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讯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09: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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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盛讯达”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2009] 第 61 号)、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第 12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深圳市盛讯

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

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4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以 2011、2012、

2013 年度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监

会第 99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 2014 年 9 月 25 日出具了以 2011、

2012、2013 年度和 2014 年 1-6 月为报告期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

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人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之后一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本期间”,

2012、2013、2014 年度以下合称“报告期”)发生的变化进行核查(文内另有界定的

除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说明,

3-3-5-1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 2012、2013、2014 年度为报告期,以下简称“《招

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

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3-3-5-2

一、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一)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备《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体资格,

本期间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发行人营业执照副本并经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终止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

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 本期间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的变化情况

(一)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5]

[2015]G14001260178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鉴

证报告》(广会专字[2015] G14001260201 号)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

行人 2012、2013、2014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65,911,698.20 元、

74,294,921.00 元和 87,661,787.32 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的资产负债率为 8.00%(母公司报表口径)。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财务状况良好,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2.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 2012、2013、2014 年

度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

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及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3.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其他实质条件。

(二) 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3-5-3

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000 万元,

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3.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

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

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正中珠江已

就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

定。

4. 根据正中珠江于 2015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广会专

字[2015] G14001260188 号,以下简称“《内控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

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其他控制标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且正中珠江已就

此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5.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说明,

并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

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

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

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6.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具备上述实质条件外,发行人仍具备《管

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各项实质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

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本期间发行人的股本变动及质押情况

(一) 发行人设立之后的股权变动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

结果并经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本

结构未发生变动。

(二) 发起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情况

3-3-5-4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显示的查询

结果、发起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起人所

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四、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为游戏产品的开发和运营。发行人作为手机游戏开发商、运营商,

除手机游戏产品外,发行人逐步开发可以同时在手机和 PC 终端上运行的

跨平台游戏产品。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审计报告》,2012、2013 和 2014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211,962,315.71 元、197,997,085.49 元和 204,166,385.03 元;主

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00%、99.46%和 99.4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互动娱乐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互动娱乐在

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互动娱乐的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

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码 互动娱乐(300043)

注册号 440583000002652

注册地址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星辉工业园(上华镇夏岛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陈雁升

注册资本 56,554.4728 万元

行业种类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3-3-5-5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设计、开

发网络游戏;制造、加工、销售:汽车模型、塑料制

品、五金制品、汽车配件、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

经营范围

玩具、自行车、儿童自行车、滑板车;销售:塑胶原

料、五金交电、服装、鞋帽、箱包、文具、日用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序 持股比例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 性质

流通

1 陈雁升 185,328,000 32.770 受限

股份

流通

2 陈冬琼 109,557,360 19.370 受限

股份

流通

3 黄挺 26,247,972 4.640 受限

股份

珠海厚朴

流通

投资管理

4 19,820,476 3.500 受限

合伙企业

股份

(有限合伙)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前十 流通

大股东情况 5 郑泽峰 17,116,396 3.030 受限

股份

全国社保 流通

6 基金一零 15,999,660 2.830 受限

八组合 股份

中国工商

银行-汇添

富均衡增 流通

7 14,721,184 2.600

长股票型 A股

证券投资

基金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流通

8 公司-国泰 9,800,000 1.730

A股

金鹰增长

证券投资

3-3-5-6

基金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 流通

有限公司-

A 股,

泰达宏利

9 7,765,995 1.370 流通

效率优选

混合型证 受限

券投资基 股份

流通

10 陈墩明 5,975,009 1.060

A股

2. 其他对发行人具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1) 康美药业的变化情况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以及康美药业在

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的信息,本期间,康美药业前十大股东情况发生了变

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全称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及代

康美药业(600518)

注册号 440000000006711

注册地址 广东省普宁市流沙镇长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马兴田

注册资本 219,871.4483 万元

行业种类 医药制造业

生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醋制、酒制、盐制、炒、

煅、蒸、煮、炖、燀、制炭、炙制、制霜、水飞,含毒

性饮片,直接口服饮片),颗粒剂,片剂、硬胶囊剂(均

含头孢菌素、青霉素类),原料药(甲磺酸多沙唑嗪、盐

经营范围 酸丙哌维林、泛酸钙、吉法酯、盐酸坦洛新、雷贝拉唑

钠)含茶制品和代用茶(代用茶)、其他食品(汤料);批发:

中药材(收购)、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化学

药制剂、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

制品(含体外诊断试剂、除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制

3-3-5-7

剂)、医疗用毒性药品(西药)、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保健食品生

产、销售(片剂(含片)、茶剂);批发兼零售:预包装兼

散装食品(干果,坚果,烘焙食品,糖果蜜饯,罐头,

烹调佐料,腌制品,酒精饮料,非酒精饮料)(以上各项

具体按本公司有效许可证经营);销售:电子产品,五

金、交电,金属材料(不含金、银),建筑材料,百货,

工艺美术品(不含金、银饰品),针、纺织品、化妆品;

食品销售管理;房地产投资,猪、鱼、鸡、鹅、鸭饲养,

水果种植;自营和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 16

种出口商品和国家实行核定、准予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

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按省外经贸委

粤外经贸进字[97]339 号文经营);医疗器械(凭有效医疗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中药材);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按经营许可

证许可项目经营);在经核准的区域内直销经核准的产

品(具体区域和产品以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的

为准)、普通货运、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仓储服务;自有房产租赁。

序 持股比 股份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例(%) 性质

康美实业有限 流通

1 668,874,274 30.420

公司 A股

中信证券股份 流通

2 49,260,964 2.240

有限公司 A股

流通

3 许冬瑾 47,648,350 2.170

A股

截至 2014 年 9 普宁市金信典 流通

月 30 日的前十 4 当行有限公司

46,557,358 2.120

A股

大股东情况

普宁市国际信

流通

5 息咨询服务有 46,557,350 2.120

A股

限公司

流通

6 许燕君 34,918,028 1.590

A股

中国建设银行-

银华核心价值 流通

7 24,366,800 1.110

优选股票型证 A股

券投资基金

3-3-5-8

全国社保基金 流通

8 22,801,217 1.040

一零七组合 A股

全国社保基金 流通

9 20,791,665 0.950

一一三组合 A股

流通

10 庄岸玲 15,519,292 0.710

A股

(2) 其他关联方的变化情况

深圳市掌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陈坤焕曾投资的企业,东莞

市鑫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陈湧彬曾投资的企业,投资情形

均发生在报告期外,故不再继续作为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2014 年 7-12 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无新增关联交易。

六、 本期间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变化情况

(一) 本期间发行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中

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的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 29 项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盛讯达银

2015SR00

1 河护卫舰 V1.0 发行人 2014.11.06 2015.01.08

3612

游戏软件

盛讯达蛮

2015SR00

2 了个荒游 V1.0 发行人 2014.11.25 2015.01.07

2900

戏软件

2015SR00 盛讯达小

3 V1.0 发行人 2014.11.17 2015.01.07

2746 魔女来袭

3-3-5-9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游戏软件

盛讯达亲

2015SR00

4 亲小怪兽 V1.0 发行人 2014.11.18 2015.01.07

2709

游戏软件

盛讯达我

2015SR00

5 就是剑游 V1.0 发行人 2014.09.05 2015.01.07

2628

戏软件

盛讯达塔

2014SR21

6 塔西游游 V1.0 发行人 2014.12.01 2014.12.30

6463

戏软件

盛讯达风

2014SR20

7 和日丽游 V1.0 发行人 2014.11.05 2014.12.22

4566

戏软件

盛讯达俄

2014SR20

8 罗斯城堡 V1.0 发行人 2014.11.14 2014.12.22

4439

游戏软件

盛讯达人

2014SR20

9 体加农炮 V1.0 发行人 2014.11.10 2014.12.22

4040

游戏软件

盛讯达糖

2014SR19

10 果追击游 V1.0 发行人 2014.10.10 2014.12.09

0837

戏软件

盛讯达开

2014SR19

11 心妙乐屋 V1.0 发行人 2014.10.28 2014.12.09

0705

游戏软件

盛讯达糖

2014SR19

12 果甜心游 V1.0 发行人 2014.10.16 2014.12.09

0701

戏软件

2014SR19 盛讯达牧

13 V1.0 发行人 2014.10.10 2014.12.09

0699 场传奇游

3-3-5-10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戏软件

盛讯达彩

2014SR19

14 虹传说游 V1.0 发行人 2014.10.22 2014.12.09

0691

戏软件

盛讯达星

2014SR19

15 球之谜游 V1.0 发行人 2014.10.20 2014.12.09

0644

戏软件

盛讯达热

2014SR17

16 血风云游 V1.0 发行人 2014.10.09 2014.11.21

7994

戏软件

盛讯达地

2014SR17

17 鼠一打打 V1.0 发行人 2014.09.28 2014.11.14

2074

游戏软件

盛讯达彩

2014SR17

18 色回忆游 V1.0 发行人 2014.09.17 2014.11.14

2070

戏软件

盛讯达夏

2014SR17

19 日激情游 V1.0 发行人 2014.09.10 2014.11.14

2018

戏软件

盛讯达顽

2014SR17

20 皮鼠游戏 V1.0 发行人 2014.09.26 2014.11.14

2016

软件

盛讯达眼

2014SR17

21 明手快游 V1.0 发行人 2014.09.10 2014.11.14

1916

戏软件

盛讯达疯

2014SR15

22 狂蛋蛋游 V1.0 发行人 2014.08.25 2014.10.16

4010

戏软件

2014SR15 盛讯达刀

23 V1.0 发行人 2014.08.22 2014.10.16

3896 塔你妹游

3-3-5-11

序 版本 著作权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软件全称 登记日期

号 号 人 期

戏软件

盛讯达动

2014SR15

24 物大观园 V1.0 发行人 2014.08.01 2014.10.16

3892

游戏软件

盛讯达滚

2014SR15

25 滚金银铜 V1.0 发行人 2014.08.08 2014.10.16

3847

游戏软件

盛讯达彩

2014SR15

26 色魔方游 V1.0 发行人 2014.08.13 2014.10.16

3689

戏软件

盛讯达小

2014SR15

27 鸟不会飞 V1.0 发行人 2014.08.30 2014.10.16

3686

游戏软件

盛讯达动

2014SR15

28 物乐园游 V1.0 发行人 2014.08.22 2014.10.16

3620

戏软件

盛讯达神

2014SR15

29 控天下游 V1.0 发行人 2014.08.30 2014.10.14

1896

戏软件

(二) 本期间发行人特许经营权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经营许可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期间,

发行人持有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到

期换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因网站域名情况变更而换发新证,变更

后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编号 许可证名称 业务种类 颁发单位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

新 出 网 互联网游戏、

互联网出版 共和国新 2013.02.05-

1 证(粤)字 手机游戏出

许可证 闻出版广 2018.10.14

057 号 版

电总局

3-3-5-12

序号 编号 许可证名称 业务种类 颁发单位 有效期限

制作、复制、

发行广播剧、

电视剧、动画

(粤)字第 广播电视节 广东省新

片(制作须另 2014.12.02-

2 01489 目制作经营 闻出版广

申报),专题、 2016.12.02

号 许可证 电局

专栏(不含时

政新闻类),

综艺

利用互联网

粤 网 文 经营游戏产 2013.11.25

[2013]0 网络文化经 广东省文

3 品(含网络游 -

830-230 营许可证 化厅

戏虚拟货币 2016.11.25

发行)

(三) 本期间发行人域名的变化情况

根据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域名证书,以及本所经办律师在发

行人域名注册服务商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net.cn

的 WHOIS 查询结果,本期间,发行人新增取得二项域名 jiyouce.net、

jiyouce.cn,原域名 17188.com 已续期,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持有人 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发行人 jiyouce.net 2014-02-25 2024-02-25

2 发行人 jiyouce.cn 2014-02-25 2024-02-25

3 发行人 17188.com 2004-11-19 2022-11-19

(四) 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受限制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主要

财产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 本期间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

(一) 重大合同

3-3-5-1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核查,本期间,由于原合同到期终止或新

增重大合同,发行人重大合同发生了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软件开发(委托)合同、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游戏运营合同、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等,具体情况如下:

1. 软件开发(委托)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开发(委托)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

件开发(委托)合同如下:

序号 开发软件名称 委托人 受托人

1 空中滑翔游戏软件

德信智能手机技术

2 时空要塞游戏软件 发行人

(北京)有限公司

3 海盗大合战游戏软件

龙旗科技(上海)有限

4 丽影寻谜游戏软件 发行人

公司

5 马克的异想游戏软件 云狐科技(沈阳)有限

发行人

6 战场绞肉机游戏软件 公司

7 七拍子游戏软件

北京泰康瑞波信息技

8 巨龙献祭游戏软件 发行人

术有限公司

9 幻想都市游戏软件

龙旗电子(惠州)有限

10 再世为人游戏软件 发行人

公司

厦门摩云信息技术有

11 魔法宝贝游戏软件 发行人

限公司

2. 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软件

使用许可合同如下:

序号 许可使用软件 被许可方 许可方

深圳市鑫龙上通

1 盛讯达迷宫历险记游戏软件 发行人

讯科技有限公司

3-3-5-14

2 盛讯达自然之力游戏软件

3 盛讯达叼炸天游戏软件 深圳市金立通信

发行人

4 盛讯达勇士突进游戏软件 设备有限公司

5 盛讯达彩京战机游戏软件

3. 游戏运营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游戏运营模式主要包括自主平台运营和第三

方平台联合运营两种运营模式。自主平台游戏运营模式下,发行人将自主

开发或通过代理、第三方交由联运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利用自有游戏平

台发布并运营,发行人全面负责游戏的运营、推广与维护,提供平台游戏

上线的广告投放、在线客服及充值收款的统一管理。第三方平台联合运营

模式下,发行人提供自主开发或通过代理等方式获得的游戏产品,第三方

游戏运营平台公司负责平台的运营、推广、充值服务以及计费系统的管理,

双方进行收益分成。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要游戏运营合同主要

为自主平台游戏运营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作 分成比例

合作方 合作内容 有效期

号 方式 发行人 合作方

上海锐战 第三方 网络游

2013.12.02-

1 网络科技 交由联 戏:攻城 70% 30%

2015.12.01

有限公司 运 掠地

四三九九 第三方

网络游 2014.04.01-

2 网络股份 交由联 70% 30%

戏:七杀 2015.04.01

有限公司 运

游戏在运营

北京奇客 平台进行商

第三方 网络游

创想信息 业化运营并

3 交由联 戏:群侠 70% 30%

技术有限 向网络用户

运 传

公司 收费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

趣游时代

第三方 网络游

(北京)科 2014.08.29-

4 交由联 戏:黑暗 70% 30%

技有限公 2015.08.29

运 之光

3-3-5-15

4. 游戏改编权许可合同

序号 许可方 被许可方 许可内容 许可期限

文字作品《仙葫》的

北京幻想纵横网

1 发行人 网页游戏和手机游 20 年

络技术有限公司

戏改编权

文字作品《神控天

下》的手机游戏、网 2013.12.22-

2 蒋晓平 发行人

页游戏、客户端游戏 2033.12.21

改编权

5. 其他重要合同

(1) 2014 年 2 月 24 日,发行人与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签订《2013 年

度企业人才住房预购协议书》,约定发行人购买 26 套企业人才住房,预

付房款共计人民币 8,027,180 元;待市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住房竣工面积和

最终售房价格后,双方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完善有关购房手续。发行人已

支付合同约定的预付房款,本合同正在履行中。

(2) 2012 年 7 月 11 日,发行人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签订《移动

应用商场(Mobile Market)服务协议》,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

司作为“移动应用商场”平台提供商及运营方,为发行人有偿提供通信承载、

应用商品测试、适配与展示、促销活动及受发行人委托向用户代收代扣费

用等相关服务;发行人利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的“移动应用商

场”平台,向用户提供应用商品,委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向用

户代收代扣费用。本协议自首款应用上线之日起 1 年有效,有效期届满后,

如双方无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3) 2014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与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数字音

乐版权使用协议》,约定发行人授权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发

行人拥有或取得许可的音乐作品,由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制作成

数字音乐产品并在其数字音乐平台发行及销售。天翼爱音乐文化科技有限

公司依据数字音乐产品资费情况向发行人支付相关音乐版权使用费。本协

议的有效期一年,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如协议有

效期届满且双方在期满前 30 天内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的,自自动顺

延一年,顺延次数一次。

(4) 2014 年 7 月 29 日和 9 月 12 日,发行人与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

公司签订《土石方开挖(运输)工程施工合同》和《土石方开挖(运输)工程(补

充)施工合同》,约定中阔浩瀚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发行人盛讯达

科技大厦项目的土石方外运等工作,合同总价包干为 5,500,000 元。

3-3-5-16

(5)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与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

同》,约定发行人将位于博罗县罗阳镇义和新角村中围组上坑地段,建筑

面积共 20,000 平方米的物业及其设备租给惠州七南实业有限公司使用,

租赁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0 年 6 月 16 日。

(二) 合同主体及合同的履行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主体均为

发行人本身,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均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四)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

合法有效。

八、 本期间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规范运作情况

发行人在本期间召开了 1 次董事会。根据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议案、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该董事会

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发行人上述董事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并经核查,本所经

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做出决策,履行了《公司法》、《董事会议

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决策行为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3-3-5-17

九、 2014 年 7-12 月发行人的税务变化情况

(一) 发行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变化情况

发行人于 2014 年 9 月 30 日取得由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

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颁发的编号为

GF201444200192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三年,享受企业所得

税减按 15%征收的税收优惠。2014 年起,公司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

为 15%。

(二)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1 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大额财政补贴,

具体情况如下:

补助 补助金额

序号 项目名称 文件依据

年度 (万元)

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 2014 年第

深发改

1 2014 一批扶持计划(互联网产 105

[2014]757 号

业类)-《仙葫 OL》产业化

项目资金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均已取得相关有

权部门的批准,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福

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近三年

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 本期间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变化情况

根据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近

三年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最

近三年未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

3-3-5-18

罚。

十一、 本期间发行人涉及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一) 发行人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二) 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及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盈佳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并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

十二、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并已审阅《招股说明

书》,对发行人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已认

真审阅。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

盾之处。本所经办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三、 结论意见

3-3-5-19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间所发生的变化,不会对《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结论

意见构成影响,本所经办律师发表的结论意见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共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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