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水泥: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6-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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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

“公司”)第六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现公司

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其他条件。公司事前已将本次发行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议案及会议材料后,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6.63 元/

股。若上述价格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工作;反

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公司暂不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工作。

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修订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刘贵彬:

温宗国:

伍远超:

2016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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