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制订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
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 方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