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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现就贵所核查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2015
年度年报信息披露,提出的上证公函【2016】0555 号《关于对哈尔滨秋林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
简称“我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年报,公司黄金租赁业务投资收益为2107万。请补充披露:(1)
上述租入黄金是否作为存货确认,确认金额,是否计提减值损失;(2)如是,根
据黄金租赁业务模式的特点,说明金价波动对上述存货及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的
风险报酬影响;(3)请说明公司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反映了业务实质,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秋林集团回复:(1)黄金租赁发生时,按借入时黄金的价格确认存货成本,
同时对银行形成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租借
黄金作为原材料核算后,不再区分来源,统一进入生产循环。在一个生产周期结
束后,来源于租赁的黄金原料成本已结转至营业成本,期末存货成本体现的是(日
加权平均法计价结转后)最新采购原材料成本。期末对所有存货不区分来源,统
一进行跌价准备减值测试。
(2)深圳金桔莱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展黄金租赁业务,交易对手为各家
银行。深圳金桔莱通过交易系统从银行借入黄金,到期后归还等质等量的黄金,
同时向银行支付租赁费,租赁费率通常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黄金租赁是先借
后还,报告期内,深圳金桔莱的黄金存货量均大于租借黄金量,不存在风险敞口,
黄金价格波动不会给深圳金桔莱租赁黄金业务带来风险和收益。
(3)深圳金桔莱的黄金租赁服务于深圳金桔莱的采购需求,开展黄金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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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要是利用其规避风险和降低采购成本的特点。深圳金桔莱与银行签署《黄
金租赁交易合同》,约定向银行借入黄金原材料组织生产,当租赁到期后,深圳
金桔莱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数量归还标准金,同时按照一定的利率支付租赁费。依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深圳金桔
莱对黄金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租借黄金原料时计入存货和交易性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投资收益反映黄金租赁业务在归还时相对于借入时价格
波动差异,对于期末尚未归还黄金,其价格波动产生的损益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中反映。深圳金桔莱黄金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我所意见:深圳金桔莱黄金租赁计量、确认、列报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相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2015年,公司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表示,公司
存在对关联方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含税)1637.75万元和关联方
天津金准黄金制品有限公司销售收入(含税)2000万元的交易,未按照日常关
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决策和授权程序。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两笔交易
价格的确定依据、公允性及产生的收益;(2)如扣除上述两笔交易收益,公司全
资子公司深圳金桔莱是否仍可完成2015年业绩承诺;(3)公司规范相关交易事
项履行决策和授权程序的管理措施,以及未按照制度履行程序的原因。请会计师
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秋林集团回复:(1)上述两笔交易的价格均按当时珠宝行业市场价格确定并
签订购销合同,两笔销售收益共为 256.95 万元。上述两笔交易金额占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 0.7%,交易定价是按市场定价,没有对关联方形成利
益输送或倾斜,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造成潜在影响。
(2)上述两笔交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彩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宝公司的行
为,不在深圳金桔莱合并范围内,不影响深圳金桔莱 2015 年度已实现的净利润
情况和业绩承诺。
公司制定了《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公司涉及的
应披露事项进行管理。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原是天津金准黄金制品有限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为黄承伟 ,2011 年 12 月 21 日天津金准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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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品有限公司将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转让给了北京和谐天
下金银制品有限公司,黄承伟与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和北京和谐天下金银
制品有限公司均无任何关系,但股权转让后法定代表人一直没有变更完毕。因此,
上述交易发生时,彩宝公司未作为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报集团公司进行甄别,
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披露。公司进行内控检查时发现该问题,引起公司董事会和
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管理层要求股东单位尽快督促办理黄承伟法定代表人工商
变更手续。经过整改,2016 年 3 月山东栖霞鲁地矿业有限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
人,皇嘉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和天津金准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有任何
关联关系。
我所意见:上述 2 笔关联交易定价与同行业相比属于合理范围,未发现明显
不公允,其产生的利润对秋林集团经营业绩影响很小,且不属于深圳金桔莱合并
范围,对深圳金桔莱业绩承诺无影响。
三、根据年报,公司对黄金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半年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不
计提坏账,对商品零售及食品生产销售业务一年内皆计提6%。(1)请公司说明
上述不同坏账准备计提标准的客观依据;(2)由于公司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黄金
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请说明上述计提坏账安排的合理性。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
发表意见。
秋林集团回复:(1)因百货零售业与黄金加工批发业属不同行业,公司对
商品零售及食品生产销售业务应收账款一年以内按 6%计提坏账, 2015 年度报
告中食品生产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金额占公司应收账款金额比例较小。从 2013 年
-2015 年百货零售业务的应收账款年末余额为 0。公司对黄金加工批发业务中应
收账款账龄在半年以内的不计提坏账准备,同行业公司信用期内应收账款也未计
提坏账准备,如金叶珠宝、潮宏基年度报告中对信用期内应收账款也未计提坏账
准备。
(2)深圳金桔莱对黄金加工批发客户的赊销额度定期进行甄别审批,一般
赊销额度较大的客户都是长期合作、规模大、信誉高的大客户,并且账期较短(一
般一个月内回款)。此外,深圳金桔莱会不定期的对客户进行走访,并对逾期未
回款的客户进行及时催收,账龄半年内的应收款都能全额收回。深圳金桔莱对黄
金加工批发业务近三年账龄在 6 个月内的应收账款收回率进行统计,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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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报告报出日回款情况 报告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年末账龄半年
年份
内的应收账款
回款金额 收回占比 回款金额 回款占比
2013 年 100,341,523.63 80,032,101.07 79.76% 20,309,422.56 20.24%
2014 年 385,321,392.11 358,468,663.79 93.03% 26,852,728.32 6.97%
2015 年 424,019,278.08 399,844,204.10 94.30% 12,223,034.84 2.88%
注:2015 年末 6 个月内应收账款现已收回 97.18%,其余部份预计本月可以
全部收回。
综上,上述计提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我所意见:秋林集团对商品零售及食品生产销售业务一年内应收款计提 6%
坏账、对黄金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半年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的会计估
计方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商品零售及食品生产销售业务一年内应收款按 6%计
提坏账是根据公司历史回款经验、可能产生坏账情况估计的,一直沿用该会计估
计,目前百货经营方式主要以出租柜台方式经营,发生应收款较少。黄金加工及
批发销售业务中信用期内应收账款基本能够保证收回,近三年六个月以内账龄应
收款均在账期内回款,无坏账发生,所以根据同行业惯例及公司实际回款控制,
对黄金加工及批发销售业务半年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上述会计估计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四、根据年报,2011年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公司位于哈尔滨市
南岗区东大直街320号-2至7层秋林商厦产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公
司前任董事长蒋贤云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6日签署的
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公司负有协助产权过户义务。2015年7月27日,公司收到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民事判决书》,基本维持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黑龙江
汉帛公司出借给奔马实业集团的9300万及黑龙江博瑞酒店投资管理公司出借给
奔马实业集团的4000万元,实为博瑞商业公司支付给秋林集团的购房款133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目前尚未取得上述房产出售款项,并已向法院对奔马实业集团
提起诉讼,但公司已确认相关收益约1.1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1)房地产买卖协议中对应的房产出售价格、房屋净值、交易费用、及公司
在报告期内确认收益为1.1亿元的具体计算过程。
(2)上述房产目前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属情况,以及目前相关债权债务的确
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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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在尚未收到奔马实业集团款项且相关款项存在诉讼争议的前提下,
确认售房收益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秋林集团回复:(1)2015年出售哈尔滨市大直街320号-2至7层房地产买卖
协议中对应的房产出售价格3.08亿元、房屋净值1.78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0.17
亿元、违约金0.02亿元、利息0.01亿元;公司在报告期内确认收益为1.1亿元的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房产出售金额3.08亿-房产净值1.78亿-营业税金及附加0.17
亿-违约金0.02亿-利息0.01亿=1.1亿元。
(2)上述房产根据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 314 号民事判决书(博瑞商
业公司诉秋林集团房屋买卖纠纷案终审判决书,现已生效)认定:目前的使用权、
所有权归属于黑龙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高法判决处置上述房产,黑龙
江博瑞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付我公司购房款扣除利息、违约金等余额为 1.18 亿
元列其他应收款;公司应收黑龙江奔马实业有限公司 1.32 亿。标的物房产价值
高于应收款,如对方不能支付应收款可通过诉讼予以查封标的物,由此判断应收
款可收回。
我所意见:最高院(2014)民一终字第 314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标的房
产已不属于秋林集团,按照协议确认应收款项及处置收益,会计处理符合有关规
定。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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