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等议案。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基于个人独
立判断,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在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的程序和过程中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上,有表决权的董事(包括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表
决通过了所有议案,未发现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合法有效;
该所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该事务所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我们同意聘请该所为公司提供2016年度审计服务。
二、关于审批 2016 年度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拟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 2016 年度担保额度主要是基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
营的实际需要,没有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子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未侵害
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注意到:截至2016年3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108亿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346%。被担保方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天津
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扬州万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和天津泰达都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说明公司担保存在一定
的风险。
我们提醒公司管理层应密切关注担保风险,加强对外担保管理,从总体上控制
和降低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控制和化解现存对外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
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关于向泰达集团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是公司按照相关法规与大股东严格执行各自自主承担经营责任和风
险,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履行被担保人的义务,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
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
四、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三级子公司扬州华广综合授信5,500万元提供最
高额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担保事项系出于扬州华广的经营发展需要,为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
的考虑。目前被担保方经营正常,本次融资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
成果无影响,对公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抵押担保风险基本可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扬州华广2015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我们提醒公司加强
资金管理和实时监控,确保及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并制
定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从而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
降低担保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
股东利益,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五、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500万元提供最
高额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系扬州泰达经营发展需要,可满足其日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目前扬
州泰达经营正常,本次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司
业务独立性无影响,抵押担保的实施风险可控。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扬州泰达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我们提醒公司加强资金管理
和实时监控,确保及时掌握该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担保风险情况,并制定有效的
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从而保障公司整体资金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
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担保行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独立董事:
陈敏 魏莉 仇向洋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