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帝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7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含税);每股送红股 0.5 股;每股转

增 1.5 股;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15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

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场投资者(企业和个人)、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由公司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

红利为 0.065 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除权(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6 月 16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帝股份”)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上海证

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威帝股份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

1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

按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送红股 0.5

股,共计送红股 60,000,000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含税);同时,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股转增 1.5 股,共计转增 180,000,000 股。送转后公司

总股本数为 360,000,000 股。

(四)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5 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5 元/股=

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股*税率

2

10%-股票面值 1 元/股*送红股 0.5 元/股*税率 10%-股票面值 1 元/股*转增股

0.2 元/股*税率 10%)。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

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65 元(其中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65 元

/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股-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5 元/股*税

率 10%-股票面值 1 元/股*送红股 0.5 元/股*税率 10%-股票面值 1 元/股*转增

股 0.2 元/股*税率 10%)。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3、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股转增 1.5 股,其中每股转增 1.3 股为股

票溢价发行形成资本公积金,无需扣税;每股转增 0.2 股是公司股份制改造时

股本溢价形成资本公积金,需要扣税。

三、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4 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5 日

3、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 年 4 月 16 日

四、分配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3

(一)现金红利派发

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

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

账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变动数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转增 合计

有限

1、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77,661,000 38,830,500 116,491,500 155,322,000 232,983,000

售条

件的

流通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77,661,000 38,830,500 116,491,500 155,322,000 232,983,000

股份

无限

A股 42,339,000 21,169,500 63,508,500 84,678,000 127,017,000

售条

件的

流通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42,339,000 21,169,500 63,508,500 84,678,000 127,017,000

股份

股份

120,000,000 60,000,000 180,000,000 240,000,000 360,000,000

总额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 2015 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总额 360,000,000

股摊薄计算的公司 2015 年度每股收益为 0.22 元。

八、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451-87101100

4

传真:0451-87100888

联系地址:哈尔滨市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 11 号

邮政编码:150060

九、备查文件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7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威帝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