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
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
求是的精神,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三河灵
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6.27亿元。公司本次
新增对外担保额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15%。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人民币1亿元(属于对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
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6.15%。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三河灵山宝塔陵园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融资
授信是为满足其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公司与市场各类金融主体建立
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
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陈啸虹 刘 昆 杨 赢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