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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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27 证券简称:华东科技 公告编号:2016-046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1,00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4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科技”)

的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向 本 方 案 实 施 股 权 登 记 日( 2006 年 5 月 8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全 体 流 通 股 股 东 履 行 对 价 安 排 ,对 流 通 股 股 东 实 施

每 10 股 支 付 对 价 3.2 股 ,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执 行 对 价 安 排 的 股 份

数 量 为 62,980,640 股 。 控 股 股 东 南 京 华 东 电 子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电 集 团 ) 完 成 股 改 后 的 持 股 比 例 由 42.92%变 为

25.77%。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日期

2006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6 年 5 月 9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称 情况

1、华电集团承诺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

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三十六个月内不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华电集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将部分国有法

人股拍卖给江苏省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称省国资公司)和南京玥文信

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玥文公司),过户

手续已经办理完毕。鉴于玥文公司未明确表

示同意在华电集团因司法拍卖而转让的上述

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执行华东科技本次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为了使华东科技股

权分置改革得以顺利进行,华电集团同意对

玥文公司的执行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代 无追加承诺;严格履行

为垫付后,玥文公司所持有的华东科技股份

了承诺内容,2016 年 3

如上市流通,应当向代为垫付的华电集团偿

南京华东电子集 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华电集团的同 月已与陈栋签署《垫付

意,并由华东科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

团有限公司 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股份偿还协议》,取得

3、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

了先行代垫对价的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62,980,648 股。现华电

集团被拍卖的华东科技股份过户手续已办理 387,948 股。

完毕,按照非流通股股东各自持有股份数量

占非流通股总数的比例,华电集团应承担的

对价股份数量为 59,801,785 股,省国资公

司应承担的对价股份数量为 2,790,915 股,

玥文公司应承担的对价股份数量为 387,948

股。华电集团与省国资公司已签订协议,由

华电集团承担省国资公司对价股份数量的

50%,即 1,395,458 股。因此,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对价股份的执行情况为:华电集团实

际承担 61,585,191 股(其中包括华电集团

为玥文公司代为垫付 387,948 股),省国资

公司承担 1,395,457 股。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执行对价安

排的股份数量为 62,980,648 股。现华电集 无追加承诺;2016 年 3

团被拍卖的华东科技股份过户手续已办理完

毕,按照非流通股股东各自持有股份数量占 月已按照承诺与华电集

非流通股总数的比例,华电集团应承担的对

团签署《垫付股份偿还

价股份数量为 59,801,785 股,省国资公司

应承担的对价股份数量为 2,790,915 股,玥 协议》,向华电集团偿

陈栋(注 1) 文公司应承担的对价股份数量为 387,948

股。华电集团与省国资公司已签订协议,由 还了股改代垫对价

华电集团承担省国资公司对价股份数量的

387,948 股,偿还后陈

50%,即 1,395,458 股。因此,本次股权分

置改革对价股份的执行情况为:华电集团实 栋持股数为 612,052

际承担 61,585,191 股(其中包括华电集团

为玥文公司代为垫付 387,948 股),省国资 股。

公司承担 1,395,457 股。

注 1:2013 年 12 月 23 日,原玥文公司持有的 1000000 股华东科

技股份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执字第 632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强制执行给陈栋。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8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04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流 本次可上市

本次可上市 冻结的

限售股份持 持有限售股 通股数占限售 通股数占无限 流通股数占

序号 流通股数 股份数

有人名称 份数(股) 股份总数的比 售股份总数的 公司总股本

(股) 量(股)

例(%) 比例(%) 的比例(%)

南京华东电

1 子集团有限 387,948 387,948 0.037 0.032 0.017 0

公司

2 陈栋 612,052 612,052 0.059 0.050 0.027 0

合 计 1,000,000 1,000,000 0.096 0.082 0.044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本次变动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有法人持股 1,043,945,118 46.09 -387,948 1,043,557,170 46.08

2、境内自然人持股 612,052 0.03 -612,052 0 0.00

3、高管股份 12,602 0.00 0 12,602 0.00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计 1,044,569,772 46.12 -1,000,000 1,043,569,772 46.08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

计 1,220,213,718 53.88 +1,000,000 1,221,213,718 53.92

三、股份总数 2,264,783,490 100 0 2,264,783,490 100

五、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至今股本变化情况和对股东持股比例的

影响情况

(1)公司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至今股本变化情况: 2014 年 1

月 22 日至 2015 年 1 月 29 日公司实施完成了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

总股本由股改实施时的 359,157,356 股变更为 2,264,783,490 股。

(2)股本变化对股东持股比例影响情况

股本变化 华电集团持股所占比例 陈栋持股所占比例

股本变化前 25.77% 0.28%

股本变化后 3.62% 0.04%

六、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份 本次解限前已解限股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股

限售股 情况 份情况 份情况 股份数

份持有 数量(股) 占总股 占总股 数量(股) 占总股 量变化

人名称 本比例 数量(股) 本比例 本 沿革

(%) (%) 比例(%)

1 南京华 92,563,604 4.09 92,563,604 4.09 0 0 注2

东电子

集团有

限公司

2 陈栋 1,000,000 0.04 0 0 1,000,000 0.04 注2

合计 93,563,604 4.13 92,563,604 4.09 1,000,000 0.04

注 2: 2013 年 12 月 23 日,原玥文公司持有的 1000000 股华东科

技股份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执字第 632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强制执行给陈栋。根据 2006 年 3 月 29 日我公司发布的《股权

分置改革说明书》中对玥文公司所持我公司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规定“代为垫付后,玥文公司所持有的华东科技股份如上市流通,应

当向代为垫付的华电集团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或者取得华电集团的

同意,并由华东科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

请。” 按照承继关系现需陈栋向华电集团偿还代垫的股改对价并申

请流通。

2016 年 3 月,陈栋与华电集团签定了《垫付股份偿还协议》,向

华电集团偿还了股改代垫对价 387,948 股,偿还后陈栋持股数为

612,052 股。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 该次解限涉及 该次解限的股份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的股东数量 总数量(股) 总股本的比例(%)

1 2008 年 1 月 15 日 1 5,798,578 1.61

2 2009 年 7 月 11 日 1 92,563,604 25.77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

认为华东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份的流通上市申请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八、控股股东对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意图及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

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 5%及以上。

是 √ 否;

九、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

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

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是 √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是 √ 否;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

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是 √否;

5、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 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

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

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 不适用;

十、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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