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股份: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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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

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

自查报告

二〇一六年五月

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

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中弘股份”或“公司”)拟

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的指导下,对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房地

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13〕17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

发〔2010〕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

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1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

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自查,

并出具《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

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自查报告”)。

经自查,发行人出具本自查报告如下:

一、 自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为截至本自查报告出具之日,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

控股公司持有、开发经营的主要商品房项目,以及近三年内因房屋销售完毕、土

地转让、项目转让等而不再持有、开发经营的主要商品房项目。

二、 自查内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13〕17 号)等规定,具体自查内容主要为捂盘惜售及哄抬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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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三、 合规性说明

经自查,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公司房地产业务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被国

土、规划、建委、房管等房地产业务主管部门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自查的总体意见

经自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最近三年)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在商品房预售、

现房销售方面,均履行了商品房预售、现房销售申报手续,不存在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出现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而被房地产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

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 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

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

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10〕10 号文件的通知》(建房〔2010〕

15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房〔2010〕53 号)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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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住建部自查报告

(此页无正文,系《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

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及相关规定的自查报告》之签章页)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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