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认真审
阅公司修订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议案后,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修订后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
通过本次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有利于公司在未来市场推进主营
业务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建新先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
易,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提交我们审核,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
的独立性造成影响,未发现有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
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也将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银立: 王德忠: 肖波: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