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
收购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 100%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和《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对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收购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下称“彼岸
春天”)100%股权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 38,000 万元收购姜培枫、樟树市睿圣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彼岸春天 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彼岸
春天 100%股权,彼岸春天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将进一步
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收购彼岸春天 100%股权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
资金使用(2014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收
购彼岸春天股权事项未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3.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收购彼岸春天 100%股权事项与公司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
募资金及利息收购彼岸春天 100%股权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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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专此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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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意见
(此页系《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利息收购
北京彼岸春天影视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
签字: 签字:
姓名:陈章旺 姓名:邹雪城
签字:
姓名:张慧德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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