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光电: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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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鸿利光电 证券代码:300219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2016 年 6 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李 国 平 雷 利 宁 董 金 陵

王 宇 宏 杨 永 发 孙 昌 远

全 健 王 建 民 万 晶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发行人/鸿利光电/公

指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本

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广发证券

律师、发行人律师 指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A股 指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之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保荐承销费、律师费、验资费用、股份登记

发行费用 指

费等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发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报告数值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

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文) :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英文) : GUANGZHOU HONGLI OPTO-ELECTRONIC CO.,LTD

法定代表人 : 李国平

成立日期 : 2004 年 5 月 31 日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14,847,475 元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

邮政编码 : 510890

电话号码 : 020-86733958

传真号码 : 020-86733777

网站 : www.honglitronic.com

电子邮箱 : stock@honglitronic.com

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简称及代码 : 鸿利光电(300219)

经营范围 :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光源制造;照明灯具

制造;灯用电器件及其他照明器具制造;节能技术推广服

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

技术转让服务;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电

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

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第二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15 年 8 月 4 日,鸿利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5 年 8 月 24 日,鸿利光电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5 年 10 月 15 日,鸿利光电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和除权、除息事宜调整的相关议案。

4、2015 年 11 月 2 日,鸿利光电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5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和除权、除息事

宜调整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6 年 1 月 27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获得通过。

2、2016 年 4 月 22 日,发行人收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市鸿利光

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00 号),核准发行人

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1 亿股新股。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1、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

金汇入广发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

付,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天健验[2016]7-59”

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

2、截至 2016 年 6 月 1 日,广发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

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中

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汇会验[2016]3240”验资报告,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

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

(四)股份登记情况

鸿利光电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概况

1、发行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56,634,996 股。

4、发行价格:本次发行价格为 12.81 元/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同时,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高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均价 12.51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期首日为《认购邀请书》

发送日的次一交易日,即 2016 年 5 月 20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或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孰低),即不低于 10.90 元/股。

5、募集资金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25,494,298.76 元,扣除发行

费用 14,612,664.8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10,881,633.91 元。

6、锁定期: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本次有效认购对象为 9 家,发行对象为 4 家,发行价格为 12.81 元/股,发行

数量为 56,634,996 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数量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646,370 161,999,999.70 -

2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954,722 229,999,988.82 -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597,970 186,999,995.70 -

4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35,934 146,494,314.54 -

合计 56,634,996 725,494,298.76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如下:

1、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注册资本:18,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许会斌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 A 座 1704-241 号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注册资本:59,4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4、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注册资本:1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与发行人无关联关系

该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发行人无重大交易,未来没有交易安排。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保荐代表人:赵虎、章琴

项目协办人:万弢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Z25644000

(二)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余强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营业执照)

电话:0571-88879999

传真:0571-88879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章归鸿、周小春

执业证书编号:33000014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号:000147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负责人:程秉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28号越秀金融大厦38楼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经办律师:黄贞、邹志峰

执业许可证号:24401199410259760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本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序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号 比例

1 李国平 168,515,250 27.41%

2 马成章 167,839,750 27.30%

3 董金陵 6,021,355 0.98%

4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74,220 0.97%

5 李俊东 4,264,515 0.69%

6 雷利宁 3,846,640 0.6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大数据 100 指数

7 3,367,300 0.55%

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行业成长混合型

8 2,568,233 0.42%

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主题轮动灵

9 2,379,500 0.39%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银汇理消费主

10 2,347,301 0.38%

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367,124,064 59.72%

(二)本次发行后的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以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在册股东,与本次发行情况模拟计算):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李国平 168,515,250 25.10%

2 马成章 167,839,750 25.00%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7,954,722 2.67%

4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597,970 2.17%

5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646,370 1.88%

6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435,934 1.70%

7 董金陵 6,021,355 0.90%

8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974,220 0.89%

9 李俊东 4,264,515 0.64%

10 雷利宁 3,846,640 0.57%

合计 413,096,726 61.52%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56,634,996 股流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

况如下(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发行完成后

股份性质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股份数(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8,604,573 22.54 0 138,604,573 20.64%

其中:高管锁定股 131,493,877 21.39 0 131,493,877 19.58%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76,242,902 77.46 56,634,996 532,877,898 79.36%

合计 614,847,475 100 56,634,996 671,482,471 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规模均将大幅度提升,公司

资金实力得到增强,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

司营业收入规模及利润水平也将有所增加,盈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将大幅增加;并且,在本次

募集资金开始投入使用之后,公司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在本次拟投

资项目建成投产并产生效益之后,公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将相应增加,整体盈

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

化,公司产品结构、客户结构、市场结构将得到进一步优化,有助于提升公司的

市场竞争力水平。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

更加合理,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

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五)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本次发行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而且该等投资者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产生影响。

第四节 中介机构对本次发行的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

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通过询价及申购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认购邀请书》等申购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

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

发行认购。经核查,最终获配的 4 家投资者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均属

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要求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上述获配对象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

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手续。所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广州市鸿利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贵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

性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进行了全程法律见

证,并出具《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一)鸿利光电本次发行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股票的

批准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发行股票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合同等

文书,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合同法》、《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合法、合规、有效;

(三)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

法、有效;

(四)本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参与认购的相关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有关要

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产品备案

范围,无需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

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没有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之主体资格符合鸿利光电股东大会、《发行管

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

要求。”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签名):

万弢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虎 章琴

法定代表人(签名):

孙树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

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黄贞 邹志峰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

程秉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2016年6月3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

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

用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引用的上述内容而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 ___

章归鸿 周小春

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___

余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6年6月3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

告书》之盖章页】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所有正式法律文件,均可在以下时间、地点

供投资者查阅。

一、查阅时间

工作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5:00。

二、查阅地点

广州市鸿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 1 号

电话:020-86733958

传真:020-86733777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发行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2、法律意见书

3、律师工作报告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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