按照出资额等额作价,不存在溢价,因此无需缴

纳个人所得税。

2009 年 8 月,张海波将其所持部分股权分别溢价转让给刘建军、刘乾俊、

何海燕和聂应武。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及武汉市江夏区地方

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张海波已就其股权转让所得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 年 8 月,丁建珍将其所持部分股权分别溢价转让给科华银赛、友安投

资、硅谷天堂、华工创投、胡远健、许万新和刘珂,张海波将其所持部分

股权溢价转让给优欧弼。根据相关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及武汉市江夏

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完税凭证,就丁建珍转让给科华银赛、友安投资、硅

谷天堂、华工创投的所得,张海波转让给优欧弼的所得,受让方均已按照

法律要求代扣代缴转让方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丁建珍转让给胡远健、

许万新、刘珂的所得,丁建珍已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整体变更时履行的纳税义务

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4]08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

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

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

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

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和海波有限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整体变更时的《发起人协议》、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文件,发行人

整体变更前后总股本保持不变,均为 6,500 万元,不存在派发红股、转增

股本的情形,因此,发行人整体变更时,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武汉市江夏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于 2015 年 5 月 7 日出具证明,确认:

发行人整体变更前后总股本均为 6,500 万元,不存在转增股本的情形,其

股东无需因整体变更事宜缴纳所得税。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时,发行

人自然人股东均已履行纳税义务。

3-3-1-6-24

二、 请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

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

意见。(反馈意见第二条)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公司章程》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 16 名股东,其中 11 名股东为境内自

然人,其余 5 名股东为科华银赛、天堂硅谷、华工创投、华诚恒业、九派

创投。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

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私募

基金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

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

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应当办理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现有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是否属于上述需要办理管

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 科华银赛、天堂硅谷、九派创投及华工创投

根据科华银赛、天堂硅谷、九派创投及华工创投提供的《章程》并经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科华银赛、天堂硅谷、九派创投及华工创投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

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述私募投资基金,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

募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

根据科华银赛、天堂硅谷、九派创投及华工创投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证

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

(www.amac.org.cn/)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华银赛、

天堂硅谷、九派创投及华工创投已经依法履行了私募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

的登记备案程序。

(二) 华诚恒业

根据华诚恒业提供的《公司章程》,两名自然人股东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股东

表决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诚恒业

均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日常经营管理均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

章程》自主做出决策,亦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诚恒业

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备案办法》所述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程序。

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海波的近亲属实际控制的企业有盛科网络、新潞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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峻泓钢构、中仑钢构、福亿万家,部分关联方的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与发

行人相同或相似,部分关联方于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作非关联化处理。

(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上述关联方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的

具体情况,包括企业设立的背景及原因,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股东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实际从

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

似业务,新潞桥梁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钢结构桥梁工程检修维

护等业务是否与发行人主业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报告

期内及目前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

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上述企业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

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峻

泓钢构、中仑钢构、福亿万家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

的原因、合理性,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

序,选择受让方的背景、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其受让资金来源,受让方与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关系,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

人员等方面的交易和往来情况,上述关联方选择转让给他人而未纳入发行

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上述情况,充分论证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的情形,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并提供合法有

效的依据。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

第三条)

(一) 上述关联方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曾经控制的企业的具体情况,包括企业设

立的背景及原因,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主

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

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新潞桥梁经营

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钢结构桥梁工程检修维护等业务是否与发行人

主业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报告期内及目前上述关联方

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

来情况,上述企业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

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

上述企业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1. 盛科网络

(1) 设立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盛科网络成立于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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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 30 日,由何永胜、何广宇投资设立,何永胜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盛科网络成立时,主要从事互联网游戏与互联网广告。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曦的访谈,2005 年,其留学归国后,拟自主创业,

因此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投资盛科网络。

(2) 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盛科网

络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何永胜认缴出资 30 万元,何广宇认缴出资

20 万元。

2005 年 9 月 19 日,盛科网络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何永胜 24 48.00

2 王曦 15 30.00

3 何广宇 7.5 15.00

4 李剑平 1.5 3.00

5 潘阳明 1 2.00

6 荣绍忠 1 2.00

合计 50 100.00

2005 年 12 月 2 日,盛科网络进行了股权转让,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曦 46.5 93.00

2 张丽 3.5 7.00

合计 50 100.00

2006 年 5 月 1 日,盛科网络注册资本增加至 518 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曦 418 80.69

2 张丽 100 19.31

合计 518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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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6 月 9 日,盛科网络注册资本增加至 1018 万元,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曦 918 90.18

2 张丽 100 9.82

合计 1018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盛科网络的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王曦持有盛科网络 90.18%的股权,并担任盛科网络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盛科网络的实际控制人。

王曦,男,出生于 1981 年 10 月,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海波姐姐张丽之子,

曾在新西兰就读金融与计算机专业,并取得学士学位,目前主要从事风险

投资业务,担任 FORMAX GROUP 董事长职务。

盛科网络的其他股东为张丽,持有 9.82%的股权,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海

波之姐,担任发行人董事。张丽系王曦之母。

(4) 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盛科网络的法定住所

为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徐东路凯旋门广场 6B-901。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盛科网络法定代表人王曦的访谈,盛科网络自 2009

年未开展实际经营,注册地址除与发行人同位于武汉市外,在地理位置上

与发行人既不共用场地也不邻近。

(5)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

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及对王曦的访

谈,盛科网络原本主要从事互联网游戏和互联网广告业务,但目前未开展

实际经营,与发行人所从事的钢结构主业既不相同亦不相似。

(6) 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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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王曦确认,报告期

内及目前,盛科网络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

地等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或往来。

(7) 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盛科网络实际控制人王曦的确认及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等公开途径的查询,盛科网络最近三年未开展业务,未因违法违规

行为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8)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发行人未能获取盛科网络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9)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王曦确认,盛科网

络成立至今一直独立经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为发

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2. 新潞桥梁

(1) 设立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新潞桥梁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11 日,由尚勇、江德云投资设立,尚勇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新潞桥梁成立时,主要从事结构检测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尚勇的访谈,其在转让峻泓钢构的股权后,具备相对

充分的时间与精力,因看好结构检测业务的发展前景,于是设立新潞桥梁。

(2) 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新潞桥

梁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尚勇、江德云各自认缴出资 100 万元,分

别持有新潞桥梁 50%的股权。

2013 年 11 月 29 日,新潞桥梁注册资本增加至 400 万元,股权结构保持

不变。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潞桥梁的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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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尚勇持有新潞桥梁 50%的股权,并担任新潞桥梁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新潞桥梁的实际控制人。

尚勇,男,出生于 1966 年 10 月,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张海波姐姐张学军之

配偶,曾在发行人处担任项目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

新潞桥梁的其他股东为江德云,男,出生于 1954 年 1 月,曾从事船舶制

造业务、钢结构业务,目前已经退休。

(4) 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新潞桥梁的法定住所

为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 195 号 6128 号。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新潞桥梁法定代表人尚勇及股东江德云的访谈,新潞

桥梁的管理、行政等日常办公地即为上述地址,除与发行人同位于武汉市

外,在地理位置上与发行人既不共用场地也不邻近。新潞桥梁的具体施工

地点则在相应的项目现场。

(5)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

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尚勇及江德云的访谈,新潞桥梁实际主要从事结构监

测业务,包括桥梁、土木结构、建筑物等的结构监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

钢结构主业既不相同亦不相似。

(6) 新潞桥梁经营范围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钢结构桥梁工程检修维护等业务

是否与发行人主业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及利益冲突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新潞桥梁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工程施工、钢结

构桥梁工程的检修、维护,桥梁、基础设施安全监测、预警,智能光纤设

备、仪器仪表、光机电器的销售、技术服务,桥梁设备的制作、安装、维

护、改造,桥梁拉索的检修、维护,金属结构的制作、安装,光纤传感技

术的研发,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技术服务,建筑材

料、五金机电设备、光缆电缆、环保设备器材、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与

发行人主营业务存在相同或相似的领域。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尚勇及江德云的访谈,新潞桥梁实际主要从事结构检

测业务,包括桥梁、土木结构、建筑物等的结构监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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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主业不存在实际或潜在的竞争关系,也不存在利益冲突。

(7) 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尚勇确认,报告期

内及目前,新潞桥梁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

地等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或往来。

(8) 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尚勇、江德云的确认,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湖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hbzfhcxjs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

询网站(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

公开途径的查询,新潞桥梁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9)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发行人未能获取新潞桥梁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10)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

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尚勇确认,新潞桥

梁成立至今一直独立经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为发

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3. 峻泓钢构

(1) 设立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峻泓钢构成立于 2008

年 2 月 28 日,由王业胜、尚勇投资设立,王业胜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峻泓钢构成立时,主要从事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业胜的访谈,其因与发行人的经营理念发生差异,

决定专注于钢结构工程劳务分包,于是设立了峻泓钢构。

(2) 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峻泓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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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王业胜认缴出资 180 万元,尚勇认缴出资

20 万元,分别持有峻泓钢构 90%和 10%的股权。

2009 年 6 月 25 日,峻泓钢构注册资本增加至 3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王业胜认缴,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业胜 280 93.33

2 尚勇 20 6.67

合计 300 100.00

2012 年 3 月 19 日,王业胜将其所持峻泓钢构全部股权转让给甘开奇,尚

勇将其所持峻泓钢构全部股权转让给李焱。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甘开奇 280 93.33

2 李焱 20 6.67

合计 3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峻泓钢构的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甘开奇持有峻泓钢构 93.33%的股权,系峻泓钢构的实际控制人。

甘开奇,男,出生于 1963 年 10 月,先后从事有色金属回收、钢结构加工

业务。

峻泓钢构的其他股东为李焱,男,出生于 1983 年 12 月,曾在软件公司任

职,持有峻泓钢构 6.67%的股权。

(4) 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峻泓钢构的法定住所

为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 634 号(新世界中心)20 层 B5、B6 号。

根据峻泓钢构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峻泓钢构的日常经营办公地

即为上述地址,除与发行人同位于武汉市外,在地理位置上与发行人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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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场地也不邻近。峻泓钢构的具体施工地点则在相应的项目现场。

(5)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

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峻泓钢构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峻泓钢构实际主要从事钢结

构工程的劳务分包,从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处承接业务,与发行人为上

下游关系。

(6) 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峻泓钢构确认,报

告期内及目前,峻泓钢构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

营场地等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或往来。

(7) 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建

部 ”) 网 站 (http://www.mohurd.gov.cn/) 、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站

(http://www.hbzfhcxjs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

径的查询并经峻泓钢构的确认,峻泓钢构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

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8)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发行人未能获取峻泓钢构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9)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峻泓钢构确认,报

告期内,峻泓钢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或存

在其他利益安排。

4. 中仑钢构

(1) 设立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中仑钢构成立于 2011

年 8 月 22 日,由冯海兰、王时洲投资设立,冯海兰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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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兼总经理。中仑钢构成立时,主要从事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工程的劳务

分包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其曾组织施工队伍从事劳务作业,具

备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鉴于冯海兰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岳母之妹,

在其了解到发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钢结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后,设立中

仑钢构,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业务。

(2) 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中仑钢

构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冯海兰认缴出资 49 万元,王时洲认缴出资

1 万元,分别持有中仑钢构 98%和 2%的股权。

2011 年 12 月 30 日,王时洲将所持中仑钢构全部股权转让给徐尚,股权结

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冯海兰 49 98.00

2 徐尚 1 2.00

合计 50 100.00

2012 年 3 月 20 日,冯海兰将其所持中仑钢构全部股权转让给陈新华,股

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新华 49 98.00

2 徐尚 1 2.00

合计 50 100.00

2013 年 1 月 28 日,中仑钢构注册资本增加至 1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陈新华认缴,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陈新华 99 99.00

2 徐尚 1 1.00

合计 1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仑钢构的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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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陈新华持有中仑钢构 99%的股权,并担任中仑钢构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中仑钢构的实际控制人。

陈新华,男,出生于 1953 年 11 月,曾在国营武昌造船厂工作,目前负责

中仑钢构的日常经营。

中仑钢构的其他股东为徐尚,持有 1%的股权,男,出生于 1987 年 8 月,

曾从事汽车销售,目前在中仑钢构从事管理。

(4) 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中仑钢构的法定住所

为团风县经济园文达街 16 号。

根据中仑钢构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仑钢构的管理、行政等日

常办公地即为上述地址,除与发行人同位于湖北省外,在地理位置上与发

行人既不共用场地也不邻近。中仑钢构的具体施工地点则在相应的项目现

场。

(5)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

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中仑钢构的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中仑钢构实际主要从事钢结

构制作和安装工程的劳务分包,从钢结构工程专业分包商处承接业务。发

行人与中仑钢构为专业承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关系,两者在行业所处的地

位及业务均不相同。

(6) 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及目前,

中仑钢构系发行人的劳务供应商,持续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报告

期内,中仑钢构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的交易金额如下:

序号 年度 交易内容 交易金额(万元)

1 2011 劳务分包 968.43

2 2012 劳务分包 1,808.98

3 2013 劳务分包 2,227.86

4 2014 劳务分包 2,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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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交易金额指中仑钢构为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的计量结算金额。

中仑钢构以组织具有相应钣金、焊接技能的劳务工人,到发行人钢结构制

造基地或项目安装现场提供劳务为主要经营模式。根据相关劳务分包合同

的约定,中仑钢构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发行人的

场地、设备等开展作业。除此以外,中仑钢构与发行人在资产方面不存在

特殊关系或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的资产独立。

中仑钢构主要从事桥梁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环节的劳务分包业务,具体

为钣金和焊接劳务。其业务开展主要依靠具有钣金或焊接技能的劳务工人。

中仑钢构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的过程中,需接受发行人的技术指

标要求或技术指导,除此之外,中仑钢构与发行人在技术方面不存在特殊

的关系或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的技术独立。

中仑钢构独立招聘员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商业

保险。除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组织工人为发行人的桥梁钢结构制造或安装

环节提供劳务外,中仑钢构与发行人在人员方面不存在特殊关系或往来情

况,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的人员独立。

发行人在与中仑钢构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持续的经营性工程款结算。

同时,在中仑钢构成立初期(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发行人还存

在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并冲抵工程款的情形。除该等经营性资金往来外,

中仑钢构与发行人在资金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或往来情况,发行人与中仑

钢构的资金独立。

报告期内,中仑钢构主要利用发行人的经营场地或桥梁安装作业项目地,

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除此之外,中仑钢构与发行人在经营场地方面不

存在特殊关系。

(7) 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资料,2012 年 12 月 27 日,因中仑钢构“未将营业执

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团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团工商处字

[2012]59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罚款 5,000 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的

处罚。

除此之外,根据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

简称“住建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网 站 (http://www.hbzfhcxjst.gov.cn) 、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

径的查询,中仑钢构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8)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3-3-1-6-36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财务报表,其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科目 2012.12.31 2013.12.31 2014.12.31

资产总计(万元) 427.92 703.36 989.88

负债总额(元) 301.12 423.96 586.52

所有者权益合计 126.79 279.40 403.35

2012 年度 2013 年度 2014 年度

营业收入 1,929.64 2,554.81 2,599.64

营业利润 101.98 136.81 165.27

净利润 76.79 102.61 123.95

(9)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中仑钢构确认,中

仑钢构成立至今一直独立经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

为发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5. 福亿万家

(1) 设立的背景及原因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福亿万家成立于 2013

年 6 月 5 日,由王曦、贾佳投资设立,徐承洁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福亿万家成立时,主要从事室内装饰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曦的访谈,其基于财务投资目的设立福亿万家,实

际由自然人徐承洁负责经营。

(2) 出资及股本演变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福亿万

家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王曦认缴出资 99 万元,贾佳认缴出资 1

万元,分别持有福亿万家 99%和 1%的股权。

2013 年 7 月 8 日,福亿万家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王

曦、贾佳按持股比例认缴,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3-1-6-37

1 王曦 198 99.00

2 贾佳 2 1.00

合计 200 100.00

2014 年 4 月 23 日,福亿万家注册资本增加至 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王曦、贾佳按持股比例认缴,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王曦 495 99.00

2 贾佳 5 1.00

合计 500 100.00

2014 年 5 月 6 日,王曦将其所持福亿万家全部股权转让给徐承洁,股权结

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承洁 495 99.00

2 贾佳 5 1.00

合计 5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福亿万家的出资情况未发生变更。

(3)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情况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徐承洁持有福亿万家 99%的股权,系福亿万家的实际控制人。

徐承洁,女,出生于 1972 年 8 月,一直从事室内装饰业务。

福亿万家的其他股东为贾佳,男,出生于 1978 年 8 月,先后在盛科网络、

福亿万家工作,持有福亿万家 1%的股权。

(4) 主要生产经营地及与发行人的地理位置关系

根据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及本所

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福亿万家的法定住所

为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 96 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一期)写字楼酒店 23

层 07 单元。

3-3-1-6-38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徐承洁的访谈并经现场走访,福亿万家的管理、行政

等日常办公地即为上述地址,除与发行人同位于武汉市外,在地理位置上

与发行人既不共用场地也不邻近。

(5) 实际从事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及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

同或相似业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徐承洁的访谈,福亿万家实际主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

与发行人所从事的钢结构主业既不相同亦不相似。

(6) 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

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

根据徐承洁的确认、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及目前,福亿万家与发行人在业务、资产、技术、人员、资金、

经营场地等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关系或往来。

(7) 最近三年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徐承洁的确认,本所经办律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以下简称“住建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设厅网站(http://www.hbzfhcxjs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途

径的查询,福亿万家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行

政处罚,不存在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8) 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发行人未能获取福亿万家最近三年一期财务数据。

(9) 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或

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徐承洁确认,福亿

万家成立至今一直独立经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利益输送、为

发行人承担费用或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关联方峻泓钢构、中仑钢构、福亿万家股权转让给他人

的具体情况,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性,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款项

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律程序,选择受让方的背景、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

其受让资金来源,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关系,股权转让

后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交易和往来情况,上述关联方选

择转让给他人而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结合上述情况,充分论

3-3-1-6-39

证上述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以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

实质性障碍,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依据

1. 峻泓钢构

(1) 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性、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

根据峻泓钢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付款凭证,及本

所经办律师对王业胜、尚勇、甘开奇、李焱的访谈,峻泓钢构股权转让的

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本变动事项 转让原因 价格 定价依据 款项支付

因家庭投资方向

发生改变且自身

王业胜将其所持

由于年龄偏大,从 在审计结果的基

1 全部出资额转让 306 万元 已支付

事钢结构工程劳 础上协商确定

给甘开奇

务的经营稍显力

不从心

尚勇将其所持全

持股比例较低,且 21.8571 在审计结果的基

2 部出资额转让给 已支付

忙于自身事务 万元 础上协商确定

李焱

(2) 股权转让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2 年 2 月 20 日,峻泓钢构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业

胜将其所持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甘开奇,尚勇将其所持全部出资额转让给李

焱,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选择受让方的背景、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其受让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甘开奇和李焱的访谈,两人均看好钢结构加工业务,

在得知王业胜、尚勇欲转让峻泓钢构的股权时,双方经过协商即达成了一

致。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甘开奇、李焱的核查,甘开奇自 2007 年从事有色金属

回收,同时从事钢结构加工;李焱自 2007 年起任职于一家软件公司。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甘开奇、李焱的访谈,其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工作、

家庭积累的自有资金。

(4) 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关系

3-3-1-6-40

根据甘开奇、李焱填写的调查表,本所经办律师对甘开奇、李焱的访谈,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受让方甘开奇、李焱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5) 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交易和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发行人说明并经峻泓钢构确认,峻

泓钢构从未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发生任何交易和往来。

(6) 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海波的访谈,峻泓钢构系以钢结

构加工劳务为主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符合,因此并未考虑将峻泓

钢构纳入发行人。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业胜、尚勇的访谈,峻泓钢构专注于钢结构工程劳

务分包,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符合,并且,双方经营理念存在差异,因

此并未考虑将峻泓钢构的股权转让给发行人。

(7) 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峻泓钢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当事人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款已结

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各方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不

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峻泓钢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不存在业务往来,亦不存在同业

竞争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其存在及其股权转让对发行人不形成现实或潜在

的影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2. 中仑钢构

(1) 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性、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

律程序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付款凭证,及本

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陈新华的访谈,中仑钢构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

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如下表:

序号 股本变动事项 转让原因 价格 定价依据 款项支付

3-3-1-6-41

综合考虑公司管

冯海兰将其所持

理难度、经营风险 1 元/元注

1 全部出资额转让 以注册资本定价 已支付

与收益的情况下 册资本

给陈新华

转让

(2) 股权转让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2 年 3 月 2 日,中仑钢构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冯海兰

将其所持全部出资额转让给陈新华,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选择受让方的背景、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其受让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陈新华的访谈,因为中仑钢构管理难度超过

预期,经营风险较高,冯海兰欲将其转让,陈新华具有多年桥梁钢结构工

程业务经验,在行业经验、人员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更强,也更看好

该等业务机会,因此受让了中仑钢构的股权。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陈新华的访谈,陈新华曾在武船重工从事过劳动定额、

劳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并担任过工程项目经理。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陈新华的访谈,其受让股权的资金均为工作、家庭积

累的自有资金。

(4) 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关系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陈新华的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陈新华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 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交易和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中仑钢构股权转让

后,仍继续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与发行人持续发生经营性往来。

(6) 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海波的访谈,中仑钢构系以钢结

构加工劳务为主业,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符合,因此并未考虑将中仑

钢构纳入发行人。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中仑钢构系以钢结构加工劳务为主业,

3-3-1-6-42

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符合,因此并未考虑将中仑钢构的股权转让给发

行人。

(7) 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冯海兰、陈新华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

款已结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均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安排。

3.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发生交易,系发行人为专注于核心业务,需要将劳务作

业分包,冯海兰因掌握到发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钢结构劳务作业分包需

求而设立中仑钢构,进而双方开展业务往来。后期因为中仑钢构实际运营

后,管理难度超过预期,且经营风险较高,为此冯海兰选择将股权转让给

陈新华。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不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

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福亿万家

(1) 股权转让的原因、合理性、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所履行的法

律程序

根据福亿万家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王曦的访谈,福亿万家股权转让的原因、价格、定价依据、款项支付情况

如下表:

序号 股本变动事项 转让原因 价格 定价依据 款项支付

王曦将其所持全 本身为财务投资,

1 元/元注

1 部出资额转让给 后来要出国发展, 以注册资本定价 已支付

册资本

徐承洁 因此转让

(2) 股权转让履行的法律程序

2014 年 5 月 3 日,福亿万家召开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王曦将

其所持全部出资额转让给徐承洁,并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 选择受让方的背景、受让方的工作经历及其受让资金来源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曦、徐承洁的访谈,福亿万家自成立以来一直由徐

承洁实际经营,王曦为财务投资人,后因出国发展,因此将福亿万家股权

转让给徐承洁。双方经过协商即达成了一致。

3-3-1-6-43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徐承洁的访谈,其一直从事室内装饰工程业务,其受

让股权的资金均为自身和家庭积累的自有资金。

(4) 受让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具体关系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徐承洁的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徐承洁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5) 股权转让后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的交易和往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福亿万家从未

与发行人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发生任何交易和往来。

(6) 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王曦的访谈,福亿万家系以室内装饰工程为主业,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不相符合,因此并未考虑将福亿万家的股权转让给发行

人。

(7) 股权转让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关联方

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福亿万家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王曦、徐承洁的访谈,本次股权转让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

款已结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均不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

安排,不存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福亿万家一直独立经营,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控制关系,不存在同业竞争

或利益输送的情形,其存在及其股权转让对发行人不形成现实或潜在的影

响,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四、 关于关联交易问题。(1)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与关联方中仑钢构的具体关

系,包括中仑钢构 2011 年 8 月设立后即与发行人发生交易的原因及合理

性,中仑钢构设立后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生产场地、技术、专业人员

等方面的来源及取得方式,中仑钢构设立时注册资金仅 50 万元即为发行人

提供钢梁总装制造、钢梁安装、钣金焊接加工等业务的合理性,股权转让

后发行人仍持续为中仑钢构提供业务机会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

人累计向中仑钢构采购劳务达 6081.52 万元而发行人关联方冯海兰却将该

公司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自然人陈新华”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请提供针对上述问题的合法有效的依据。(2)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报告期内

与中仑钢构发生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的具体内容、具体项目,交易

3-3-1-6-44

金额及占发行人该项目总成本的比例,交易定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按具体项目逐一比较双方交易价格与发行人向市场第三方采购价格、中仑

钢构向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及原因分析,报告各期的交易金额

及占发行人同类采购金额及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中仑钢构营业收入的

比例;补充披露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代发工资的

工人数量、平均工资、所属单位,认定该等工人属于中仑钢构的依据及充

分性,发行人是否在中仑钢构提供劳务的所有项目中为其工人代发工资及

相关情况,双方 2011 年交易金额较 2012 年相差 75.60%而 2011 年代发

工资金额较 2012 年仅相差 8. 53%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

发工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对发行人独立性和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

性障碍;补充披露双方未来持续发生上述两类交易的具体安排情况,并将

股权转让后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发生交易的具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同业竞

争与关联交易”一节中详细披露。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问题补充核查并

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四条)

(一)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的具体关系

1.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发生交易的原因和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发行人为专注桥梁钢结构工程

的核心环节,减少管理成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将部分制作和安装

的劳务作业外包。

中仑钢构创始人冯海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岳母之妹,根据本所经办律师

对冯海兰的访谈,其曾组织施工队伍从事劳务作业,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

经验。在其了解到发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钢结构劳务作业外包需求后,

即设立中仑钢构,主要承接发行人的劳务外包业务。

因此,中仑钢构设立后即与发行人发生交易。

2. 中仑钢构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生产场地、技术、专业人员等方面的来源

及取得方式

根据中仑钢构的说明,中仑钢构的业务开展以组织钣金或焊接工人,到桥

梁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的实施地作业为核心,其生产过程主要利用客户

的生产场地、机器设备等;中仑钢构的钣金或焊接工人,来源于社会化招

聘或者工人的相互引荐;中仑钢构业务开展中所需的技术,主要为工人的

钣金或焊接等技术。同时,其在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的过程中,亦

会接受发行人的技术指导。

3. 中仑钢构注册资金 50 万元即为发行人提供业务的合理性

中仑钢构作为劳务作业分包商,主要向发行人提供钣金、焊接劳务。按照

3-3-1-6-45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钣金工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

求的最低注册资本为 30 万元,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注册

资本为 10 万元。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中仑钢构系根据申请

上述资质等级要求,相应确定其注册资本。

根据中仑钢构的说明,鉴于中仑钢构业务开展的主要模式为承接发行人的

劳务分包业务,安排其工人到发行人厂内或者项目安装现场,利用发行人

的场地、设备等为公司提供钣金、焊接劳务服务。该等业务模式对资金需

求量不大,因此,其设立时注册资本 50 万元辅之以少量流动资金,即能满

足正常经营对资金周转的要求。

4. 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继续为中仑钢构提供业务机会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为专注桥梁钢结构工程的核心

环节,减少管理成本,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将部分制作和安装的劳务

作业外包。中仑钢构创始人冯海兰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岳母之妹,在其了

解到发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钢结构劳务作业外包需求后,即设立中仑钢

构,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外包。因此,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具有良好的合作基

础,该等基础未因冯海兰股权转让而改变。

因此,在冯海兰将所持中仑钢构股权转让后,发行人继续为中仑钢构提供

业务机会

5. 中仑钢构股权转让的合理性及真实性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其设立中仑钢构后,与发行人进行了

相关劳务分包业务合作,但因中仑钢构实际运营后,冯海兰发现公司管理

难度超过预期,且经营风险较高,在综合权衡管理难度、经营风险与收益

的情况下,冯海兰拟转让中仑钢构的股权。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陈新华的访谈,陈新华因具有多年的桥梁钢结构工程

施工和项目管理经验,在行业经验、人员组织和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

势,也看好该等业务机会,因此知晓冯海兰的意愿后,即与其达成一致,

受让冯海兰持有的中仑钢构的股权。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股权转让文件及本所经办律师对

冯海兰、陈新华的访谈,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股权转让价

款已结清,并已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双方均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

或其他安排。

(二)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的交易情况

3-3-1-6-46

1.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交易的具体内容、具体项目,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该项

目总成本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相关业务合同并经本所经

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中仑钢构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报告期内已完工项目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序 项目总成 结算金

具体项目 合同金额 结算金额

号 本 额占总

分包内容 (万元,含 (万元,不

成本比

税) 含税)

例(%)

常德姻缘河桥钢管拱 现场安装

1 150.14 25.50 18.83 12.54

工程 (含吊装)

常德新河桥钢桁拱工 现场安装

2 264.80 31.63 39.82 15.04

程 (含吊装)

现场安装(钢

3 合江长江一桥工程 460.87 390.05 268.78 58.32

管拱桥)

厂内单元件

178.50 174.87

制作

4 宁波奉化江桥工程 2,026.23 厂内单元件 26.92

191.10 187.38

制作

现场安装 190.47 183.30

厂内单元件

229.50 239.87

制作

5 宁波北外环 2 标工程 7,979.38 6.24

厂内单元件

245.70 257.76

制作

现场安装 475.37 516.10

6 浙江嘉绍大桥工程 1,974.24 现场安装 27.67

30.27 30.25

(钢塔柱)

长沙市福元路湘江大 桥梁安装用

7 19,869.76 159.73 131.75 0.66

桥工程 工装制作

武汉八一路延长线工

8 4,475.33 现场安装 326.96 213.50 4.77

9 武汉八一路 2 标工程 577.34 现场安装 391.10 304.24 52.70

湖北武东二号桥门式 厂内单元件

10 626.17 52.80 57.09 9.12

墩工程 制作

厂内单元件

11 浙江钱江通道工程 326.32 26.40 23.50 7.20

制作

厂内单元件

160.65 120.51

制作

成都二环路西 4 标工 厂内单元件

12 4,601.50 171.99 119.09 5.57

程 制作

厂内总装 129.87 16.76

13 成都二环路西 1 标工 3,224.34 厂内单元件 96.90 48.35 3.90

3-3-1-6-47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序 项目总成 结算金

具体项目 合同金额 结算金额

号 本 额占总

分包内容 (万元,含 (万元,不

成本比

税) 含税)

例(%)

程 制作

厂内单元件

103.74 61.79

制作

厂内钢箱梁

129.87 15.70

总装

厂内单元件

153.00 55.02

制作

厂内单元件

163.80 69.37

成都二环路西 3 标工 制作

14 2,626.79 12.31

程 厂内钢箱梁

129.87 17.82

总装

桥梁现场安

208.65 181.23

厂内单元件

96.90 101.73

制作

15 郑州三环线工程 5,137.29 4.10

厂内单元件

103.74 108.91

制作

成都二环路东 3 标人 厂内单元件

16 1,465.21 62.46 53.19 3.63

行天桥工程 制作

成都二环路西 1 标人 厂内单元件

17 837.80 95.04 74.92 8.94

行天桥工程 制作

成都二环路西 4 标人 厂内单元件

18 1,165.05 63.36 57.07 4.90

行天桥工程 制作

厂内单元件

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 153.00 148.44

制作

19 汉阳接线墨水湖立交 3,274.55 9.72

厂内单元件

工程 163.80 169.69

制作

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 厂内单元件

20 621.65 63.94 54.32 8.74

马沧湖立交工程 制作

武汉鹦鹉洲长江大桥

厂内单元件

21 马沧湖两岸接线 4 标 1,156.90 26.51 21.95 1.90

制作

工程

厂内单元件

22 佛山官山立交工程 754.38 64.20 54.46 7.22

制作

厂内钢梁总

11.00 5.15

沪渝高速潜江互通工 装

23 558.65 8.75

程 厂内单元件

53.93 43.73

制作

(2) 报告期内未完工项目

序 具体项目 预计项目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3-3-1-6-48

号 总成本 合同金

额(不

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 含税)

分包内容 (万元,含 (万元,不 占预计

税) 含税) 总成本

比例

(%)

厂内单元件

166.85 142.61

制作

1 朔州恢河大桥工程 6,109.66 4.83

厂内单元件

178.62 152.67

制作

厂内单元件

2 杭州秋石路三期工程 4,711.87 330.32 282.32 5.99

制作

海南黎安互通立交工 厂内单元件

3 2,944.28 211.86 181.08 6.15

程 制作

厂内钢梁总

44.40 37.95

武汉雄楚大街改造工 装

4 1,050.62 40.17

程 厂内单元件

449.40 384.10

制作

武汉东风大道改造工 厂内单元件

5 4,253.48 385.20 329.23 7.74

程 制作

武汉三环线改造汪家 厂内单元件

6 10,657.56 449.40 384.10 3.60

嘴立交工程 制作

厂内单元件

7 郑州京广南四环工程 4,860.49 464.36 396.89 8.17

制作

厂内单元件

8 郑州陇海路九标工程 2,959.69 224.70 192.05 6.49

制作

郑州陇海路十二标工 厂内单元件

9 3,901.16 144.50 123.50 3.17

程 制作

郑州陇海路十三标工 厂内单元件

10 1,728.34 46.87 40.06 2.32

程 制作

郑州陇海路下穿高铁 厂内单元件

11 3,954.17 252.96 216.21 5.47

工程 制作

鹦鹉洲长江大桥江堤 厂内单元件

12 370.76 19.26 16.46 4.44

立交涉铁工程 制作

2. 交易定价、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按具体项目逐一比较双方交易价格与发

行人向市场第三方采购价格、中仑钢构向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的差异情况

及原因分析

(1) 发行人中仑钢构与向市场第三方采购价格对比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合同单价 备注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1 常德姻缘 桥梁现场安 - - - 同一项目中

1,342.13

河桥钢管 装(含吊装) 无其他劳务

3-3-1-6-49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备注

号 合同单价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拱工程 分包商

常德新河

桥梁现场安

2 桥钢桁拱 1,054.17 - - -

装(含吊装)

工程

桥梁现场安

合江长江

3 装(钢管拱 430.28 - - -

一桥工程

桥)

厂内单元件

528.00 - - -

制作

厂内单元件

宁波奉化 528.00 - - -

4 制作

江桥工程

桥梁现场安

装(钢箱拱 350.00 - - -

桥)

桥梁现场

516.00

厂内单元件 安装 中仑钢构与

528.00

制作 武汉佳骏 桥梁现场 武汉佳骏杰

宁波北外 516.00

杰钢结构 安装 钢结构工程

5 环 2 标工

工程有限 桥梁现场 有限公司的

程 516.00

厂内单元件 公司 安装 劳务分包内

528.00

制作 桥梁现场 容不相同

516.00

安装

中仑钢构与

武汉佳骏杰

钢结构工程

桥梁现场安 有限公司存

350.00

装 在相同的桥

梁现场安装

分包业务,

武汉佳骏 且价格相

浙江嘉绍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同。该桥梁

6 350.00

大桥工程 工程有限 安装 现场安装与

公司 第 5 项桥梁

现场安装价

桥梁现场安 格不同,主

370.00

装(钢塔柱) 要系该安装

业务不负责

工装搭建及

吊装对位配

合等服务

中仑钢构与

武汉创兴

长沙福元 武汉创兴佳

工装设备制 佳钢结构 钢箱梁总

7 路湘江大 510.50 540.86 钢结构安装

作 安装有限 装、城桥

桥工程 有限公司劳

公司

务分包内容

3-3-1-6-50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备注

号 合同单价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不同

武汉八一 桥梁现场安

8 路延长线 装(含气体、 582.08 - - -

工程 辅材等)

武汉八一 桥梁现场安 同一项目中

9 路 2 标工 装(含气体、 592.57 - - - 无其他劳务

程 辅材等) 分包商

湖北武东

厂内单元件

10 二号桥门 528.00 - - -

制作

式墩工程

中仑钢构与

武汉佳骏 武汉佳骏杰

浙江钱江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钢结构工程

11 528.00 516.00

通道工程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有限公司的

公司 劳务分包内

容不相同

武汉佳骏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528.00 535.00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中仑钢构与

公司 武汉恒天源

武汉佳骏 劳务分包工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程有限公

528.00 535.00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司、武汉佳

成都二环

公司 骏杰钢结构

12 路西 4 标

武汉佳骏 工程有限公

工程

杰钢结构 厂内钢梁 司在该项目

432.90

工程有限 总装 中均承担钢

厂内钢箱梁 公司 箱梁总装劳

432.90

总装 武汉恒天 务,且价格

源劳务分 厂内钢梁 相同

432.90

包工程有 总装

限公司

厂内单元件 中仑钢构与

528.00

制作 桥梁现场 武汉恒天源

武汉恒天 535.00

成都二环 厂内单元件 安装 劳务分包工

528.00 源劳务分

13 路西 1 标 制作 程有限公司

包工程有

工程 均承担钢梁

厂内钢箱梁 限公司 厂内钢梁

432.90 432.90 总装劳务,

总装 总装

且价格相同

厂内单元件 中仑钢构在

528.00 - - -

制作 该标段承担

成都二环

厂内单元件 了现场安装

14 路西 3 标 528.00 - - -

制作 工作,工程

工程

厂内钢箱梁 单价为 535

432.90 - - -

总装 元/吨;与武

3-3-1-6-51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备注

号 合同单价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汉恒天源劳

务分包工程

有限公司、

武汉佳骏杰

钢结构工程

桥梁现场安 有限公司在

535.00 - - -

装 成都二环路

西 1 标、西

4 标、东 3

标工程中的

现场安装工

程单价相同

武汉佳骏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535.00

成都二环 工程有限 安装 中仑钢构与

路东 3 标 厂内单元件 公司 其他分包商

15 528.00

人行天桥 制作 武汉恒天 服务内容不

工程 源劳务分 桥梁现场 同

535.00

包工程有 安装

限公司

武汉恒天

源劳务分 厂内钢梁

432.90

包工程有 总装

限公司

成都二环 武汉恒天 中仑钢构与

路西 1 标 厂内单元件 源劳务分 桥梁现场 其他分包商

16 528.00 535.00

人行天桥 制作 包工程有 安装 服务内容不

工程 限公司 同

武汉佳骏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535.00

工程有限 安装

公司

成都二环 同一项目中

厂内单元件

17 路西 4 标 528.00 - - - 无其他劳务

制作

人行天桥 分包商

厂内单元件 中仑钢构与

528.00 武汉佳骏

制作 武汉佳骏杰

郑州三环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18 510.00 钢结构工程

线工程 厂内单元件 工程有限 安装

528.00 有限公司分

制作 公司

包内容不同

武汉鹦鹉 厂内单元件

528.00 - - -

洲长江大 制作 同一项目中

19 桥汉阳接 无其他劳务

厂内单元件

线墨水湖 528.00 - - - 分包商

制作

立交工程

3-3-1-6-52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备注

号 合同单价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武汉鹦鹉

洲长江大 厂内单元件

20 642.00 - - -

桥马沧湖 制作

立交工程

武汉鹦鹉

洲长江大

厂内单元件

21 桥马沧湖 642.00 - - -

制作

两岸接线

4 标工程

中仑钢构与

武汉佳骏

武汉佳骏杰

佛山官山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22 642.00 528.00 钢结构工程

立交工程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有限公司分

公司

包内容不同

厂内钢梁总 中仑钢构与

444.00

装 武汉恒天 武汉恒天源

沪渝高速

源劳务分 桥梁现场 劳务分包工

23 潜江互通 517.00

厂内单元件 包工程有 安装 程有限公司

工程 642.00

制作 限公司 分包内容不

厂内单元件

528.00 同一项目中

朔州恢河 制作

24 - - - 无其他劳务

大桥工程 厂内单元件

528.00 分包商

制作

中仑钢构与

武汉佳骏

杭州秋石 武汉佳骏杰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25 路三期工 528.00 520.00 钢结构工程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程 有限公司分

公司

包内容不同

武汉佳骏

杰钢结构 厂内钢梁

436.60 中仑钢构与

海南黎安 工程有限 总装

厂内单元件 其他分包商

26 互通立交 642.00 公司

制作 分包内容不

工程 武汉德泽

桥梁现场 同

钢结构有 650.00

安装

限公司

厂内钢梁总 中仑钢构与

444.00

装 武汉佳骏杰

武汉佳骏

武汉雄楚 钢结构工程

杰钢结构 厂内钢梁

27 大街改造 436.60 有限公司均

厂内单元件 工程有限 总装

工程 642.00 承担钢梁总

制作 公司

装劳务,价

格差异较小

武汉东风 同一项目中

厂内单元件

28 大道改造 642.00 - - - 无其他劳务

制作

工程 分包商

3-3-1-6-53

中仑钢构分包情况 其他单位分包情况

序 合同单

具体项目 备注

号 合同单价

分包内容 单位名称 分包内容 价(元/

(元/吨)

吨)

中维世纪

桥梁现场

武汉三环 建设集团 541.80 中仑钢构与

安装

线改造汪 厂内单元件 有限公司 其他分包商

29 642.00

家嘴立交 制作 武汉德泽 分包内容不

桥梁现场

工程 钢结构有 541.80 同

安装

限公司

郑州京广 同一项目中

厂内单元件

30 南四环工 642.00 - - - 无其他劳务

制作

程 分包商

武汉恒天

郑州陇海

厂内单元件 源劳务分 桥梁现场

31 路九标工 642.00 525.00

制作 包工程有 安装

限公司

武汉佳骏

郑州陇海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32 路十二标 642.00 520.00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工程

公司

武汉佳骏 中仑钢构与

郑州陇海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其他分包商

33 路十三标 642.00 520.00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分包内容不

工程

公司 同

武汉佳骏

郑州陇海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34 路下穿高 642.00 520.00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铁工程

公司

鹦鹉洲长 武汉佳骏

江大桥江 厂内单元件 杰钢结构 桥梁现场

35 642.00 518.00

堤立交涉 制作 工程有限 安装

铁工程 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除部分工程因特殊性及劳务分包内容的不同,存在合理

的差异外,目前,发行人对所有劳务分包商价格基本相同。在工作内容相

同的情况下,中仑钢构与其他劳务分包商的劳务分包价格基本相同,发行

人对中仑钢构的劳务分包按公允价格执行。

(2) 中仑钢构向发行人与向市场第三方销售价格对比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及发行人说明,中仑钢构系为承接发行

人的劳务作业而设立,因此中仑钢构成立至今,以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

为主要业务,向市场第三方提供劳务分包的情况较少。报告期内,中仑钢

构向市场第三方仅提供过少量钢板切割下料业务、劳务派遣业务,该等业

务与为发行人提供的劳务分包不具有可比性。

3-3-1-6-54

3. 报告各期的交易金额及占发行人同类采购金额及营业成本的比例、以及占

中仑钢构营业收入的比例

根据发行人及中仑钢构提供的资料,报告各期,与中仑钢构的交易金额占

发行人同类采购金额、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及占中仑钢构营业收入的比例

情况如下:

中仑钢构 占同类采购 占营业成 占营业收 占中仑钢构

序号 年度

交易金额 金额的比例 本的比例 入的比例 收入比例

1 2012 1,808.98 34.50% 6.73% 5.32% 93.75%

2 2013 2,227.86 59.53% 6.85% 5.48% 87.20%

3 2014 2,081.09 48.47% 6.89% 5.16% 80.05%

4. 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代发工资的工人数量、平均

工资、所属单位,认定该等工人属于中仑钢构的依据及充分性,发行人是

否在中仑钢构提供劳务的所有项目中为其工人代发工资及相关情况,双方

2011 年交易金额较 2012 年相差 75.60%而 2011 年代发工资金额较 2012

年仅相差 8. 53%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行为的合法

合规性及对发行人独立性和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1) 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的具体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及发行人说明,中仑钢构系为承接发行

人的劳务作业而设立,其自成立开始,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

因劳务作业对工人特别是技术工人需求量大,为更好地维护工人的稳定性,

保障中仑钢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稳定的劳务分包服务,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2 月,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在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行人按

照中仑钢构的要求,将应向中仑钢构支付的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相关工人,

作为其工资,余额由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另行结算。从 2013 年开始,发行人

未再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的具体情

况如下:

序号 年月 代发工资金额(元) 工人数量 平均工资

1 2011 年 10 月 924,870.70 266 3,476.96

2 2011 年 11 月 887,654.45 256 3,467.40

3 2011 年 12 月 818,727.21 333 2,458.64

4 2012 年 1 月 865,325.45 318 2,721.15

5 2012 年 2 月 618,010.02 309 2,000.03

6 2012 年 3 月 941,208.13 404 2,329.72

3-3-1-6-55

7 2012 年 4 月 1,295,905.68 449 2,886.20

8 2012 年 5 月 1,023,871.35 439 2,332.28

9 2012 年 6 月 1,552,004.32 440 3,527.28

10 2012 年 7 月 976,359.56 460 2,122.52

11 2012 年 8 月 1,353,562.18 450 3,007.92

12 2012 年 9 月 1,617,139.76 441 3,666.98

13 2012 年 10 月 1,408,809.83 459 3,069.30

14 2012 年 11 月 1,489,568.72 492 3,027.58

15 2012 年 12 月 1,864,107.39 521 3,577.94

(2) 上述代发工资的工人属于中仑钢构员工的依据

根据中仑钢构提供的相关工人的劳动合同、团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具的社保缴纳清单、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

具的商业保险缴纳清单,上述代发工资的工人均为中仑钢构的员工。

(3) 发行人是否在中仑钢构提供劳务的所有项目中为其代发工资及相关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为更好地维护工人的稳定性,保障中仑钢构为发行人提

供持续、稳定的劳务分包服务,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在部分工程项目的合同

中约定,发行人按照中仑钢构的要求,将应向中仑钢构支付的部分合同价

款支付给相关工人,作为其工资,余款由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另行结算。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从中仑钢构成立至 2012 年 12 月,发行人与中

仑钢构共签订 25 个劳务分包合同,其中 19 个分包合同中约定了该等代发

工资事项。

2013 年 1 月至今,发行人与中仑钢构之间不存在代发工资的事项。

(4) 双方双方 2011 年交易金额较 2012 年相差 75.60%而 2011 年代发工资金额

较 2012 年仅相差 8. 53%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代发工资的情形在建筑工程行业中存在先例。因中仑

钢构主要为发行人提供劳务分包服务,为维护工人的稳定性,保障中仑钢

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稳定的劳务分包服务,发行人应中仑钢构的要求,

在部分项目中将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相关工人,余款双方另行结算。该等

代发工资金额与中仑钢构为发行人提供的劳务计量金额之间不存在对应关

系。

(5) 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及对发行人独立性和本次发

行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

3-3-1-6-56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在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行人按照中仑钢构的要

求,将应向中仑钢构支付的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相关工人,作为其工资,

余款双方另行结算。该等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更好地维护工人的稳

定性,保障中仑钢构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稳定的劳务分包服务而为中仑钢

构代发工资。但该等劳务分包行业竞争较为充分,可选择的供应商数量较

多,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对中仑钢构不存在依赖。

基于上述,发行人上述代为支付工资款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构成实质性障碍。

5. 补充披露双方未来持续发生上述两类交易的具体安排情况

(1) 发行人未来向中仑钢构采购劳务分包的交易安排

发行人作为桥梁钢结构工程的专业承包商,为专注于业务承接、方案和工

艺设计、工程管理和质量控制等桥梁钢结构工程的核心环节,对于非核心、

替代性强的劳务工作将持续采取劳务分包形式处理。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中仑钢构目前仍有部分劳务分包合同

尚未履行完毕,未来将继续履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中仑钢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如未来其

继续满足发行人有关劳务分包商选择的要求,发行人仍将其纳入合格劳务

分包商范围。

(2) 发行人未来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的交易安排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为中仑钢构代发工资事项已于 2012 年 12

月终止。自 2013 年 1 月至今,发行人未再代中仑钢构发放工人工资。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未来将不再与中仑钢构发生代为支付工资款事项。

五、 发行人于 2010 年 4 月取得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国家住建部已

颁布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并于 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请发行人

补充说明其是否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关于钢结构工程专业承

包资质的有关标准,是否需重新申报或换发资质证书,如不符合新标准,

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不利影响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

示”。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七条)

(一) 发行人的资质证书情况

3-3-1-6-57

2010 年 4 月 23 日,发行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取得住建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根据当时有效的《建

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

2014 年 11 月 6 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以下简称“新《标

准》”),该标准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该标准对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一级资质标准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

2015 年 1 月 22 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新《规定》”),该规定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程序进行了调整。

2015 年 1 月 31 日,住建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

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

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

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同时,《实施意见》规定,自新《规定》施行之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

过渡期,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

换发资质证书。

本所经办律师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窗口进行了现场咨询,

根据工作人员的说明,因住建部尚未明确相关操作细则,因此暂停办理资

质证书换发。在过渡期内,按原标准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可继续使

用。

据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应按照新《规定》、新《标准》的要求,

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申请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二) 发行人是否符合新《标准》规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新《标准》的规定,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具备如下

条件:

序号 条件类型 具体内容

(1)净资产 3000 万元以上;

1 企业资产

(2)厂房面积不少于 30,000 平方米。

3-3-1-6-58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8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经历,且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结构、机械、焊

接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20 人,且专业齐全;

企业主要人

2 员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

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号工等中级

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 人。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5 类中的 2 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工程

质量合格:

(1)钢结构高度 80 米以上;

企业工程业 (2)钢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

3 绩

(3)网壳、网架结构短边边跨跨度 70 米以上;

(4)单体钢结构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

(5)单体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重量 5000 吨以上。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切割设备(多头切割机或数控切割机或仿型切割机或等离

子切割机或相贯切割机等)3 台;

(2)制孔设备(三维数控钻床或平面数控钻床或 50mm 以上

4 技术装备

摇臂钻床等)3 台;

(3)端面铣切或锁口机不少于 2 台;

(4)超声波探伤仪、漆膜测厚仪(干湿膜)等质量检测设备齐

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房屋权属证书,发行人符合企业

资产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及相关职称证明、岗位证书等资料,发行人符

合企业主要人员中关于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的两项要求。

就新《标准》所规定的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根据发行人说明、相关准考

证,发行人目前已经安排相应数量的人员报名参加相关培训或考试。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程项目业绩清单及说明,发行人符合工程业绩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机械设备清单及说明,发行人符合技术装备的要求。

六、 发行人独立董事罗世东现任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

3-3-1-6-59

师。请补充说明罗世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

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其

所在单位的同意;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罗世东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

交易往来、双方共同获取商业机会或承接相同工程项目的情况,是否存在

因罗世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而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请保荐机

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八条)

(一) 罗世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是否符合规定

1. 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

2013 年 10 月 19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

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政领导干部

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提出了相关意见。

根据该《意见》第八条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按照该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参照该意见执行。

但该《意见》未明确“领导干部”的范围。

根据该《意见》所依据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

下简称“《准则》”),该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

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

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

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该准则。

2. 罗世东不属于《意见》的适用对象

根据罗世东提供的劳动合同、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铁四院”)《关于公布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有关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并经本所经办律师在中铁四院网站(http://www.crfsdi.com.cn/Default.aspx)

的查询,罗世东未被其所在单位明确认定为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罗世东本人的说明,其担任副总工程师职务,但并非党政领导干部,

亦非中铁四院的领导人员,其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未报告并征求中铁四院

意见。

罗世东本人已出具承诺,如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党政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其将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罗世东不属于《意见》规定的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如罗世东最终被其所在单位或有权部门认定为领导人员,则其将

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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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与罗世东所在单位之间的交易往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业务合同、《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

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罗世东所在单位之间未发生任何交

易往来,双方未曾共同获取商业机会或承接相同工程项目,不存在因罗世

东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而与发行人存在利益冲突等情形。

七、 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为 87.86%、77.47%、74.37%。请

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反馈意见第九条)

(一) 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

行人的前十名客户如下:

同一控制下合并客

年度 序号 单一客户名称 收入总额(万元)

户名称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1 7,723.38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

2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6,566.51

有限公司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

3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4,547.09

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

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938.92

份有限公司

常德市西城新区投

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

5 资建设开发有限公 3,554.67

公司

2012 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

6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012.59

团)总公司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

7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571.56

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

8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1,538.12

九工程总队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

9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774.66

公司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

10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37.37

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1 7,508.84

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

2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7,148.59

有限公司

2013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

3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794.30

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

4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5,319.09

集团有限公司

5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4,4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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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合并客

年度 序号 单一客户名称 收入总额(万元)

户名称

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

6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3,661.94

份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

7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2,305.04

团)总公司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

8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1,844.38

九工程总队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9 1,440.94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

10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788.83

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

1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12,579.02

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

2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8,220.30

公司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

3 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6,181.19

团有限公司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

4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4,742.67

有限公司

2014

中交恒都开发建设

5 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3,679.89

有限公司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

6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377.70

有限公司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

7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12.12

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

8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1,118.72

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

9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744.39

有限公司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

10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262.97

有限公司

(二) 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的基本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

统、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互联网途径的查询,报告期

内前十名客户(同一控制下合并客户)所对应的单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1.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3-3-1-6-62

注册号: 610000000001645

住所: 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东段 609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育林

注册资本: 82,51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铁路、港口与航道、

机电安装、电力土木工程总承包;钢结构、地基与基础、土石

方、爆破与拆除、金属结构制作及安装;起重设备安装;砼预

制构件、建筑防水、隧道隧洞、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机场场

道、预应力、体育场地、堤防土木工程专业承包;承包境外工

经营范围:

程业务及对外派遣实施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境外工程所需的

设备材料出口(国家禁止的除外);境内国际工程招标;工程勘

察、设计、咨询;工程测绘(详见许可证);计量、质量检测业

务;电力大件运输;水工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限机械制造厂

按许可证)生产安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业务。

成立日期: 1997 年 1 月 1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2,510 100

2.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000000039259

住所: 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朱素华

注册资本: 105,90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企业有效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施

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各类钢结构工程(包括网

架、轻型钢结构工程)制作与安装业务、铁路工程承包业务、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测量业务、工程爆破业务(有效期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工程设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

经营范围: 程咨询业务、试验检测业务、工程监测业务、起重机械的制造

安装改造维修、压力管道安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

水工金属结构制造,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预制、输电线

路铁塔的生产、销售;从事对外贸易物流业务、设备租赁业务;

相关工程技术的研究、设计与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国

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工程建筑及装饰材料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3-1-6-63

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1 年 10 月 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05,905 100

3.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号: 510000000021419

住所: 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 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鹏程

注册资本: 81,339.94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氧气零售;医用气体(液态氧气分装);氧气气

瓶充装;气瓶检验(限氧气、二氧化碳);一类机动车维修(小型

客车维修(含轿车),大中型客车维修,货车维修(含工程车

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

竣工检验工作,许可经营项目:氧气零售;医用气体(液态氧

气分装);氧气气瓶充装;气瓶检验(限氧气、二氧化碳);一类

机动车维修(小型客车维修(含轿车),大中型客车维修,货车维

修(含工程车辆)(总成修理,一、二级维护,小修,维修救援,

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整车大修);

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以上范

围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普通货运;起重

经营范围:

机械的制造、安装与维修;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

安全监理。(以上项目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以下范围不含前

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水利

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

基础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金

属结构制造;进出口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

工程项目管理;商品批发与零售;仓储业;租赁业;机械设备

维修;生产建筑材料;送变电工程、铁路工程、矿山工程、电

力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冶炼工程、

化工石油工程、桥梁工程;输水管产品生产;水利工程质量检

测;测绘服务;招投标代理;职业技能培训。

成立日期: 1984 年 6 月 20 日

出资额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例(%)

1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81,339.94 100

4. 中铁大桥局集团武汉桥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3-3-1-6-64

注册号: 420100000152911

住所: 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 103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炜

注册资本: 7,752.4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桥梁和基础方面的新结构、新材料、新的施工方法及有关计算

理论的研究,工程技术的服务;桥梁与基础方面的科技信息研

究;工程建筑结构与安装;桥梁、材料及建筑结构的试验、检

经营范围: 测及工程技术评估;桥梁结构减隔振及测试设备的研制和开

发;广告发布。(国家有专项规定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

可证件在核定的期限内方可经营)。;桥梁建设和世界桥梁期刊

出版。(有效期与许可证件核定的期限一致)。

成立日期: 1992 年 7 月 20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7,752.48 100

5.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130303000000595

住所: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恩国

注册资本: 167,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门式起重机制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15 年 6

月 22 日);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旋臂式起

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

期限至 2016 年 2 月 27 日);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

效期限至 2018 年 8 月 3 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和

建筑钢结构的制作与安装;铁路道岔及配件、钢轨伸缩调节器、

经营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及铺设;铁路器

材及线路配件的制造与销售;工程机械、港口机械、铺架机械、

高强度螺栓、紧固件的设计、制造与销售;金属材料、建材的

销售;机械设备、房屋的租赁;货物进出口业务;对外承包工

程业务;水电费收缴;(以下项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住宿、

餐饮的服务;日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17 日

3-3-1-6-65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167,000 100

6. 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507000004487

住所: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蠡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 王文吉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承建铁路、公路、高速公路路基、水利、电力、机场、码头、

城市道路与桥梁、隧道、污水处理、给排水、地铁、基础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施工机

经营范围: 械租赁及修理;钢结构加工、安装;钢模板加工;仓储;汽车

检测、销售;五金、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租赁(以上仅限分支

机构凭有效授权书和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0 年 08 月 22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60,000 100

7. 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210100000014237

住所: 沈阳市沈河区敬宾街 3-1 号

法定代表人: 段广和

注册资本: 188,679.74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铁路、公路、市政、房屋

建筑、水利水电、隧道、桥梁、城市轨道交通、钢结构、土石

方、铺架、土木工程建筑、信号、通信线路安装、电气化、环

经营范围: 保水处理、装饰装修、暖通制冷、幕墙施工,锅炉安装,管道

安装,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工程施工,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

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检测试验、工程设计、特种设

3-3-1-6-66

备安装、维护、保养、改造、租赁,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

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含桥梁构件)、建筑材料、钢材销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1991 年 12 月 0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188,679.74 100

8. 中铁七局集团郑州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000100025363

住所: 郑州市陇海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常兆峰

注册资本: 3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

管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铁路铺轨架梁工程、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工隧洞工程、特种专

业工程(结构补强、纠偏平移)等施工;机械及管道设备安装工

程;模板加工、租赁;房屋、设备和场地租赁及维修;桥梁预

经营范围: 制、轨枕预制;铁路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钢材、化工产

品、预拌商品砼销售、砼预制构件销售;工程测量(凭测绘资

质证书经营,经营项目及有效期以测绘资质证书为准);物业

服务;铁路运输服务、铁路专用器材、日用杂品、信息咨询、

住宿、房屋租赁(限分支机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范围凡需审

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 10 月 1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31,000 100

9.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03375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 SBI 创业街 6 号楼 12 层

法定代表人: 刘自明

注册资本: 164,208.2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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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桥梁工程勘测、设计、科研、施工、监理、检测评估、故障诊

断、维修加固;境外路桥工程施工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铁

路、公路、市政工程施工;港口与海岸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

经营范围:

程施工;隧道工程施工(凭有效资质证经营);对外派遣工程劳

务人员;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

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成立日期: 2004 年 10 月 31 日(已于 2015 年注销)

10.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520000000025280

住所: 贵州省贵阳市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声扬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

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

经营范围: 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贰级)、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械及房屋租赁服务。

成立日期: 1990 年 7 月 2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30,000 100

11. 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227776

住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杨庆琪

注册资本: 8,979.787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桥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

经营范围: 程、港口码头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给排水工程、房屋工程、

厂房工程施工、维修与加固;大型钢结构制造安装,工程设备

3-3-1-6-68

安装(不含特种设备),机械设备装卸搬运与租赁,工程材料销

售与租赁,工程测量,工程材料与工程结构检测,水泥混凝土

制品、预制构件生产与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

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范围与期限内经营)

成立日期: 2011 年 3 月 17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8,979.7878 100

12. 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41394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世峰

注册资本: 300,171.81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包括桥梁、隧道);港口与航道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特种专业工

程专业承包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水利、水

电、能源工程项目施工。各类桥梁预制构件;航务工程及工民

建筑设计;水、土结构材料科研及测试;船舶修造、船舶租赁

经营范围:

及工程质量检测;承包境外公路、港口与航道、市政公用、桥

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上述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

和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工程机械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和租

赁;钢结构制作、安装;汽车销售。(国家有专项审批的项目

经审批后方可经营);汽车维修(仅限持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成立日期: 1990 年 5 月 4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

1 300,171.81 100

13. 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200000013659

住所: 海曙区新典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善波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3-3-1-6-69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及其它建筑工程、

经营范围: 园林工程、公路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养护;压力管道安装;

沥青制品、水泥预制件加工;建设工程监理。

成立日期: 1985 年 7 月 1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8,500 95

2 宁波建工钢构有限公司 1,500 5

合计 30,000 100.0

1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510100000056013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周维刚

注册资本: 73,741.6215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交通安全设施、

机电通讯、绿化、公路维护保养;项目投资及项目建设管理服

务;工程机械、建筑材料租赁,工程机械、车辆维修。承包境

经营范围: 外公路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所需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

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房屋建筑施工、勘测设

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1988 年 5 月 28 日

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15.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1323000007850

住所: 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倪绍兵

注册资本: 58,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3-3-1-6-70

公路、桥梁、水利、市政、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公

路养护;机械租赁;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

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经营范围: 商品和技术除外);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

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上

述经营范围均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限制、禁

止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04 年 05 月 28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1 倪绍兵

股权结构:

2 洪家华

3 倪前峰

注: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16. 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119882

住所: 青山区冶金大道 122 号

法定代表人: 潘立慧

注册资本: 57,653.9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非开挖管线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国外工程项目施工;对外派

遣境外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机电设备、线路、管道、制冷设备

安装、检修;钢结构工程及金属构件的制作、安装;室内装饰

工程设备、施工;起重设备的安装、修理;B级压力容器和压

力管道安装;轻钢结构设计;公路工程施工;防水防腐处理;

钢材深加工;路基工程;电机、变压器、整流器、稳压器、电

控开关控制设备、电焊机的制造修理、电线电缆制造;铝丝制

经营范围:

造、加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玻璃钢的生产;电气设备

检测试验;工程测量;机械加工;建筑装饰材料及耐火材料加

工及销售;金属材料、汽车配件、机械配件、制冷设备、五金

交电、百货、办公用品销售;汽车运输、设备租赁、有色金属

回收;餐饮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

(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

的项目审批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1993 年 7 月 29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82,510 100

3-3-1-6-71

17. 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510100000057555

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谢应文

注册资本: 50,002.5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路、桥梁、码头、市政建设、民用工业建筑的设计、施工;

机械机具租赁、汽车修理技术咨询服务、筑路机械修理。自有

经营范围:

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81 年 10 月 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谢应文 37500.00 75.00

2 骆小红 5892.00 11.78

3 熊文 3722.19 7.44

4 施继梅 915.00 1.83

5 蒋代勇 137.34 0.27

6 陈天虹 115.29 0.23

7 何山青 115.29 0.23

8 陈建伟 95.76 0.19

9 汤莉 95.76 0.19

股权结构:

10 罗剑虹 95.76 0.19

11 陈文清 80.64 0.16

12 陈麒书 76.86 0.15

13 戴梅蓉 76.86 0.15

14 蒋艺 76.86 0.15

15 杨晓芸 76.86 0.15

16 郭晋江 73.08 0.15

17 李世蓉 71.19 0.14

18 郭晋兰 69.30 0.14

19 李群英 69.30 0.14

20 高勇 68.90 0.14

3-3-1-6-72

21 彭云 67.41 0.13

22 余陈 63.00 0.13

23 苏昌茂 59.22 0.12

24 陈瑶 57.33 0.11

25 史银生 57.33 0.11

26 杨志杰 57.33 0.11

27 张光富 57.33 0.11

28 郭晋川 53.55 0.11

29 高雪梅 38.43 0.08

30 胡羽 27.09 0.05

31 赵巍 23.31 0.05

32 肖静 13.23 0.03

33 肖孟海 3.78 0.01

合计 50,002.58 100.00

18.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22947

住所: 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志钢

注册资本: 22,3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各类钢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桥梁检修设备设计、制

造、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

工程施工;水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港口设备安装、化工石

经营范围: 油设备管道制造、安装;仓储服务;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管

道、涂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14,941.0 67.0

2 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 2,676.0 12.0

3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15.7 5.9

3-3-1-6-73

4 杭州盈中投资有限公司 1,271.1 5.7

武钢集团武汉江北钢铁有限

5 1,092.7 4.9

公司

6 湖北光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1,003.5 4.5

合计 22,300.0 100.0

19. 武汉市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178333

住所: 江汉水利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何勇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公路工程、建筑工程、基础工程、大型

吊装储运、砼预制构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筑材料批发兼

经营范围:

零售;砼预制构件生产、加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

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1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100

20. 常德市西城新区投资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700000015170

住所: 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落路口社区人民路 4253 号

法定代表人: 涂义文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从事城市建设项目、桥梁、道路、园林绿化、市政工程的建设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新农村公路、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涉及

行政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26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3-3-1-6-74

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

1 10,000 100

公司

21.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注册号: 140000100002510

住所: 原市新建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波

注册资本: 42,569 万元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冶炼、机电安装、市政公用工

程施工总承包;地基与基础、钢结构、机场场道、炉窑、环保

工程专业承包;公路、桥梁、隧道、水利施工;建筑装饰、建

筑科研及设计;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承包、劳务输出、

国外设立企业;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经营范围: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

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及监理;建筑机械设备租

赁,生产、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非标准件制作,地基结构加固

处理,建材检验。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成立日期: 1988 年 6 月 1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山西省国资委 42,569 100

22. 中国航空港建设第九工程总队

注册号: 510000000206668

住所: 成都市武侯区胜利村 381 号

法定代表人: 曹定国

注册资本: 26,860 万元

企业类型: 全民所有制企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

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经营范围: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

成立日期: 1993 年 11 月 22 日

3-3-1-6-75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成都军区空军后勤部 26,860 100

23.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000000008192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 277 号

法定代表人: 何义斌

注册资本: 103,185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可承接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

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限承接施工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工

程);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

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工程的施工;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

工;与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有关的岩土工程施工;B

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有效

期至 2016 年 2 月 20 日);工程设计铁道行业甲(II )级:可从

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及项目管理和

经营范围: 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可承担建

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相应

范围的乙级专项工程设计业务,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

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

服务(有效期至 2015 年 4 月 12 日);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

程勘察)乙级;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

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

的劳务人员;开展各种土木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承担水泥

制品和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生产制作;建筑物的内、外装修,装

饰工程的施工;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的销售。

成立日期: 2001 年 8 月 1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103,185 100

24. 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30000000019862

3-3-1-6-76

住所: 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 256 号江山资源大厦 28-30 楼

法定代表人: 伍新民

注册资本: 51,792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凭本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

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凭

经营范围: 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

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

务人员;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1985 年 3 月 25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1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总队

2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四队

3 湖南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一总队

5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一七队

股权结构: 6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五队

7 湖南江山地质矿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8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研究院

9 华中江山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0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

11 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工程地质总队

12 湖南江山资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注: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25. 中交恒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100000100447

住所: 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 83 号 3 号楼 15 层 02 号

法定代表人: 靳学营

注册资本: 4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3-3-1-6-77

基础工程施工;土地整理;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工程设备、机

经营范围: 电产品的安装与批发零售。(以上施工与安装项目凭有效资质

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7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1 河南省恒都实业有限公司

股权结构:

2 靳学营

3 栗彩霞

注: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26. 江苏中泰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20000000070820

住所: 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同康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陈禹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桥梁钢结构及其他金属结构及构件制造、施工、安装、运输、

修复和加固、技术咨询;金属材料、机电产品、普通机械的销

经营范围: 售;普通机械的修理;起重运输机械制造、加工、安装;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 年 03 月 26 日

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27. 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000000047001

住所: 潜江市章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 李磊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

经营范围: 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养护工

程施工从业资质一类、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二类甲级;

3-3-1-6-78

工程机械设备开发、制造;公路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机械设备

维修、租赁;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设施、设备(不含

特种设备)安装项目及园林绿化养护。

成立日期: 2001 年 7 月 18 日

序号 股东名称

1 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2 潜江市公路机械修理厂

股权结构:

3 潜江市第一汽车运输公司

4 湖北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湖北天浩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注: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三) 报告期内前十名客户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

统、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互联网途径对发行人前十大

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进行了

查询,同时实地走访了部分客户在具体工程项目上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经办

人员,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对外投资、在外任职等关联关系情况进行了核

查。

根据网站查询结果、访谈笔录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报告期前十名客户

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八、 发行人钢结构工程业务的成本主要由材料费用和外包费用构成,两者占比

达到 85%。(1)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并说明外包工程劳务单位与发行人的关

系,各年外包单位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外包单位是否为客户及其关联单

位指定,发行人与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持续合作的原因,请提供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峻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2)请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与外协方、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纠纷事项。请保荐机

构、律师进行核查。(反馈意见第十三条)

(一) 外包工程劳务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各年外包单位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

外包单位是否为客户及其关联单位指定,发行人与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

限公司持续合作的原因,请提供外包单位承接发行人的业务占外包单位收

入比重、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峻泓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往来

1. 发行人的主要外包工程劳务单位

根据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

3-3-1-6-79

发行人当期订立合同金额的前五名外包工程劳务单位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外包工程劳务单位名称 合同金额(万元)

1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120.18

2 武汉市俊龙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1,756.00

2012 年 3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522.69

4 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1,126.39

5 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004.27

1 武汉武锅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653.00

2 赤壁市齐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1,248.38

2013 年 3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242.86

4 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901.08

5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745.99

1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960.00

2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700.73

2014 年 3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404.60

4 武汉德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1,216.60

5 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1,12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当期发生交易金额的前十名外包工程劳务单位情况如下:

年度 序号 外包工程劳务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1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235.77

2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808.98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909.14

3

武汉创兴佳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267.60

4 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1.22

2012 年 5 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632.59

6 赤壁市齐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465.80

7 武汉市俊龙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458.19

8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372.66

9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84.56

10 湖北金利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44.53

1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227.86

2 武汉武锅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979.99

2013 年 3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147.50

4 赤壁市齐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1,015.21

5 武汉市俊龙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875.09

3-3-1-6-80

6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715.78

7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32.15

8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324.42

9 武汉恒天源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302.00

10 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296.14

1 湖北中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81.09

2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430.67

3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1,048.19

4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427.72

5 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414.17

2014 年

6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396.94

7 武汉市俊龙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372.39

8 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339.63

9 武汉德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334.76

10 武汉容达强盛吊装有限公司 285.14

注: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创兴佳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均为杨文控制的

企业。

2. 外包工程劳务单位与发行人的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

统等互联网途径对发行人上述外包工程劳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

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实地走访了部分

重要外包工程劳务单位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并对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对外投

资、在外任职等关联关系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网站查询结果、访谈笔录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中仑钢构在报告期

内曾经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转让给

非关联方已满 12 个月。除此以外,其他外包工程劳务单位与发行人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二) 各年外包单位变化较大的原因,说明外包单位是否为客户及其关联单位指

定,发行人与中仑钢构持续合作的原因

1. 各年外包工程劳务单位变化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外包工程劳

务单位存在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劳务外包项目、内容的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单个项目施工

3-3-1-6-81

要求确定分包内容,每年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要求、劳务分包内容不同,

会导致外包单位的不同。

第二,选择劳务单位的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从现有合格劳务

外包方中筛选和向市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外包单位,该等方式的不

确定性亦会导致外包单位的变化。

2. 外包单位是否为客户及其关联单位指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工程合同、采购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外包单位中

没有由发行人的客户及其关联单位指定的企业。

3. 发行人与中仑钢构持续合作的原因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冯海兰的访谈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为专注于桥梁钢

结构工程的核心业务,需要将部分制作和安装对的劳务作业外包,冯海兰

设立中仑钢构,主要为承接发行人的劳务作业。双方在交易往来中形成了

较为稳定的业务关系。因此,发行人选择与中仑钢构持续合作。

(三)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峻泓钢构的业务往来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一)/3/(6)报告期内及目前与发行人在业务、资

产、技术、人员、资金、经营场地等方面的关系及往来情况”所述,发行人

报告期内与峻泓钢构未发生任何业务往来。

(四) 发行人与外协方、员工、劳务派遣人员的纠纷事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纠纷情

况如下:

1. 成子河大桥项目现场吊车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4 年 10 月 8 日,因与发行人吊车租赁合

同纠纷事宜,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工广联”)向徐州

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发行人支付租金 1,153,600 元;2)

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3)发行人支付徐工广联催付租金产生的差旅费 7,500

元;4)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2014 年 11 月 3 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与徐工广联达

成协议如下: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徐工广联租金

1,153,600 元及差旅费 7,500 元,如未按期付清则支付利息 188,613 元,

另外承担 5,000 元保全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3-3-1-6-82

2. 徐州东三环路响山路高架桥项目现场吊车租赁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4 年 10 月 8 日,因与发行人吊车租赁合

同纠纷事宜,徐工广联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发行

人支付租金 78,000 元;2)发行人支付逾期利息;3)发行人支付徐工广联催

付租金产生的差旅费 7,500 元;4)诉讼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2014 年 11 月 3 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调解,发行人与徐工广联大

成协议如下:发行人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前一次性支付徐工广联租金

78,000 元,如未按期付清则支付利息 6,863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3 年 11 月,中仑钢构员工朱波在被派驻

至发行人厂区工作期间外出,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家属张淼、朱永德、

王永香、朱昊宸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发行人及蔡卫兵、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共同赔偿朱波因道路交通

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 827,847.3 元。

2014 年 11 月 25 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要求发行人承担

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判决已经生效。

4. 成都二环线钢箱梁现场吊装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4 年 10 月 28 日,因与发行人钢箱梁吊装

合同纠纷事宜,四川青龙特种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工程”)向武汉市

江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发行人偿还欠款 470780.52 元;2)发

行人支付欠款利息;3)发行人承担诉讼费用。

2014 年 12 月 29 日,青龙工程提出撤诉申请,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

裁定,准予撤诉。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等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上述吊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5. 运输合同纠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2014 年 8 月 11 日,因与发行人运输合同纠

纷事宜,武汉市圣财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财货运”)向武汉市江夏区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发行人支付运输费 510922.45 元;2)发行人支

3-3-1-6-83

付欠款利息;3)发行人承担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圣财货运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运输费 599188.7

元。

2014 年 9 月 23 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发行人支付运输费

574855.53 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4605 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凭证等资料,上述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九、 关于劳务外包的问题。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报告各期将业务外包的具体情

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外包业务在发行人业务

环节所处的具体位置,报告期内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的变动情况

及变动原因;补充说明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

及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对劳务协作单位和

物流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依赖。请保荐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反

馈意见第十六条)

(一) 报告期业务外包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及定价依据

1. 发行人业务外包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的总体情

况如下:

年度 订立外包合同金额(万元) 外包业务发生的交易金额(万元)

2012 年 9,180.93 8,441.55

2013 年 9,902.95 10,496.34

2014 年 15,120.77 9,440.57

注意:订立外包合同金额以当年承接工程预算确定或合同确定的金额列示,与当年实际

发生金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科目的金额)存在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外包的具体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价格情况如下:

合同工作量 占当期

平均单价 外包合

合同金额

年度 分包劳务类型 (元/吨、平 同金额

(万元)

工序吨 其他计 方米) 比例

(万吨) 量单位 (%)

板单元钣

钢构件 3.01 - 528.00 1,591.19 17.33

金、焊接

制造

2012 总装 0.60 - 432.90 259.74 2.83

0.22 - 2,100.00 451.50

钢构件外协加工 15.86

- 50 间 20.09 万元 1,004.27

3-3-1-6-84

1.54 - 730.00 1,126.39

涂装 23.20 万 20.92

- 34.25 794.64

运输 3.33 - 529.70 1,763.90 19.21

工装搭

安装 5.08 - 431.02 2,189.31 23.85

建、焊接

合计 - - - 9,180.93 100.00

板单元钣

钢构件 金、焊接 2.35 - 528.00 1,242.86 12.55

制造

总装 0.33 - 432.90 141.13 1.43

钢构件外协加工 1.17 - 2,484.48 2,901.38 29.30

2.19 - 472.58 1,035.38

涂装 7.77 万 12.47

2013 - 25.70 199.65

运输 3.01 - 456.95 1,375.69 13.89

吊装 8.41 - 251.66 2,117.03 21.38

安装 工装搭

1.81 - 489.72 886.53 8.95

建、焊接

合计 - - - 9,899.65 99.97

板单元

钢构件 钣金、焊 4.12 - 642.00 2,645.23 17.49

制造 接

总装 0.40 - 438.66 173.27 1.15

钢构件外协加工 1.85 - 2,135.35 3,960.00 26.19

5.34 - 317.09 1,693.25

2014 涂装 6.56 万 11.52

- 7.41 48.63

运输 6.29 - 172.70 1,085.58 7.18

吊装 4.45 - 238.40 1,060.56 7.01

安装 工装搭

8.36 - 519.21 4,342.98 28.72

建、焊接

合计 - - - 15,009.51 99.26

2. 发行人业务外包的定价依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业务合同并经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业务外包的定价依据

为:(1)按照行业惯用的计价方式,主要以完工工序吨为外包单位的计价单

位。发行人凭借多年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编制的《内部价格标准》,设定了桥

梁钢结构制作、安装过程中由人工参与的各项工序的标准人工费用并根据

地区物价水平定期进行调整。签订每项劳务外包合同前,以《内部价格标

准》为指导,通过招标比价,对于投标价格落在《内部价格标准》以内的

分包商比质比价择优确定。(2)对于不同项目相同工序由于工艺难度、工作

强度的不同,价格有所浮动。

3-3-1-6-85

(二) 外包业务在发行人业务环节所处的具体位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要业务环节包括工艺设计和技术与准备环

节和工程施工环节。其中工程施工环节包括钢梁制作环节、节段运输环节

与桥位安装环节。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业务合同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工艺设计和技

术与准备环节涉及的所有内容、钢梁制作环节与桥位安装环节的关键工序

由发行人自身完成,钢梁制作环节与桥位安装环节的非关键工序及钢梁节

段装车后的途中运输环节均予以外包。

为保证外包工作质量符合工程要求,发行人专门制定了外包工程劳务管理

办法,将外包工作纳入正常生产管理中。

(三) 报告期内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的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的变动情况请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之“八/(一)/1. 发行人的主要外包工程劳务单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劳务协作单

位和物流公司存在一定的变化,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

第一,劳务外包项目、内容的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单个项目施工

要求确定分包内容,每年项目规模、项目施工要求、劳务分包内容不同,

会导致外包单位的不同。

第二,选择劳务单位的方式。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从现有合格劳务

外包方中筛选和向市场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劳务外包单位,该等方式的不

确定性亦会导致外包单位的变化。

(四) 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

根据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本所经办律

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发行人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

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22947

住所: 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志钢

注册资本: 22,300 万元

3-3-1-6-86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各类钢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桥梁检修设备设计、制

造、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涂装

工程施工;水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港口设备安装、化工石

经营范围: 油设备管道制造、安装;仓储服务;金属材料、机电设备、管

道、涂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不

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国家有专项规定的

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3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 14,941.0 67.0

2 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 2,676.0 12.0

3 冶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315.7 5.9

股权结构:

4 杭州盈中投资有限公司 1,271.1 5.7

武钢集团武汉江北钢铁有限

5 1,092.7 4.9

公司

6 湖北光彩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1,003.5 4.5

合计 22,300.0 100.0

2. 中仑钢构

注册号: 420100000032602

住所: 团风县经济园文达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新华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桥梁钢结构、船舶配件、港口设备的研发及修理;钣金作业分

经营范围: 包,焊接作业分包(贰级);钢材销售;国内劳务派遣。(上述经

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

成立日期: 2011 年 8 月 22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陈新华 99 99

2 徐尚 1 1

合计 100 100

3-3-1-6-87

3. 武汉佳骏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6000019717

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一马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注册资本: 1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钢结构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国家法

经营范围:

律法规规定需审批的经营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8 年 1 月 1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杨文 70 70

2 罗俊 30 30

合计 100 100

4. 武汉士鼎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076853

住所: 洪山区才华街团结一路特 1 号

法定代表人: 殷和平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制作安装钢结构、钢网架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中央空调

经营范围: 安装;机电产品、机械设备、工业设备生产、加工、安装、销

售;汽车零配件加工(法律法规需前置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3 年 4 月 16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殷和平 1,200 80

2 殷永久 300 20

合计 1,500 100

5. 宁波市象山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3-3-1-6-88

注册号: 330225000034149

住所: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 史岳明

注册资本: 378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经营项目:承包境外防腐保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

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

经营范围: 工程所需的劳务工程的劳务人员; 一般经营项目:防腐工程、

保温工程、防水、补裂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钢管表面处

理加工(仅限于承接防腐工程中的配套施工)。

成立日期: 1996 年 09 月 03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史岳明 1,791 47.38

股权结构:

2 史翔宇 994.5 26.31

3 梁雪飞 994.5 26.31

合计 3,780 100.00

6. 赤壁市齐昌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2302000015770

住所: 赤壁市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 覃楚文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金属结构制造、销售、安装;船体制造;设备安装(特种设备

经营范围: 除外);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建筑材料购销。(涉及许

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6 年 6 月 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覃楚文 910 91

2 但俊 50 5

3 李道成 30 3

3-3-1-6-89

4 聂华成 10 1

合计 1000 100

7. 武汉市俊龙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2000013590

住所: 东西湖区养殖场小学路东、张公堤北

法定代表人: 叶汉臣

注册资本: 78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配件、钢材的销售;;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装

经营范围: 卸搬运服务、大型物件运输(四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2 年 10 月 1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叶汉臣 551.6 70

2 叶俊 236.4 30

合计 788 100

8. 河南省防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000100013429

住所: 长垣县蒲西区宏力大道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东亮

注册资本: 11,61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

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贰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

经营范围:

承包贰级、防火涂料工程施工专业承包贰级;设备维修;防腐

保温材料销售。不需资质的工业设备及管道清洗与干燥。(凡

需审批或许可的,未取得审批或许可不得经营。)

成立日期: 2002 年 1 月 23 日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3-3-1-6-90

(万元) (%)

1 王胜利 7,479.21 64.4

2 王东亮 3,026.30 26.1

3 谢红民 1,104.49 9.5

合计 11,610.00 100.0

9. 武汉创兴佳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6000245003

住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文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安装劳务咨询服务(国家

经营范围: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 4 月 5 日

出资额 持股比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例(%)

股权结构: 1 杨文 45 90

2 段建华 5 10

合计 50 100

10.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12000074913

住所: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 1 号

法定代表人: 高新军

注册资本: 24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仓储理货、货运配载;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及配

件销售;信息服务及道路运输代理服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

经营范围:

停车场、房屋租赁;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9 年 9 月 8 日

3-3-1-6-91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1,530 63.8

湖北鸿运投资发展有限公

2 500 20.8

湖北捷龙交通运业有限公

股权结构: 3 200 8.3

4 湖北省上海运贸总公司 100 4.2

5 荆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 50 2.1

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

6 20 0.8

限公司

合计 2,400 100.0

11. 武汉武锅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号: 420115000003148

住所: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普安村阳光大道东侧特 1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毅恒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电站锅炉及工业锅炉附属设备制造;钢结构制造加工;钢结构

经营范围: 工程和网架工程的制作与安装;金属模具加工;起重机及机电

设备维修;安装动力水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成立日期: 2001 年 4 月 1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1,831 91.6

2 周毅恒 169 8.4

合计 2,000 100.0

12. 湖北大通互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700000039698

住所: 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 309 号

法定代表人: 江明建

3-3-1-6-92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普通货物装卸、大型物件装卸、货运站经营(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3 类(易燃液体)运输(经营期至 2018 年 5 月 20

日);为委托人提供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以及对

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等(有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物业管理(仅限分公司经营);房屋出租;物流信息服务、

经营范围:

货运代办、信息配载、仓储服务、货物包装(有效期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汽车修理(仅限分公司持证经营)、汽车配件销

售;装卸机械修理制造;船舶、汽车配件销售;停车、洗车服

务;批零兼营水果、日用百货、五金交电、建筑材料;劳务服

务(不含劳务中介和职业中介);销售:冶金材料、矿石、金属

材料、机电设备。

成立日期: 1994 年 6 月 28 日

股权结构: 非上市公众公司

13.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510112000012219

住所: 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六路 379 号

法定代表人: 向兴明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搬运装卸;大型设备、起重设备及钢结构的吊装、安装、拆卸

工程和技术方案制作服务(注:以上项目需取得专项许可的,

经营范围: 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并按许可时效从事经营;

国家禁止或限制的不得经营);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一)(有

效期至 2016 年 11 月 19 日)。

成立日期: 2006 年 4 月 24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向兴明 700 70

2 向兴永 150 15

股权结构:

3 李京芝 140 14

4 李章华 5 5

5 王胜勇 5 5

合计 1,000 100

3-3-1-6-93

14. 武汉恒天源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6000186120

住所: 武昌区中山路 241 号

法定代表人: 沈斌

注册资本: 5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劳务分包工程(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 9 月 8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沈斌 45 90

2 陈长生 5 10

合计 50 100

15.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340121000003533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开金伟

注册资本: 26,800 万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钢结构、彩板制作、安装;新型建材生产、销售;起重机械的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门、建筑外窗生产、安装、销售;

经营范围: 金属标准件、机械配件、五金件、电器配件、塑料制品生产、

加工、销售;焊接材料生产、销售;钢结构设计(在许可证有

效期内经营)。

成立日期: 2002 年 9 月 19 日

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

16. 河南省中惠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728000011713

3-3-1-6-94

住所: 长垣县建设路北段 36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鹏飞

注册资本: 5,588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

承包叁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外墙外保温工程专业承

经营范围: 包叁级;设备维修、船舶铆焊、涂装,防腐保温材料(危险化

学品除外)销售(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资质证经

营)*

成立日期: 2005 年 5 月 26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张素歌 3,268 58.4

股权结构:

2 张鹏阳 1,160 20.8

3 张鹏飞 1,160 20.8

合计 5,588 100.0

17. 河南省天鹏防腐安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 410728100003077

住所: 长垣县方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刘晓鹏

注册资本: 5,666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防腐保温工程承包施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承包施

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施工;建筑防水工程承包施工;外

经营范围: 墙外保温工程承包施工;防腐保温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

售;设备维修(以上项目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有效的资质证或

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 2002 年 4 月 23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刘晓鹏 4,516.2 79.7

2 刘恒杰 1,149.8 20.3

合计 5,666.0 100.0

3-3-1-6-95

18. 浙江龙驰防腐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号: 330225000047465

住所: 浙江省象山产业区 C 区白岩山

法定代表人: 史岳明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防腐保温工程、防水工程、补裂工程、消防工

程施工;金属表面防腐;腐蚀技术研究、开发;防腐材料加工、

批发、零售;防腐设备、机械设备制造、加工;钢结构件、供

经营范围:

热供暖管道、给水排水管道、输气供油管道制造、加工、批发、

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

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24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史岳明 1,500 50

股权结构:

2 史翔宇 900 30

3 梁雪飞 600 20

合计 3,000 100

19. 武汉德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17000058236

住所: 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衡洲大街

法定代表人: 夏金德

注册资本: 3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金属制品制造、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

经营范围: 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劳务派遣(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

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2 年 10 月 19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夏金德 300 100

3-3-1-6-96

20. 武汉中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0000120635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2R 地块东合中心 B 座 1 单元 5 层

住所:

B5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李胃良

注册资本: 2009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机电设备、工业设备、保温防腐材料安装;工艺管道、仪器仪

表、金属结构、非标准钢构件制作、安装(不含压力容器、压

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土石方工程施工;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

经营范围:

期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钢结构、预制结构制造、销售;蔬

菜种植、水产养殖(不含转基因植物种子和水产苗种);车辆销

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9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股权结构: 1 李胃良 1024.59 51

2 黄春梅 984.41 49

合计 2,009 100

21. 武汉容达强盛吊装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07000043553

住所: 武汉市青山区工业二路 25 号 3 栋 1 单元 302 号

法定代表人: 程福香

注册资本: 36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物流代理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

建筑钢结构安装服务;吊装服务;普通货运(经营期限与许可

经营范围:

证核定的期限一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2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权结构: (万元) (%)

1 容建林 324 90

3-3-1-6-97

2 程福香 36 10

合计 360 100

22. 湖北金利安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号: 420117000019067

住所: 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潘西路 54 号

法定代表人: 陈文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起重服务,吊车租赁。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12 日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

1 陈文 40 40

股权结构: 2 汪新平 30 30

3 桂哲红 20 20

4 陈武 10 10

合计 100 100

(五) 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经办律师通过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

统等互联网途径对发行人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

股权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进行了查询,同时实地走访

了部分重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并对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基

本情况、对外投资、在外任职等关联关系情况进行了核查。

根据网站查询结果、访谈笔录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中仑钢构在报告期

内曾经为发行人的关联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权转让给

非关联方已满 12 个月。除此以外,主要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与发行人

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 发行人对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是否构成重大依赖

根据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作为专业的桥梁钢结构工程企业,专注于工程技

术研究、项目流程管理、质量控制以及工程关键技术环节的实施,将制作、

3-3-1-6-98

安装环节的部分技术含量低、劳动力密集型的非核心工序外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将运输环节的物流作业外包给专业的物流公司。

在建筑工程行业,劳务分包、物流运输均为竞争较充分的行业,能够满足

发行人业务需求的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众多,发行人可以根据业务需

要选择、更换具备资质的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对劳务协作单位和物流公司不构成重

大依赖。

十、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其报告期内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方面所发生的事故和

纠纷情况,如存在,补充说明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影响。请保荐

机构、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第十七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本所经办律师在住建部网站、湖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等公开途径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自 2010 年至今在安全生产、

产品质量方面所发生的事故和纠纷共 1 起,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承建的武汉市八一路延长线项目于 2011 年 6 月 12 日,发生一人在

午休期间失足溺水身亡事故。

2011 年 7 月 6 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发行人出具了《湖北省建设

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建行政决[2011]10 号),决定暂扣公司《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60 天,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算。

2013 年 2 月 6 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具证明文件,认定: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该安全生产事故属一般事故,

非情节严重;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建

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构

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

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

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反馈意见第二十六条)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其交易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对于关联法人

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规则,界定了发行人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范围,

通过向有关主体发放《关联关系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对外投资、在外任

职、亲属关系等)、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

3-3-1-6-99

统等互联网途径进行公开检索、调取工商登记资料、向有关主体进行口头

问询等方式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进行了全面核查,并在本所出具的《律师工

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完整、准确地披露了发行人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系及其交易情况。

(二) 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的关联关系核查过程

为核实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本所经办律师

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了核查:

1. 利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各地工商信息查询系统等互联网途径对

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核查其股东、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2. 对发行人的部分重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对其主要管理人员和

经办人员进行了现场访谈,访谈内容包括与本公司合作历史、合作方式、

交易标的、定价原则及是否存在市场合作之外的其他关系等,以了解该等

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 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关联关系调查

表》,核查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社会关系及家庭

背景,确认其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并由其签署书面确

认;

4. 对发行人业务部门及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及经办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其选

择客户及供应商的方式、途径及确定原则。

经过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与发行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

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

发行人也不存在关联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对发行人

的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以及发行人与其供应商、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

关键经办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进行了完

整披露。

十二、 请保荐机构、律师、申报会计师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进行相应

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请书面说明。

(反馈意见第二十八条)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反馈回复和相关附件以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整套申请

文件中修改和补充披露情况进行了相应的核查,认为与本所出具的有关发

3-3-1-6-100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并无矛盾之处,确认发行人本次反馈回复及附件及补充披露后的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请文件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 请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法律

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第三

十条)

本所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再次履行了审慎核查义务,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作为对《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就上述

事项逐项发表了补充法律意见,并相应补充了工作底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3-3-1-6-10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冯 艾

肖 兰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一五年 月 日

3-3-1-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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