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创新: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27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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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55 股票简称:海航创新 公告编号:临2016-064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

第 27 次会议决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发布了《关于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撤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

的公告》,公司股东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或《民事判决书》所称“本院”)

递交起诉状,请求静安法院判令撤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案号:(2016)沪 0106 民初字第 1159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2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3 日收到静安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沪

0106 民初 1159 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如下: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乍浦

镇外山东沙湾(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6 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勤夫,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严义明,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司马炜娜,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亚军,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陆峻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李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湖九龙山海湾度假城休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6 年 1 月 2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司马炜娜

和被告委托代理人陆峻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 年 12 月 5 日,被告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应出

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6 人。表决结果为 6 人同意。会议最终通过在董事会

成员中增设 2 名独立董事,章程第 107 条由“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改为“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

包括 5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原告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程

序存在瑕疵,违反被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应当撤销,理由如下:

依照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

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在

会议召开 10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

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在被告公司

已有 3 名独立董事的情况下,增加独立董事人选,是否会加强公司治理,是否可

以进一步发挥公司董事会的作用,同时还涉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这些都是需要

各位董事认真思考、讨论的事项。该事项本身并不具有紧急性,也不属于随时发

出会议通知的事项范畴。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通

过的决议,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证据:

1、备案通知书,证明被告董事会成员的组成。

2、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公告,证明被告董事会增加 2 名独立董事,

董事人数增加至 11 人。

3、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证明被告的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召

开的通知时间作了规定。

4、框架协议、民事调解书、2012 年和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材料,

证明被告对董事任命、人数增减有协议约定,不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形。

被告辩称:1、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附则规定,“本规则由董事会解

释。”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情况紧急”并无明确说明,因此,何种情况属于情况

紧急,解释权只能属于董事会,其他人没有解释权。从董事会通过该次董事会决

议的事实完全可以证实,董事会认可该次会议的紧急性。董事会对董事会议事规

则具有唯一解释权,董事会认可会议程序就代表该次董事会没有违反议事规则和

公司章程。2、原告董事长李勤夫在其担任被告董事长期间,临时发出通知召集

董事会,审议包括修改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和转让股权、

增设副总经理等五项重大议案。而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仅修改公司章程第

107 条一项议案,原告就主张应当慎重讨论,认为被告修改公司章程不属于可以

随时发出会议通知的事项。原告对同一事项适用不同标准、属于自相矛盾。按照

惯例,被告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可以被董事会作为紧急事项进行处理,被告

董事长也在会议上作了说明。原告起诉的目的明显恶意滥用诉权,企图以诉讼扰

乱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以谋求非法的利益。3、公司自治原则是公司法律制度

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判断情况,行使职权,都是合法的。公法与私法应当

有严格的界限,法院不了解公司经营,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替代董事会判

断何种情况属于情况紧急,应当尊重公司自治原则。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

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提供证据:

1、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决议公告、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证明被告

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召集程序不违反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2、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董事会公告等,证明原告董事长李勤夫在其担

任被告董事长期间,以情况紧急为由临时发出通知召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系公司惯例。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鉴于原、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

1、被告公司于 1999 年 1 月 14 日设立,原名为上海茉织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九龙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350 万元,原告为被告的股

东。

2、被告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第一

百零八条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其中第二十项规定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

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

邮件等形式。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本章程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被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八条规定,董事会召开定期董事会会议,应

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应在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第三十二条规定,本

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4、2015 年 12 月 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被告于 2015 年 12 月 5 日以邮件

方式通知各位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的通知,于 2015 年 12 月

6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紧急会议。会议应参会董事 9 人,实际参会董事 6 人,董事

李勤夫和李梦强、独立董事欧阳润缺席会议,没有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

会议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被告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由“董事会

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3 名独立董事。”改为“董

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5 名独立董事会;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议案表

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提供的所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

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为了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正常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召集程

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

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应予撤销。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

则都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被告召集董事会的程序应符合公

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

出说明。被告在召开董事会前一天以邮件通知董事参加董事会,应当属于“情况

紧急”的情形,但被告没有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审理中,被告也没有对“情况紧

急”的情形作出合理的说明。被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确实有权对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

事规则存有异议的条文作出解释。但应当注意的是,董事会的解释应该符合事实、

法律,应该符合社会一般常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召集董事会存在“情况紧

急”的情形。因此,被告召集董事会的程序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

定,判决如下:

被告海航创新(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决议,予以撤销。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80 元,由

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正在准备上诉事宜。本

次诉讼对公司可能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海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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