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特别提示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合诚股份”或“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以下简称“《业务
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以
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
[2016]7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首次公
开发行 A 股并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
合诚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采用上交所网下申
购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
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者
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6 年 6 月 16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
高至低、申报价格相同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按
照在申购平台提交的时间由后到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
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
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
1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
购。
4、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
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T+2 日)
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
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
股申购。
7、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合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20 号文核准。按照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专业技术
服务业(M7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
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估值水
2
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
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合诚股份”,股票
代码为“60390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本次发行
网上申购代码为“732909”。
2、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 2,5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且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3、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5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为 10,000 万股。
4、发行人和民生证券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民生证券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组织实施,
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网址为:https://120.204.69.22/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
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申购平台报价、
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 9:30 至 15:00。关于申购平
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快速导航—IPO 业务
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网下 IPO 系统用
户手册(申购交易员分册)》等相关规定。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
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16 年 6 月 7 日(T-5
日)的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
下询价投资者条件”。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
者标准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
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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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6、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2)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
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即2016年6月7日)12:00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7、提请投资者注意,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
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
核查,投资者应配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若投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
经核查不符合条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
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8、本次发行中所有参加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报价情况、网下投资者的核
查结果(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结果等)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9、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T-1 日)进行
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6 月 14 日(T-2
日)刊登的《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本
次发行不安排网下现场推介会。
10、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8 日(T-4 日)及 2016 年 6 月
13 日(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欲参与网下发行的符合条
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申购平台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报价以及拟申
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
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申
购数量应不少于 2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1,500 万股。
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
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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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
于 10 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2、本次发行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T 日)日 9:30~15:00。
《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及缴款。在参
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申购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
申购记录,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不超过 2016 年 6 月 15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即申购
数量须为:
(1)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时,其申购数量为投资者有效拟申购数量。
(2)当某一配售对象的有效拟申购数量大于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时,
其申购数量为申购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T+2 日缴纳认
购款。
13、2016 年 6 月 20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的获配数量乘以确定的发行价格,为
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4、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5、本次发行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6 月 16 日(T 日)。可参与网上发行的
投资者为:T 日或之前已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
者和自然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在 2016 年 6 月 1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符合
《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
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
需缴纳申购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16、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回拨机制”。
17、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5
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6 月 6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
(http://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本公告
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等文件
2016 年 6 月 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询价资格核查材料(截止时间 12:00)
2016 年 6 月 7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截止时间 12:00)
T-4 日
初步询价日(通过申购平台 9:30~15:00)
2016 年 6 月 8 日
T-3 日
初步询价截止日(通过申购平台 9:30~15:00)
2016 年 6 月 13 日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 年 6 月 14 日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购数量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6 月 15 日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6 年 6 月 16 日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6 年 6 月 17 日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时间截止时点 16:00)
2016 年 6 月 20 日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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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发行安排
T+3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
2016 年 6 月 21 日 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6 月 22 日
注:1、T 日为网下、网上发行申购日。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2、如因上交所申购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
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网下
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二、路演推介
1、网下路演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公开路演推介。
2、网上路演
本次发行拟于 2016 年 6 月 15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6 月 14 日(T-2 日)刊登的《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
司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
(一)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为: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
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
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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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2016 年 6 月 7 日(T-5 日))
12:00 前按照《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
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资金配号。
5、已开通上交所 CA 证书。
6、网下投资者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 2016 年 6 月 6 日(含,T-6 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为 1,000 万元(含)以
上。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
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7、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
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
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
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根据《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
单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报价。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
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
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8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
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
(2)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售对象的任一
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12:00
之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
11、网下投资者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12:00 前向民生证券提交
网下投资者询价资格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民生证券核查认证。
(二)网下投资者需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交的询价资格核查材料:
(1)邮件发送电子版和原件扫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6年6月7日(T-5日)12:00前向民生证券以电子邮件方式
发送《网下投资者承诺函》及《基本信息表》,上述文件的电子版和原件(需签
字或盖章)扫描件均须提交,可从民生证券官方网站(www.mszq.com)首页下
载模板。
民生证券资本市场部电子邮箱为:zbscb@mszq.com,邮件标题请描述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为投资者设定的编码+投资者全称+合诚股份,邮件发送后请尽
快电话确认,确认电话:010-85120190。
(2)邮寄原件
请将盖章后的原件在2016年6月13日(T-3日)前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9层资本市场部,邮编:100005,联系电话:
010-85120190。网下投资者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上述材料,或经审查
不符合参与询价条件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
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初步询价启动前一日更新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
并禁止名单中的投资者参与本次询价;初步询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提交报价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名单与禁止配售关联方名单进行二次比对,核查
询价结果中是否有关联方提交报价,如发现关联方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
9
商)有权认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并予以剔除,且上述核查结果将于2016年6月15
日(T-1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所有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的,视为认可并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公告的要求。投资者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若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有必要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配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投
资者拒绝配合、提供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或经核查不符合条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与报价或将其报价确认为无效报价并剔除。
(三)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及时向协会
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初步询价安排
1、初步询价时间
10
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时间为2016年6月8日(T-4日)及2016年6月13日(T-3日),
每日9:30~15:00。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并
通过上交所申购平台提交报价。
2、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股数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拟申购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非个人投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
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
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
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拟申购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为0.01元。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
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的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200万股,
拟申购数量超过200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单个配售对象
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万股,超过1,500万股的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应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6年6月7日(T-5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
(3)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5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未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的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以
及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出资人基本信息表的;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之“(一)参加本
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中列示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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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意事项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进行簿记建档,记录网
下投资者的报价和拟申购数量。簿记建档期间,咨询电话全程录音。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初步询价期间接听咨询电话,投
资者不得询问超出招股意向书和相关发行公告范围的问题,不得询问涉及发行价
格或报价的相关信息。
五、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人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六、定价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1、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
定发行价格。
2、定价程序
(1)本次网下初步询价截止后,经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网下询价投
资者条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2)投资者初步确定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以下原则
对报价进行排序:
A、按照申报价格由高至低排序;
B、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申购数量由少至多排序;
C、申报价格及申报数量均相同的,按照在申购平台提交的时间(以申购
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由后到先排列;
D、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和申报时间均相同的,按照配售对象在申购平台
中的编码降序排列。
(3)排序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
剔除部分不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同等价位上,按照上述排序,
排序靠前的优先剔除。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
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剔除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公司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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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3、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有效报价,是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所申报价格不低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
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本次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购。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选取不少于10家投资者作
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投资者名单将在2016年6月15日(T-1日)刊登的《发行
公告》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在网下初始发行获得足额
申购的情况下,根据网上投资者的初步申购倍数,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
下、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具体安排如下:
(一)网上向网下回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
部分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
则进行配售。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导致网下申购不足的,发行人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
(二)网下向网上回拨: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但低于100
倍(含),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从网下
向网上回拨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
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如果网上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上述所指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
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具体情况
请见2016年6月17日(T+1日)刊登的《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中签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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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售原则和方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按时完成网下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
投资者方可参与本次网下配售。
1、投资者分类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
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A 类”);
(2)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B 类”);
(3)除(1)和(2)以外的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C 类”)。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中,首先安排不低于 4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配售;安
排不低于一定比例(初始比例为 10%)优先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无法满足 A
类投资者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将适当降低 B 类投资者的配
售数量。
按照以下配售原则将回拨后(如有)本次网下实际发行数量向投资者的所
有申购进行配售:
(1)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则按比例配
售,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2)当 A 类投资者的申购总量≤网下最终发行数量的 40%时,A 类投资
者全额配售;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3、零股的处理原则
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剩余零股加总后
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A类投资者;若
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
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B类投资者;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
生的零股按照有效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C类投
资者。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
售给下一位同类投资者,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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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16
年6月20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
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16年6月20日(T+2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
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
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
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年6月22日(T+4日)刊登的《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
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
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
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申购日,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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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7、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发行人: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和宾
联系电话:0592-2932989
传真:0592-2932984
联系人:陈天培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电话:010-85120190
传真:010-85120211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 合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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