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股份: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5,000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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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2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 5,000 万元

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截至 2016 年 3 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108 亿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346%。

2. 本议案作为特别决议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实施。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

会议于 2016 年 6 月 6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三级子公司扬州昌和为二级子公

司扬州泰达综合授信 5,000 万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议案》。现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多渠道筹集资金,公司二级子公司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控股

子公司南京新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55%的股权,以下简称“扬州泰达”)

拟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申请 5,000 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一年。

扬州泰达的控股子公司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扬州泰达持有其 66.67%的股

权,以下简称“扬州昌和”)拟以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扬国用 2013 第 0073 号,土

地面积 23,633.7 平方米)为扬州泰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同时由扬州市广陵新

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与主债务期限相同。

本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因上述事项中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须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660055429C

2. 名称:扬州泰达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 住所:扬州市信息服务产业基地内 1 号楼

5. 法定代表人:陈俊

6.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整

7. 成立日期:2007 年 3 月 27 日

8. 营业期限:2007 年 3 月 27 日至 2050 年 12 月 31 日

9.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置业、建筑材料(不含

水泥、黄沙、石子)销售;工程管理、物业管理、不动产商业经营、实业投资、

咨询策划、国内贸易、国内国际招商服务。

(二)股权结构图

天津泰达股份 51% 南京新城发展股份

55%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扬州泰达发展 66.67% 扬州昌和工程

建设有限公司 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一德集团 49% 扬州广陵新城 45%

有限公司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一德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为:自然人陈俊投资 7,000 万元,占比 85.7%;广州数联资讯

有限公司投资 1,000 万元,占比 14.3%。

(三)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25,286 1,049,908

负债总额 966,559 992,615

净资产 58,727 57,293

- 2015 年度 2016 年 1 月~3 月

营业收入 48,483 10,440

利润总额 27,997 544

净利润 19,258 408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 744,468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205,317 万

2

元。截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 642,024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203,498 万元。

以上数据,2015 年度经审计,2016 年 3 月未经审计。

截止公告日,该公司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三、拟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要内容

抵押人:扬州昌和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抵押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营业部

第一条 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二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债

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

师费、公证费、税金、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

行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款

项。

第三条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

第四条 本合同确定的抵押物为扬国用(2013)第 007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总

计人民币 1.72 亿元。

(二)拟提供担保的资产基本情况

抵押物为位于文昌东路与京杭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扬国用

2013 第 0073 号,使用权面积 23,633.70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

为出让。江苏国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进行了预评

估,并出具《土地预评估报告》(苏国衡(2015)扬州(估)字第 208 号),宗

地总价值 1.72 亿元。

2015 年 6 月,该土地使用权为扬州泰达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5,000 万元授信提供为期一年的抵押担保,请详见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5-48)。截止公告日,上述 5,000 万元担保对应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仍处于抵押

状态,抵押率为 29%。

上述抵押贷款将于 2016 年 6 月到期,扬州泰达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实质为续贷

业务,授信银行已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事宜。

3

除此之外,该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四、董事会意见

扬州泰达本次申请银行贷款主要用于补充其日常经营发展的流动资金。该公

司目前资产状况、经营情况、信用状况较为良好,具有一定偿债能力。公司认为

扬州昌和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影响,对公

司业务独立性无影响。

公司仅以实际享有的扬州泰达的股东权益承担担保风险。除此之外,不承担

任何其他方式的担保责任。

扬州泰达的另一股东方扬州市广陵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拟为扬州泰达本次

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扬州泰达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一)截至 2016 年 3 月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108 亿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 346%。

(二)截至目前,公司无逾期、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

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独立

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6 月 7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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