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
第 27 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或《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
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案号:(2016)沪 0106 民初字第 1159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2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06 民初 1159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
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陆峻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李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
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峻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 年 12 月 5 日,被告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表决结果为 6 人同意。会议最终通过在董事会
成员中增设 2 名独立董事,章程第 107 条由“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改为“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包括 5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原告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
序存在瑕疵,违反被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依照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 10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
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在被告公司
已有 3 名独立董事的情况下,增加独立董事人选,是否会加强公司治理,是否可
以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同时还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这些都是需要
各位董事认真思考、讨论的事项。该事项本身并不具有紧急性,也不属于随时发
出会议通知的事项范畴。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通
过的决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
1、备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2、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公告,证明被告董事会增加 2 名独立董事,
董事人数增加至 11 人。
3、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证明被告的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召
开的通知时间作了规定。
4、框架协议、民事调解书、2012 年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材料,
证明被告对董事任命、人数增减有协议约定,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被告辩称: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附则规定,“本规则由董事会解
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情况紧急”并无明确说明,因此,何种情况属于情况
紧急,解释权只能属于董事会,其他人没有解释权。从董事会通过该次董事会决
议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董事会认可该次会议的紧急性。董事会对董事会议事规
则具有唯一解释权,董事会认可会议程序就代表该次董事会没有违反议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2、原告董事长李勤夫在其担任被告董事长期间,临时发出通知召集
董事会,审议包括修改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和转让股权、
增设副总经理等五项重大议案。而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仅修改公司章程第
107 条一项议案,原告就主张应当慎重讨论,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不属于可以
随时发出会议通知的事项。原告对同一事项适用不同标准、属于自相矛盾。按照
惯例,被告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可以被董事会作为紧急事项进行处理,被告
董事长也在会议上作了说明。原告起诉的目的明显恶意滥用诉权,企图以诉讼扰
乱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以谋求非法的利益。3、公司自治原则是公司法律制度
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情况,行使职权,都是合法的。公法与私法应当
有严格的界限,法院不了解公司经营,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董事会判
断何种情况属于情况紧急,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
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提供证据:
1、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证明被告
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召集程序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董事会公告等,证明原告董事长李勤夫在其担
任被告董事长期间,以情况紧急为由临时发出通知召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系公司惯例。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鉴于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1、被告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14 日设立,原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350 万元,原告为被告的股
东。
2、被告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二十项规定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
邮件等形式。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本章程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在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第三十二条规定,本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4、2015 年 12 月 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被告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以邮件
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6 人,董事
李勤夫和李梦强、独立董事欧阳润缺席会议,没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由“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改为“董
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5 名独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提供的所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了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正常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召集程
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
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应予撤销。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都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被告召集董事会的程序应符合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被告在召开董事会前一天以邮件通知董事参加董事会,应当属于“情况
紧急”的情形,但被告没有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审理中,被告也没有对“情况紧
急”的情形作出合理的说明。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确实有权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存有异议的条文作出解释。但应当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解释应该符合事实、
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一般常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召集董事会存在“情况紧
急”的情形。因此,被告召集董事会的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予以撤销。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80 元,由
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本
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