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该公司的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了
本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董
事会《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雪峰科技母公司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由按 15%优惠税率预缴调整为按
25%的所得税税率予以汇算,现认定为前期会计差错。公司此次对前期会计差错
的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
正》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董事会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的认定,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要求公司
加强日常会计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切实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