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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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盛讯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盛讯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以 2011、2012、

2013 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第 99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 2014 年 5 月 17 日(《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之后一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

间”,2011、2012、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以下合称“报告期”)发生的变化进行

核查(文内另有界定的除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3-3-4-1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1、2012、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为报告

期,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3-3-4-2

一、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一)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

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4]

G14001260065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

(广会专字[2014] G14001260121 号)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1、2012、2013 年度及 2014 年 1-6 月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57,069,175.84 元、65,911,698.20 元、74,294,921.00 元和 49,794,212.21

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7.56%(母公司报表

口径)。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1、2012、2013 年

度及 2014 年 1-6 月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条件:

3-3-4-3

(1) 经核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4)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

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2.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

变化情况”所述,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四条及第十五条之规定。

3.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控股股

东暨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除发行人外,其未控制其他企业,发行人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

定。

4.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

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通过《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通

过《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投资者管理

制度》、《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及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依

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等,

建立了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

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

3-3-4-4

定。

6.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

字[2014] G14001260109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

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

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正中珠江已就此

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8.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9. 根据发行人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及《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移动终端游戏

产品开发项目”、“跨平台游戏产品开发运营项目”2 个项目,具有明确的用

途,且用于主营业务;根据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作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

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1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发行人仍具备《管

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及质押情况

(一)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

3-3-4-5

结果并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

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

结果、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2011、2012、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6 月,发行人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分 别 为 199,239,510.03 元 、 211,962,315.71 元 、

197,997,085.49 元和 110,264,066.70 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

比例分别为 100%、100%、99.46%和 99.79%。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互动娱乐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互动娱乐在

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互动娱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

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互动娱乐(300043)

注册号 440583000002652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星辉工业园(上华镇夏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陈雁升

注册资本 56,554.4728 万元

行业种类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经营范围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设计、开

3-3-4-6

发网络游戏;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

品、五金制品、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

玩具、自行车、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胶原

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序 持股比例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 性质

流通

1 陈雁升 185,328,000 32.770 受限

股份

流通

2 陈冬琼 109,557,360 19.370 受限

股份

流通

3 黄挺 26,247,972 4.640 受限

股份

珠海厚朴

流通

投资管理

4 19,820,476 3.500 受限

合伙企业

股份

(有限合伙)

截至 2014 年 6

流通

月 30 日的前十

5 郑泽峰 17,116,396 3.030 受限

大股东情况

股份

全国社保 流通

6 基金一零 14,199,727 2.510 受限

八组合 股份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泰达宏利 流通

7 12,384,292 2.190

效率优选 A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交通银行 流通

股份有限 A股

8 9,800,000 1.730

公司-国泰

金鹰增长

3-3-4-7

证券投资

基金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流通

公司-兴全

A 股,

有机增长

9 6,184,444 1.090 流通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受限

券投资基 股份

流通

10 陈墩明 5,975,009 1.060

A股

2. 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担任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的变化情

i. 广东本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陈冬琼担任广

东本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广东本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本科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500000070759

法定代表人 林智德

公司住所 汕头保税区 C06 地块本科工业园

成立日期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经营期限 2009 年 12 月 25 日至长期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聚羟基脂肪酸酯(PHA)、透明质酸等生物制品及有机、

无机类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研发、技术转让、生

3-3-4-8

产及销售;医药技术的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东情况 王道明、林树光

ii. 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

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三部分/六/(一)/ 4. 其 他 对 发 行 人 具 有 重 大

影响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所述,马嘉霖担任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的经

理职务。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本期间,康

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康美实业(青海)有限公司

注册号 633100010004317

法定代表人 许冬瑾

公司住所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宁张路 5 号

成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25 日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经营期限 自 2013 年 09 月 25 日起至 2063 年 09 月 24 日止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销售:电子元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

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及监控化学

品);参与实业投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各类广

告;房地产开发;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以上项目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权结构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万元) (%)

康美实业有限公司 10,000 100

(2) 康美药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康美药业在

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康美药业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3-3-4-9

公司全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

康美药业(600518)

注册号 44000000000671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马兴田

注册资本 219,871.4483 万元

行业种类 医药制造业

生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醋制、酒制、盐制、炒、

煅、蒸、煮、炖、燀、制炭、炙制、制霜、水飞,含毒

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均

含头孢菌素、青霉素类),原料药(甲磺酸多沙唑嗪、盐

酸丙哌维林、泛酸钙、吉法酯、盐酸坦洛新、雷贝拉唑

钠)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其他食品(汤料);批发:

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

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

制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西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保健食品生

产、销售(片剂(含片)、茶剂);批发兼零售:预包装兼

散装食品(干果,坚果,烘焙食品,糖果蜜饯,罐头,

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以上各项

经营范围

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电子产品,五

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建筑材料,百货,

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针、纺织品、化妆品;

食品销售管理;房地产投资,猪、鱼、鸡、鹅、鸭饲养,

水果种植;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准予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

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按省外经贸委

粤外经贸进字[97]339 号文经营);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材);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按经营许可

证许可项目经营);在经核准的区域内直销经核准的产

品(具体区域和产品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

为准)、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仓储服务;自有房产租赁。

截至 2014 年 6 序 持股比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月 30 日的前十 号 例(%) 性质

3-3-4-10

大股东情况 康美实业有限 流通

1 668,874,274 30.420

公司 A股

流通

2 许冬瑾 47,648,350 2.170

A股

普宁市金信典 流通

3 46,557,358 2.120

当行有限公司 A股

普宁市国际信

流通

4 息咨询服务有 46,557,350 2.120

A股

限公司

流通

5 许燕君 34,918,028 1.590

A股

中国建设银行-

银华核心价值 流通

6 28,566,800 1.300

优选股票型证 A股

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嘉实

主题精选混合 流通

7 27,651,231 1.260

型证券投资基 A股

全国社保基金 流通

8 26,201,217 1.190

一零七组合 A股

全国社保基金 流通

9 20,791,665 0.950

一一三组合 A股

中国农业银行-

宝盈策略增长 流通

10 18,000,000 0.820

股票型证券投 A股

资基金

(二) 2014 年 1-6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关联交易。

六、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房产的变化情况

3-3-4-11

1. 本期间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其所提供的协议文件并经核查,本期间,发行人租

赁房产的变化情况主要为新增租赁房产、原有租赁房产到期续租或终止租

赁。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是否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租金 地址

号 (M2) 备案

第一年租金

为 49,500 元/ 深圳市龙

月;第二年上 岗区坂田

深圳韦

2013.02.06 涨 5%;第三 街道南坑

玥创意

1 发行人 - 1,100 年 在 前 一 年 社区雅园 是

投资有 2018.02.05 基础上上涨 路5号1

限公司

8%;第四、 栋1层

五年按届时 14-17 号

市场价确定

深圳市福

第 一 年 田区深南

深圳东 217,322 元/ 大道

2014.04.29

海集团 月;按年调 7888 号

2 发行人 - 944.88 是

有限公 2019.04.28 整,幅度为 东海国际

司 12-13 元 每 中心一期

月每平方米 A 栋 11 层

01B

深圳市福

第 一 年 田区深南

深圳东 217,350 元/ 大道

2014.04.01

海集团 月;按年调 7888 号

3 发行人 - 945 是

有限公 2019.04.28 整,幅度为 东海国际

司 12-13 元 每 中心一期

月每平方米 A 栋 11 层

01A

香港九龙

2013.05.01 3,000 新蒲港五

香港盈

4 陈卓雄 - - 芳 街 —

佳 2015.04.30 港币/月

19-21 号

嘉荣工厂

3-3-4-12

序 租赁面积 是否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期限 租金 地址

号 (M2) 备案

大厦十三

楼A室

深圳市福

深圳百

田区滨河

安居装 2014.06.26 8,083 路泰然云

5 饰建材 发行人 - 61.00 是

2015.06.25 元/月 松大厦

有限公

1-2 层-2

层-002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2014.07.08 7,800 西路农科

6 胡云菊 发行人 - 124.95 是

2015.07.07 元/月 中心东海

花园 6 栋

9E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向深圳韦玥创意投资有限

公司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 号 1 栋 1 层 14-17 号

办公用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该租赁房产存在权属瑕疵。

根据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及龙岗区坂田街道

城市更新事务中心出具的《关于坂田南片区坂田文化创意园的证明》,发

行人承租的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南坑社区雅园路 5 号 1 栋 1 层 14-17 号

办公用房系位于坂田文化创意园地块,该地块在 2018 年底前暂无城市更

新改造计划。经核查深圳市坂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权属证明文

件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虽然发行人承租的该等办公用

房存在权属瑕疵,但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对本次发

行上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2. 本期间发行人其他房产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2 处企业人才住房,并已付清相应房款。根据《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配售

管理办法》,发行人对该等人才住房享有有限产权,不得向政府以外的任

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产权交易。

该等企业人才住房基本情况如下:

序 购买方 取得 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 房屋座落

3-3-4-13

号 方式 (M2)

深福人单字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

1 发行人 购买 (2014)第 59.63 路一冶广场 2 栋 B 座

00019 号 (单元)202 房

深福人单字 深圳市福田区侨香

2 发行人 购买 (2014)第 60.47 路一冶广场 2 栋 B 座

00018 号 (单元)3205 房

经核查,发行人取得上述企业人才住房的方式符合《福田区企业人才住房

配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 本期间发行人土地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房地产证》并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新增 1 宗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基本情况如下:

面积 他项

证书编号 权利人 用途 座落 终止日期

(M2) 权利

深房地字第

工业 龙岗区南

6000625731 发行人 2044.01.13 5,645.32 无

用地 湾街道

(三) 本期间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的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30 项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盛讯达拨

2014SR07

1 云见月游 V1.0 发行人 2014.04.07 2014.06.03

0458

戏软件

盛讯达勇

2014SR07

2 士突进游 V1.0 发行人 2014.04.08 2014.06.03

0083

戏软件

3-3-4-14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盛讯达指

2014SR07

3 尖啫喱游 V1.0 发行人 2014.04.08 2014.06.03

0520

戏软件

盛讯达集

2014SR07

4 游策应用 V1.0 发行人 2014.04.14 2014.06.03

0459

软件

盛讯达叼

2014SR07

5 炸天游戏 V1.0 发行人 2014.04.21 2014.06.03

0457

软件

盛讯达小

2014SR07

6 鸡哔哔哔 V1.0 发行人 2014.04.21 2014.06.03

0493

游戏软件

盛讯达七

2014SR07 凰传移动

7 V1.0 发行人 2014.03.26 2014.06.11

6013 版游戏软

盛讯达七

2014SR07

8 凰传游戏 V1.0 发行人 2014.03.25 2014.06.11

5979

软件

盛讯达掌

2014SR07

9 上世界杯 V1.0 发行人 2014.04.02 2014.06.13

7253

游戏软件

盛讯达小

2014SR09

10 小侠客游 V1.0 发行人 2014.05.05 2014.07.08

2945

戏软件

盛讯达糖

2014SR09

11 果路径游 V1.0 发行人 2014.05.08 2014.07.08

3260

戏软件

盛讯达七

2014SR09

12 色葫芦游 V1.0 发行人 2014.05.09 2014.07.08

3245

戏软件

3-3-4-15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盛讯达奔

2014SR09 跑的小黄

13 V1.0 发行人 2014.05.14 2014.07.08

3470 鸭游戏软

盛讯达彩

2014SR09

14 虹气球游 V1.0 发行人 2014.05.20 2014.07.08

3467

戏软件

盛讯达弹

2014SR09

15 珠达人游 V1.0 发行人 2014.05.27 2014.07.08

3204

戏软件

盛讯达鱼

2014SR09

16 的记忆游 V1.0 发行人 2014.05.30 2014.07.08

3252

戏软件

盛讯达下

2014SR11

17 面有惊喜 V1.0 发行人 2014.06.04 2014.08.08

5826

游戏软件

盛讯达彩

2014SR11

18 京战机游 V1.0 发行人 2014.06.06 2014.08.08

5833

戏软件

盛讯达抢

2014SR11

19 答大富翁 V1.0 发行人 2014.06.10 2014.08.08

5820

游戏软件

盛讯达爆

2014SR11

20 弹篮球游 V1.0 发行人 2014.06.10 2014.08.08

6452

戏软件

盛讯达思

2014SR11

21 考者游戏 V1.0 发行人 2014.06.20 2014.08.08

6449

软件

盛讯达小

2014SR11

22 鸡啪啪啪 V1.0 发行人 2014.06.26 2014.08.08

5705

游戏软件

3-3-4-16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盛讯达飞

2014SR11

23 来横祸游 V1.0 发行人 2014.06.30 2014.08.11

7289

戏软件

盛讯达 3D

2014SR13

24 连连看游 V1.0 发行人 2014.07.10 2014.09.10

5391

戏软件

盛讯达糖

2014SR13

25 果消除游 V1.0 发行人 2014.07.18 2014.09.10

5600

戏软件

盛讯达智

2014SR13

26 斗蘑菇游 V1.0 发行人 2014.07.22 2014.09.10

5390

戏软件

盛讯达指

2014SR13

27 尖 108 将 V1.0 发行人 2014.07.25 2014.09.10

5389

游戏软件

盛讯达密

2014SR13

28 室求生游 V1.0 发行人 2014.07.25 2014.09.10

5654

戏软件

盛讯达微

2014SR13

29 笑的天使 V1.0 发行人 2014.07.31 2014.09.10

5607

游戏软件

盛讯达神

2014SR13

30 将录游戏 V1.0 发行人 未发表 2014.09.11

6639

软件

(四)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 本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3-3-4-17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核查,本期间,由于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新

增重大合同,发行人重大合同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软件开发(委托)合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游戏运营合同、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等,具体情况如下:

1. 软件开发(委托)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

件开发(委托)合同如下:

序号 开发软件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1 使命追击游戏软件

2 最后的奥德赛游戏软件

北京数字畅想信息技

3 西征梦游戏软件 发行人

术有限公司

4 手造街游戏软件

5 魔幻情缘游戏软件

6 农场大开发游戏软件 德信智能手机技术

发行人

7 空中滑翔游戏软件 (北京)有限公司

8 一起来吧游戏软件 龙旗科技(上海)有限

发行人

9 丽影寻谜游戏软件 公司

泰克飞石通讯科技

10 月亮上的皮塔游戏软件 发行人

(北京)有限公司

云狐科技(沈阳)有限

11 无尽的传说游戏软件 发行人

公司

广州顺动文化发展有

12 魔幻双枪游戏软件 发行人

限公司

13 七拍子游戏软件 北京泰康瑞波信息技

发行人

14 巨龙献祭游戏软件 术有限公司

龙旗电子(惠州)有限

15 再世为人游戏软件 发行人

公司

北京云脉科技有限公

16 音符大冒险游戏软件 发行人

3-3-4-18

2.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件

使用许可合同如下:

序号 许可使用软件 被许可方 许可方

1 盛讯达黑白涂鸦游戏软件 深圳市高新奇科

发行人

2 盛讯达抓住小猪游戏软件 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龙上通

3 盛讯达迷宫历险记游戏软件 发行人

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立通信

4 盛讯达自然之力游戏软件 发行人

设备有限公司

3. 游戏运营合同

发行人的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平台运营和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两

种运营模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游戏

运营合同情况如下:

(1) 自主平台游戏运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主平台游戏运营模式下,发行人将自主开发或通过

代理、第三方交由联运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利用自有游戏平台发布并运

营,发行人全面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与维护,提供平台游戏上线的广告

投放、在线客服及充值收款的统一管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自主平台游戏运营

合同如下:

序 合作 分成比例

合作方 合作内容 有效期

号 方式 发行人 合作方

上海锐战 第三方 网络游

2013.12.02-

1 网络科技 交由联 戏:攻城 70% 30%

2015.12.01

有限公司 运 掠地

中联畅想 第三方 网络游

2013.11.28-

2 (北京)科 交由联 戏:奇迹 70% 30%

2014.11.28

技有限公 运 来了

3-3-4-19

序 合作 分成比例

合作方 合作内容 有效期

号 方式 发行人 合作方

四三九九 第三方

网络游 2014.04.01-

3 网络股份 交由联 70% 30%

戏:七杀 2015.04.01

有限公司 运

游戏在运营

北京奇客 平台进行商

第三方 网络游

创想信息 业化运营并

4 交由联 戏:群侠 70% 30%

技术有限 向网络用户

运 传

公司 收费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自标的游戏

进行商业化

上海游娱 第三方 网络游

运营并向网

5 信息技术 交由联 戏:游族 70% 30%

络用户收费

有限公司 运 女神联盟

之日起 24 个

(2) 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模式下,发行人提供自主开发或

通过代理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第三方游戏运营平台公司负责平台的运

营、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双方进行收益分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第三方平台联合运

营合同如下:

分成比例

序号 合作方 合作产品 有效期

发行人 合作方

深圳市明日空间

手机软件 2013.07.10-

1 信息技术有限公 50% 50%

产品 2015.07.19

试运营 试运营 合作游戏在

深圳市雅卓科技 期间: 期间: 平台正式上

2 游戏产品

有限公司 32%;此 68%;此 线之日起 1

后 50% 后 50% 年

3-3-4-20

4. 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

序号 许可方 被许可方 许可内容 许可期限

文字作品《仙葫》的

北京幻想纵横网

1 发行人 网页游戏和手机游 20 年

络技术有限公司

戏改编权

文字作品《神控天

下》的手机游戏、网 2013.12.22-

2 蒋晓平 发行人

页游戏、客户端游戏 2033.12.21

改编权

5. 其他重要合同

(1) 2014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2013 年

度企业人才住房预购协议书》,约定发行人购买 26 套企业人才住房,预

付房款共计人民币 8,027,180 元;待市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住房竣工面积和

最终售房价格后,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完善有关购房手续。发行人已

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房款,本合同正在履行中。

(2) 2012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移动

应用商场(Mobile Market)服务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

司作为“移动应用商场”平台提供商及运营方,为发行人有偿提供通信承载、

应用商品测试、适配与展示、促销活动及受发行人委托向用户代收代扣费

用等相关服务;发行人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移动应用商

场”平台,向用户提供应用商品,委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用

户代收代扣费用。本协议自首款应用上线之日起 1 年有效,有效期届满后,

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3) 2013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inTouch 合作框

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应用/内容”,整合华为技

术有限公司的技术后形成提供给客户的合作产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合

作产品提供给客户作售前拓展,获取合作机会。在客户确定与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的合作后,发行人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具体的合作产品确定合作

产品定价、分成模式、交付要求、结算方式等合作事项并另行签订协议。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生效日起五年。

(4) 2014 年 1 月 20 日,发行人与 PT. MEDIA KREASINDO UTAMA(简称为

“MKU”)签订《BILLING SERVICE AGREEMENT》,约定发行人使用 MKU

的支付和营销平台向 MKU 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双方按照共同协商同

意的价格区间分配收益。本协议的有效期为 2 年,如到期双方均未提出终

止的,则自动续延一年。

3-3-4-21

(5)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与深圳沛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发行人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新角村中围组上坑地段,建筑面积共

计 16,250 平方米的物业及其设备租给深圳沛嘉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租赁

期限为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6) 2014 年 6 月 18 日,发行人与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发行人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新角村中围组上坑地段,建筑面积共

3,750 平方米的物业及其设备租给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

为 2014 年 6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

发行人本身,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二)/2.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之“第三部分/六/(二) 2013 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变化情

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合法有效。

八、 本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3-3-4-22

发行人在本期间共召开了 2 次股东大会、3 次董事会、3 次监事会会议。

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

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授权或重大决

策,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

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本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一) 董事变化情况

本期间,因第一届董事任期届满,发行人进行董事换届选举,原董事陈湧

锐、李衍钢、于明剑、黄晓生、廖开际、张弘、吴震继续担任第二届董事

会董事,其中陈湧锐为董事长。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董事换届选举事

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 监事变化情况

本期间,因第一届监事任期届满,发行人进行监事换届选举,原监事秦地

欣、余方继续担任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原职工监事陈伊丽经发

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继续担任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其中秦地欣

为监事会主席。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监事换届选举事项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三)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本期间,因发行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决议,决定续聘陈湧锐为总经理,黄晓生为副总经理,李衍钢

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续聘事

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十、 2014 年 1-6 月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3-3-4-2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

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

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一、 本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最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

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十二、 本期间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盈佳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

十三、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

书》,对发行人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本所经办律师认

3-3-4-24

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

盾之处。本所经办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结论意见构成影响,本所经办

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3-3-4-25

3-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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