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
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和相关资料,在全面了解该项议案的具体
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且为
公司提供了2015年度的财务审计服务和内控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发
展和业务流程情况较为熟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
作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