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 莱 特: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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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制订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制订的《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

者的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

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并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升平 邬筠春 朱 方

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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