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与华夏银行开展融资合作并为经销商订单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与华夏银行开展融资合作,由华夏银行向公司的经销商提供 4000 万
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在该额度内,公司根据经销商信用及销售规模情况,给
予经销商指定的贷款额度,通过公司担保的方式,由华夏银行向经销商提供专项
贷款,贷款仅针对经销商向公司采购的订单金额以及公司所规定的贷款额度,所
有贷款的实施采用网络贷模式,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只限用于支付我司货款。
拟担保的经销商条件:为非关联方、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率低于 60%,成立三
年以上并与公司合作一年以上信用良好的优质经销商,且各经销商均提供个人连
带责任的反担保。
经销商贷款额度规定:授信额度不超过经销商上年与公司交易额的 30%,且
单个经销商不超过 200 万元,预计总额度在 4000 万元以内。
我们认为:公司与华夏银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开展融资合作,为经销商订单融
资提供担保,可以进一步规范经销商信用管理,合理支持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符
合公司强化销售渠道建设的发展方向,同时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减少应收账款,加
快存货周转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对拟担保的经销商资质选择也符合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华夏银行开展融资合作并为经销商订单融资提供最高限额
为 4000 万元的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康熙雄 吉争雄 彭雷清
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