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来源:深交所 2016-06-06 16: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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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银邦股份

股票代码:3003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沈于蓝

通讯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股权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6年6月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银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银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1

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 沈于蓝

上市公司、公司、银邦股份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本报告书

报告书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准则 15 号》

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沈于蓝

职务:未在公司任职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姓名:沈健生

职务:公司董事长

性别:男

国籍:中国,未取得其他国家居留权。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沈健生与沈于蓝系父子关系,沈健生与沈于蓝属于一致行动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

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持有、控制

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目的

引进战略合作伙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减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

比例如下:

本次股份转让前 本次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沈于蓝 348,040,000 42.34% 298,040,000 36.26%

沈健生 147,197,621 17.91% 147,197,621 17.91%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16年6月3日,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银邦股份股份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6.08%,转让价格6.084元/股。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方:沈于蓝 ;

2、股份受让方:单宇;

3、转让股份: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337)股份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为6.08%;

4、转让价格:转让价格6.084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304,2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叁亿零肆佰贰拾万元整);

5、协议签订日期:2016年6月3日;

6、生效时间: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7、转让价款支付:(1)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交所的确认意见书后十五日内,

支付5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2)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结算公司”)办完过户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支付

254,200,000元(大写:贰亿伍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四、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有关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沈于蓝先生所持有的银邦股份82,940,000股质押给东

7

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质押股份以外,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

份转让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

其他安排、未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8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二、 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银邦股份证券部

2、联系电话:0510-88991610

3、联系人:张稷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于蓝

日期:2016年6月3日

11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银邦金属复

上市公司名 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 99

合材料股份 上市公司所在地 号

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银邦股份 股票代码 300337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兴宅路

信息披露义

沈于蓝 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

务人名称

增加 □

拥有权益的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股份数量变 不变,但持

化 股人发生变

化 □

信息披露义

务人是否为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 否 □

上市公司第 否 □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一大股东

12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 348,040,000股 持股比例:42.34%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变动数量: 50,000,0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 变动比例: 6.08 %

动比例

持股数量: 298,040,000 股

持股比例: 36.26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

是 □ 否 ■

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13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

是 □ 否 ■

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是 □ 否 ■

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

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备注: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沈健生先生和沈于蓝先生;

2、本次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沈于蓝

签字:

日期:2016年6月3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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