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岭水泥”或
“公司”)第六次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现公司
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其他条件。公司事前已将本次发行事项通知了独立董事,提供了
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议案及会议材料后,
基于我们的客观、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同意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调整,增加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其他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 6.63 元/
股。若上述价格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工作;反
之,若上述价格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公司暂不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工作。
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修订的相关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上述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对涉及关
联交易的议案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
刘贵彬:
温宗国:
伍远超: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