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
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关于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一致通过《关于聘任周仕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的议案》、《关于聘任周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许曰玲女士为
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赵子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我们
认为,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能力和
条件,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形成的聘任决议。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川 梁仕念 缪恒生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