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 钱江
股票代码:000913
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名称: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泽楚路(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通讯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泽楚路(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
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股份变更事宜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
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录................................................................................................................................ 3
释义................................................................................................................................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5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
情况 ........................................................................................................................... 6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 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钱江摩托拥有权益
股份的情况 ...............................................................................................................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 8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 8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 15
四、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 ............................................. 15
五、协议双方是否就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 16
六、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 16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 16
八、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 16
九、股份受让方情况 ............................................................................................. 16
十、其他说明 ......................................................................................................... 17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8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0
附表.............................................................................................................................. 21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钱江摩托 指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钱江投资、转让方、
指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吉利集团、拟受让方 指 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次转让、本次股权转让 本次钱江投资向吉利集团转让其持有的钱江摩托
指
本次交易、本次权益变动 13,500 万股股份
钱江投资与吉利集团签订的《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浙江省国资委 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股东转持暂行办法》 指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该差异是由
四舍五入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岭市城东街道泽楚路(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周崇友
注册资本 58,8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081733803118W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一般经营项目:资产管理,企业收购兼并,实业投资,投资
经营范围
开发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经营期限 2001 年 7 月 16 日至 2051 年 7 月 15 日
主要股东名称 温岭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股 100%
通讯地址 温岭市城东街道泽楚路(温岭市经济开发区)
邮政编码 317500
联系电话 0576-8613906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1 周崇友 男 董事长、总经理 中国 温岭 否
2 郭东劭 男 董事 中国 温岭 否
3 陈筱根 男 董事 中国 温岭 否
4 陈清安 男 董事 中国 温岭 否
5 陈冀斌 男 董事 中国 温岭 否
6 林辉 男 监事会主席 中国 温岭 否
7 林国富 男 监事 中国 温岭 否
8 李颖颖 女 监事 中国 温岭 否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
9 陈传冬 男 监事 中国 温岭 否
10 蔡旭昶 男 监事 中国 温岭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
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钱江投资持有钱江摩托的股份数量为 187,971,397 股,
占钱江摩托股本比例为 41.45%。2016 年 4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
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0
号),核准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钱江摩托之全资
子公司浙江瓯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750,000 股股份,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6.82%。除前述情况外,钱江投资不存在持
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2014 年、2015 年,钱江摩托连续两年亏损,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为促进钱江摩托完善经营体制、提高经营业绩,钱江投资拟将其持有
的钱江摩托部分股权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转让与其他方,为钱江摩托引入战略投
资者,促进企业优化整合和战略转型升级,推动钱江摩托产业重组和战略规划,
实现钱江摩托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钱江
摩托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
少其在钱江摩托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钱江投资持有钱江摩托 187,971,397 股股份,占钱江摩托
总股本的 41.45%。本次钱江投资拟协议转让钱江摩托 135,000,000 股股份,占钱
江 摩 托 总 股 本 的 29.77% 。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 , 钱 江 投 资 持 有 钱 江 摩 托 股 权
52,971,397 股,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 11.68%。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及时间
2016 年 6 月 1 日,钱江投资与吉利集团签署了《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
司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书》,对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约定。
(二)本次股权转让标的
钱江投资向吉利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钱江摩托无限售条件、流通的国有法人
股 13,500 万股,占钱江摩托总股本的 29.77%;吉利集团同意按照《股权转让协
议》规定的条件,受让钱江投资持有的上述 29.77%的钱江摩托无限售条件、流
通的国有法人股。
(三)转让双方的主体资格
1、钱江投资向吉利集团声明
钱江投资是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实体。其合法地、真
实地持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
钱江投资及其授权代表根据钱江投资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获得了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或授权。
2、吉利集团向钱江投资声明
吉利集团是在浙江省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实体。其在中国受让
《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不违反吉利集团所在地的法律、法规。
对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受让内容,吉利集团及其授权代表均根
据吉利集团章程等规定,获得了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或授权。
3、钱江投资的承诺与保证
钱江投资拥有标的股份完全的处分权,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份除向吉利集团
书面告知外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
益等情形。
就钱江投资截至目前应知已知,钱江摩托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钱江摩
托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照、罚款或其他严重影响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
裁的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就钱江投资截至目前应知已知,钱江摩托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经结束的、
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吉利集团进行
隐瞒或进行虚假/错误陈述。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吉利集团即成为本次股权转让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
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钱江投资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
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钱江投资承诺其所提供文件及钱江摩托公开披露的审计报告、财务信息等文
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吉利集团的承诺与保证
吉利集团对向钱江投资提供的、所有有关吉利集团自身的资料及所作出的事
实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吉利集团保证其成为钱江摩托第一大股东后,将促使钱江摩托采取合理且必
要的措施,以使其作出的各项承诺得到实际履行。
(四)转让双方的主要义务
1、钱江投资的主要义务
自《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起,钱江投资不得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
的股权向第三方转让或设定担保。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至吉利集团作为钱江摩托的股东股权过户完毕时
止,如非钱江投资原因致使本次股权转让无法完成而终止或解除《股权转让协
议》,钱江投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吉利集团,吉利集
团有权要求钱江投资一次性退还吉利集团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及在共管账户下
产生的利息。
根据本次股权转让的需要,钱江投资负责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钱江投资应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各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依法
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2、吉利集团的主要义务
吉利集团对向钱江投资提供的、所有有关吉利集团自身的资料及所作出的事
实陈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吉利集团应按照证券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各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依法
配合履行披露及报告义务。
吉利集团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向钱江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
3、双方的共同义务
如在本次国有法人股协议转让审批过程中,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相关补充承诺
类或修改相关交易条款的要求,双方应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修改。
(五)股权转让价格与价款支付
1、本次股权转让标的每股价格为以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2016 年 3 月 29
日)前 30 个交易日的钱江摩托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每股人民
币 8.01 元)为基础确定。
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股权转让的每股价格为 8.01 元人民币,本次股权转让
总价款为人民币 108,135 万元。
2、吉利集团向钱江投资支付受让价款按下列方式进行:
(1)《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吉利集团向钱江投资支
付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 30%,即人民币 32,440.5 万元整(含冲抵的保证金 5,406.75
万元);
(2)《股权转让协议》自本次股权转让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吉利集团向钱江投资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全部转让价款余额,即人民币
75,694.5 万元整。钱江投资须在吉利集团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
前往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将标的股权过户至吉利集团名下的相关
手续,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全部价款未结清前,股份不得过户。
(3)钱江投资指定的收款账户为:
户名: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
账号:1207041109049028568
(4)双方确认前述的银行账户由双方共管,共管账户管理要求如下:
第一、在吉利集团将款项支付给钱江投资共管账户后,未经吉利集团同意,
钱江投资不得将该款项转出,且共管账户余额不得低于吉利集团所支付的股权转
让价款及其利息之和。标的股份过户完成等钱江投资义务完成后,该共管账户解
除共管,钱江投资可以自由转出款项。
第二、钱江投资在共管账户解除共管前未按前述约定转出吉利集团所支付的
股权转让款项的,钱江投资将按照转出金额向吉利集团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如本次股权转让未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则共管账户解除共管,钱江
投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共管账户里的股权转让价款及相应利息退还至吉利集
团指定账户。
3、如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审批过程中,浙江省国资委或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国
务院国资委提出与本次国有法人股转让协议价不同的价格要求时,吉利集团可以
视要求决定放弃或接受本次转让。吉利集团放弃的,应不视为违约;吉利集团愿
意接受要求的,则双方应按照该要求另行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时间,双方应
在《股权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六)股东权利义务的转移
1、吉利集团在向钱江投资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
吉利集团即成为钱江摩托的股东,按章程规定享有公司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在吉利集团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过渡期间内,
钱江投资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部分的股权的行使,应事先取得吉利集
团的书面同意,以不得损害吉利集团的合法利益为原则。
过渡期间内,钱江投资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钱江摩托股东的权利,
促使其委派的董事未经吉利集团同意,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
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钱江摩托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
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如因钱江投资进行任何故意、重大过失损害吉利集团、钱
江摩托、钱江摩托其他股东、钱江摩托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因此而造成对
钱江摩托或吉利集团的损失,钱江投资应予以全额赔偿。
3、本次股权转让过户完成后,吉利集团在作为钱江摩托第一大股东期间,
谨慎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吉利集团有权依据《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钱江摩托公司章程》的规定向钱江摩托推
荐董事、监事及高管候选人。
4、除非吉利集团与温岭市人民政府达成一致意见,吉利集团不得将钱江摩
托的注册地址迁离温岭市。吉利集团须在协议转让钱江摩托的控制权时适用上述
条款。如确需变更的,吉利集团或承接其股份的第三方应和温岭市人民政府达成
一致意见方可变更。
5、在钱江摩托现有股东和管理层完全配合下,吉利集团将通过积极开拓国
际市场,改善生产管理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和投资收益或其他合
理措施,实现钱江摩托 2016 年度扭亏为盈。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任何可适用的监管规则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决
策程序,吉利集团将向钱江摩托注入符合钱江摩托发展战略的优质资产或业务,
后续吉利集团还将视其在先进的农业机械领域的研发情况,向钱江摩托注入相应
资产或业务,以提升钱江摩托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7、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在合理期限内,吉利集团应促使钱江摩托制定未来
五年内争取实现钱江摩托年产销超百亿元的战略和规划。
8、吉利集团保证在股权转让完成后 12 个月内保持钱江摩托经营和员工持
续、稳定。
(七)股权转让的批准与信息批露
1、双方均应向对方提供为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和文件。
2、钱江投资负责向国资委等政府有关部门报请批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吉
利集团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参与。
3、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通知钱江摩托,并及时依法披露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
双方不得违规披露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信息。由于双方信息披露引起的项目
终止或其他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保密条款
1、除非法律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
钱江投资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说明其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
知悉的吉利集团的商业秘密以及钱江摩托的商业秘密。
2、除非法律要求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求,
吉利集团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或说明其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
知悉的钱江投资的商业秘密以及钱江摩托的商业秘密。
3、前述两款中所述的商业秘密包括尚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的钱江投资、吉
利集团、钱江摩托的商业模式、技术标准及设备情况、客户渠道、财务情形等。
4、除非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其因《股权转让协议》
的签订而在签订前、履行中所获取的对方各项资料和文件;不得在非《股权转让
协议》的履行中使用上述资料和文件。
5、如出现保密义务的违约情形,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其因此造成的损失。
6、保密条款独立有效,不因《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完毕而失效,也不因
《股权转让协议》的批准与否而失效。
(九)违约责任
1、《股权转让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成立后,甲、乙双方必须按约定实际履
行。如果任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经一方提示后仍拒不改正或
因该方原因导致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结果显著偏离约定要求,以致钱江投资通
过本次股权转让以期达到的主要要求、目标无法实现时,违约方须赔偿因此给守
约方造成的损失,守约方书面豁免或《股权转让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任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时,按《股权转让协议》保密条款追究违约方的违
约责任。
3、任何一方违反《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及其
他法定、约定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向
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1、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或者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
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2、因《股权转让协议》的争议协商解决不成,任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的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对于本次股权转
让相关事宜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就《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转让
协议》所涉及到的相关方面情形进行变更,以符合审批的需要。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出现其他不可抗力情形,造成《股权
转让协议》履行不能时,《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任一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除前款的约定外,出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或重大履行障碍
的其他原因,经双方协商且事前书面同意,可变更或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4、如本次股权转让未能最终获得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和部门的批准,则《股
权转让协议》无效,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钱江投资应将收取的股权转让价款
连同利息在《股权转让协议》解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吉利集团。
5、除非经钱江投资事先书面同意,吉利集团不得将其在《股权转让协议》
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十二)税费的承担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如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定承担责任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税费各
自承担。
三、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钱江投资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和补充协议
除就本次交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外,本次转让双方未签署其他补充协议
或达成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以外的其他附加特殊条件。
五、协议双方是否就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除《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内容外,协议双方不存在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设定
其他安排的情况。
六、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
安排
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批准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已经钱江投资内部决策机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八、本次股份转让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经过本次股份转让后,吉利集团将持有钱江摩托13,500万股股份,占钱江摩
托总股本的29.77%。钱江投资将持有钱江摩托11.68%的股份,不再是钱江摩托
的第一大股东,温岭市财政局亦不再是钱江摩托的实际控制人。
九、股份受让方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有股东转持暂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
钱江摩托已组织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一)吉利集团的主体资格
吉利集团设立于2003年3月24日,注册资本83,000.00万元,有效存续三年以
上。吉利集团的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汽车整车、汽车零件的技术
开发,汽车外形设计,汽车模型设计。根据吉利集团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吉利
集团2015年末总资产为1,612.94亿元,净资产为412.80亿元;2014年度,吉利集
团实现净利润28.37亿元,2015年度,吉利集团实现净利润47.29亿元,吉利集团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吉利集团的资信情况
吉利集团具有较好的企业信用,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且
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吉利集团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
违法行为;最近三年,吉利集团不存在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吉利控股的受让意图
吉利集团本次受让相关股份的意图在于:以钱江摩托为平台,抓住有利时机
整合和发展钱江摩托主营业务,做大做强上市公司,切实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
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十、其他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钱江
摩托的负债或钱江摩托为其负债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损害钱江摩托及其他股
东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前述已经披露的内容外,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权益
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崇 友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5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浙江省温岭市
股票简称 *ST 钱江 股票代码 000913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温岭市城东街道泽楚路(温
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名称 注册地 岭市经济开发区)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为上市公司第一 是 √ 否 □ 否为上市公司实际 是 □ 否√
大股东 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数量:187,971,397 股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41.45%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
股票种类:无限售流通股
息披露义务人拥有
变动数量:减持 135,000,000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变动比例:减持 29.77%
变动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否拟于未来 12 个月 是 □ 否√
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 6 个月是否在
是 □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 是 □ 否√
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
对公司的负债, 是 □ 否√
未解除公司为其
负债提供的担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
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 是 √ 否 □
否需取得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钱江投资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尚需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温岭钱江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周 崇 友
签署日期:2016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