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铁塔”)
委托,作为其专项法律顾问,就东方铁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四川省汇元
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于 2015 年 12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本所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
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3795 号)(以下简称“《反
馈意见》”)提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3-1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
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
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
律意见如下:
1-3-2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东方铁塔分别与豪达盈、信盈投资于 2016 年 4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终止<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
之终止协议》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的协议》
Asia Potash Group Company Limited(亚洲钾肥
亚洲钾肥 指
集团有限公司)
New Goal 指 New Goal (Asia) Limited
Silver Gold Enterprises Limited(金银企业有限
Silver Gold 指
公司)
Golden Rock Trading Limited(金石贸易有限公
Golden Rock 指
司)
China Sight 指 China Sight Limited
Vast Sino 指 Vast Sino Limited
Silver Ray 指 Silver Ray Investments Limited
Virtue Sky 指 Virtue Sky Holdings Limited
Glory Faith 指 Glory Faith Capital Limited
Asia Victory Development Limited(利亚发展有
Asia Victory 指
限公司)
Leader Capital (Asia) Limited(首源(亚洲)有
Leader Capital 指
限公司)
恒鼎投资者 指 Glory Faith、Asia Victory 及 Leader Captial
Kingscross 指 Kingscross Holdings Limited
霸菱投资 指 Baring Private Equity Asia V Holding (8) Limited
Celestial Glory 指 Celestial Glory Investments Limited
Central Fortune 指 Central Fortune Trading Limited
Glory Perfect 指 Glory Perfect Holdings Limited
Iris Pacific 指 Iris Pacific Limited
Prime Soar 指 Prime Soar Limited
1-3-3
Step Up 指 Step Up Co, Ltd.
德 意 志 银 行 新 加 坡 分 行 、 Celestial Glory 、
德银投资者 指 Central Fortune、Glory Perfect、Iris Pacific、
Prime Soar 及 Step Up
Dragon Works 指 Dragon Works Group Limited
1-3-4
正 文
第一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回复
一、 申请材料显示,配套募集资金用于支付相关中介费用、现金对价、
老挝开元钾肥项目建设及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请你公司补充披露配套募集
资金用于老挝开元钾肥项目建设是否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如需要,请补充
披露审批进展、是否属于前置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第 3 项问题)
根据东方铁塔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方案的议案》,鉴于豪达盈、信盈投资不再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
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调减为 60,000 万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将调整为
如下用途:在支付相关中介费用后,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51,836.62 万元,其余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再用于老挝开元钾肥项目
建设,不涉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事宜。
二、 申请材料显示,韩汇如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市公司前三大股东韩汇如、韩真如、韩方
如间的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2)根据《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次交易前韩汇如及其一
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4 项问题)
(一)关于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出具的说明,韩方如、韩真如与韩汇如为姐
弟关系,韩方如与韩真如为姐妹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前,韩汇如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52.45%的股
权,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韩汇如并不需要与第三方一致行动以获取
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出具的《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声
明》,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在生活、经济上相互独立;就韩汇如认购东方
铁塔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发行的股份,韩真如、韩方如未提供任何融资安
排;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之间就其所持东方铁塔股份不存在委托持股、委
托管理等安排,亦未曾在股东大会表决、人员选举、股息分红、股份变动等重
大决策事项上作出过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一致行动安排,各方均独立判断、决
策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截至声明出具日,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均无意改变
在上述情形中的关系,亦无达成一致行动安排的任何意图;同时,韩汇如、韩
1-3-5
真如及韩方如均已承诺,如果其将来与其他声明方达成了任何一致行动安排,
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韩汇如、韩真如及韩方如不构成一致行动。
(二)关于锁定期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韩汇如已出具承诺如下:其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
股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韩汇如就其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安排符合《证券法》第九十八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
规定。
三、 申请材料显示,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豪达盈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6
月,注册资本 10 万元,信盈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9 月,注册资本 20 万元,并
分别认购 2 亿元、1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认购资金
来源和到位时间,设立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运作机制、是否存在代持。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5 项问题)
根据东方铁塔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与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之间<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以及东方铁塔分别与豪达盈、信盈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达盈及信盈投资不再作
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
四、 申请材料显示,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尚未完
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请在重组报告书中充分提示风险,并对备案事项作出专
项披露,承诺在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前,不能实施本次重组。请独立财务顾
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6 项问题)
根据东方铁塔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事项的议案》、《关于终止与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之间<股份认购协议>的议
案》,以及东方铁塔分别与豪达盈、信盈投资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豪达盈及信盈投资不再作
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鉴于豪达盈及信盈投资已不再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
金的认购对象,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事宜。
五、 申请材料显示,2015 年 8 月 21 日,亚洲钾肥与 New Goal 签署债
1-3-6
权转让协议,将亚洲钾肥持有的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让给 New
Goal,同日,New Goal 与香港开元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将 New Goal 持有
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增为股本。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亚洲钾肥持
有的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让给 New Goal 的价格及作价依据。2)上
述债权转增为股本占香港开元的比例。3)香港开元自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及
股东变化等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
见》第 9 项问题)
(一)关于 7,500 万美元债权的转让价格及作价依据
根据 New Goal、亚洲钾肥与香港开元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债权
转让协议》以及汇元达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亚洲钾肥将其持有的
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无偿转让给 New Goal。
(二)关于债权转增为股本占香港开元的比例
根据 New Goal 与香港开元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签署的《债转股协议》、
香港公司注册处文件管理组盖章的《更改股本通知书》及《香港法律意见
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New Goal 持有的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为
香港开元股本后,香港开元已发行股份数仍为 100 股,已缴付股本为 100 港元
及 7,500 万美元。
(三)香港开元自设立以来的股权结构及股东变化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及汇元达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香港开元的设立及主要历史沿革如下:
1、设立
香港开元成立于 2010 年 10 月 20 日,设立时的股东为 New Goal,New
Goal 持有香港开元 100 股,每股面值港币 1 元,New Goal 持有香港开元
100%的股权。
2、债转股
2015 年 8 月 21 日,New Goal、亚洲钾肥与香港开元签署《债权转让协
议》,亚洲钾肥将其持有的香港开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让给 New Goal;同
日,New Goal 与香港开元签署《债转股协议》,New Goal 受让的前述香港开
元 7,500 万美元债权转增为香港开元股本。转增完成后,香港开元已发行股
份总数仍为 100 股,已缴付股本为 100 港元及 7,500 万美元,New Goal 持有
香港开元 100%的股权。
3、股权转让
2015 年 5 月 21 日,New Goal 与汇元达作为合同其中两方签署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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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 New Goal 以 250,169,813.80 美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香港开元 100
股转让给汇元达。本次股权转让于 2015 年 8 月 21 日完成交割,香港开元于同
日向汇元达签发股票以证明其股东身份。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汇元达持有香
港开元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铁塔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补充
披露。
六、 申请材料显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中,关联方绥芬河开元经贸有
限公司占比较大,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绥芬河开元向四川汇元达购买的钾肥
均已实现对外销售。同时,前五大供应商中,关联方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占比较大。绥芬河开元为汇力连锁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汇元达在
老挝生产的钾肥可能存在通过汇力连锁在国内销售的情形。请你公司补充披
露:1)四川汇元达销售和采购等主要经营业务是否依赖于原控股股东四川省
开元集团,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业务是否完整。2)绥芬河开元向四川汇元达购
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具体情况。3)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及关联交
易定价是否公允。4)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对上市
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2 项问题)
(一)关于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业务的完整性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老挝开元及汇
元达主要通过其关联方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力连
锁”)的全资子公司绥芬河开元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芬河开元”)在
中国境内销售钾肥产品;同时,老挝开元主要通过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开元集团”)在中国境内采购设备及备件。
销售方面,老挝开元生产的钾肥于 2014 年开始实现对中国大陆的销售。
由于老挝开元年产 50 万吨氯化钾项目于 2015 年 5 月份正式达产,达产之前产
量相对较少,老挝开元并未在国内设立专门的销售团队负责国内市场销售业
务,而是通过绥芬河开元进口至国内并对外销售。汇元达于 2015 年 3 月起开
始进口老挝开元生产的钾肥。汇元达成立初期,国内销售团队的组建和销售渠
道的开拓尚未全面完成,老挝开元生产的部分钾肥仍需通过绥芬河开元对国内
进行销售。汇元达目前已开始组建自己的销售团队,并由汇元达直接与国内经
销商及化肥厂等客户进行接洽;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按照东方铁塔《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的情况下,老挝开元生产的钾肥亦有可
能通过汇力连锁在国内销售,但汇力连锁仅是其销售代理商之一。
采购方面,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前期老挝开元的建设所需设
备及备件由四川开元集团统一在国内采购再销售给老挝开元,汇元达成立后,
因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因此,延续由四川开元集团代办国内采购事
1-3-8
项。待汇元达办理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后,老挝开元将通过汇元达在
中国境内采购设备及备件,从而避免与四川开元集团继续发生关联交易。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汇元达核心资产主要位于
老挝,不存在被其目前实际控制人赵思俭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资
产完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汇元达销售
和采购等主要经营业务不依赖于原控股股东四川开元集团,汇元达的资产及业
务完整。
(二)关于绥芬河开元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情况
1、绥芬河开元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情况
根据汇元达及绥芬河开元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绥芬河开元向汇
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两年度累计 2015年度 2014年度
从汇元达采购数量 113,059.87 23,100.00 89,959.87
对外销售数量 112,879.49 59,916.66 52,962.83
对外销售数量占从汇元
99.84% 259.38% 58.87%
达采购数量比例
汇元达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累计向绥芬河开元销售数量与绥芬河开元
同期累计对外销售数量的差异为 180.38 吨,该差异系运输损耗所致。据此,
绥芬河开元在 2014 年度和 2015 年度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已实现对外销售。
2、汇力连锁(不包括绥芬河开元)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情
况
根据汇元达及汇力连锁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汇力连锁(不包括
绥芬河开元)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吨
项目 两年度累计 2015年度 2014年度
从汇元达采购数量 120,431.08 120,431.08 -
对外销售数量 120,181.40 120,181.40 -
对外销售数量占从汇元
99.79% 99.79% -
达采购数量比例
1-3-9
汇元达在 2015 年度向汇力连锁(不包括绥芬河开元)销售数量与汇力连
锁(不包括绥芬河开元)同期对外销售数量的差异为 249.68 吨,该差异系运
输损耗所致。据此,汇力连锁(不包括绥芬河开元)在 2015 年度向汇元达购
买的钾肥已实现对外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铁塔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绥芬河开元及汇力连
锁向汇元达购买的钾肥实现对外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关于关联销售和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1、关联销售的必要性以及定价公允性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中天运[2016]阅字第 90003 号),报告期内,汇元达关联销售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5年度 2014年度
绥芬河开元经贸有限
销售钾肥 41,019,813.45 156,079,722.24
公司
四川汇力农资连锁股
销售钾肥 227,530,006.65 -
份有限公司
合计 268,549,820.10 156,079,722.24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汇元达成立于 2015 年 2 月,
于 2015 年 8 月收购香港开元 100%股权。汇元达备考合并报表假设其在报告
期初就已成立且间接控制老挝开元 100%的股权。因此,报告期内,汇元达对
绥芬河开元的销售实为老挝开元对绥芬河开元直接销售。
老挝开元生产的钾肥于 2014 年开始实现对中国大陆的销售,当年对国内
销售额占全年销售额 49.60%。由于老挝开元年产 50 万吨氯化钾项目于 2015
年 5 月份正式达产,达产之前产量相对较少,老挝开元并未在国内设立专门的
销售团队负责国内市场销售业务,而是通过绥芬河开元进口至国内并对外销
售。2014 年度,老挝开元对绥芬河开元销售钾肥平均单价为 282 美元/吨,老
挝开元对其他单位销售钾肥平均单价为 292 美元/吨;2015 年度,老挝开元对
绥芬河开元销售钾肥平均单价为 285 美元/吨,老挝开元对其他单位销售钾肥平
均单价为 288 美元/吨。
汇元达于 2015 年 3 月起开始进口老挝开元生产的钾肥。汇元达成立初
期,国内销售团队的组建和销售渠道的开拓尚未全面完成,老挝开元生产的部
分钾肥仍需通过汇力连锁对国内进行销售。四川汇元达对汇力连锁销售钾肥平
均单价为 1,889 元/吨,对其他单位销售钾肥平均单价为 1,918 元/吨。
报告期内,汇元达向关联方销售钾肥的价格略低于对其他单位的销售价
1-3-10
格,主要系扣除了关联方代垫的国内运输、人员差旅等费用。因此,汇元达上
述关联销售定价公允。
2、关联采购的必要性以及定价公允性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中天运[2016]阅字第 90003 号),报告期内,汇元达关联采购情况如
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2015年度 2014年度
四川省开元集团有限
购买设备 92,806,386.25 77,660,063.05
公司
合计 92,806,386.25 77,660,063.05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报告期内,老挝开元通过四川
开元集团在国内购买设备及备件。前述关联采购是由于前期老挝开元未在国内
设立机构,为节约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暂由四川开元集团代为采购;汇
元达成立后,因尚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故仍延续由四川开元集团代办
国内采购事项。待汇元达办理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后,老挝开元将通
过汇元达在中国境内采购设备及备件,从而避免与四川开元集团继续发生关联
交易。四川开元集团在国内采购设备及备件后再平价转售给老挝开元,价格公
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汇元达通过关联方销售钾肥、采购设备及备件具有
必要性,且价格公允。
(四)关于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及其影响
1、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交易金额及其占比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出具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
告》(中天运[2016]阅字第 90004 号),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
交易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1)关联销售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关联销售金额 26,854.98 15,607.97
备考营业收入 199,793.31 130,862.29
关联销售金额占备考营业收入 13.44% 11.93%
1-3-11
比例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年度 2014年度
关联采购金额 9,280.64 7,766.01
备考采购金额 113,176.42 153,235.40
关联采购金额占备考采购金额
8.20% 5.07%
比例
2、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根据东方铁塔及汇元达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关联
交易主要为向关联方销售钾肥,未增加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关联交易,也未增
加本次收购标的的关联交易。随着汇元达国内销售团队的组建和销售渠道的开
拓,以及汇元达进出口资质的取得,汇元达销售方面的关联交易占比将显著下
降,并基本停止采购方面的关联交易。
根据东方铁塔及汇元达出具的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汇元达发生新增
关联交易,东方铁塔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铁塔《公司章程》等规章
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内部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关联交易公平、公
允。鉴于钾肥为大宗商品,市场价格透明,更加确保了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新增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和中
小股东权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七、 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 7 月老挝开元启动境外上市计划,开始搭建
境外上市架构,后放弃境外上市计划,并开始推动中国境内重组。请你公司补
充披露:1)老挝开元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2)原有境外上市架
构是否彻底拆除,是否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4 项问题)
(一)关于老挝开元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情况
根据汇元达出具的说明,老挝开元筹划上市进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如
下:
1-3-12
2011 年,老挝开元钾肥项目开工建设,由于项目投资较大,建设周期长,
仅靠自有资金无法完成项目建设,于是计划通过上市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但
由于老挝开元钾肥项目当时尚处于建设期,不符合中国境内 IPO 上市盈利要
求,而当时香港联交所针对未盈利的矿业公司上市制定了明确指引。因此,老
挝开元于 2012 年开始启动香港上市工作,并相继完成了设立上市主体亚洲钾
肥、搭建上市架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工作,并于 2012 年 12 月向香港联
交所递交了 A1 表格。按照原本的上市计划,亚洲钾肥将于 2013 年第三季度实
现上市,但由于当时香港证券市场环境不佳,亚洲钾肥决定暂停香港上市。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铁塔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老挝开元筹划上市进
展、未上市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关于境外上市架构拆除情况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老挝开元境外上市架构拆除的过程如
下:
1、汇元达受让香港开元股权
2015 年 5 月 21 日,汇元达与 New Goal 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汇元达
以 250,169,813.80 美元的价格收购 New Goal 持有的香港开元全部已发行股
份。
2、回购霸菱投资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5 月 21 日,亚洲钾肥与霸菱投资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洲钾
肥回购霸菱投资持有的亚洲钾肥 7,692 股普通股。2015 年 8 月 27 日,亚洲钾
肥通过 New Goal 账户向霸菱投资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3、赎回 Kingscross 持有的可转换债券
2015 年 5 月 21 日,亚洲钾肥、Silver Gold、赵思俭与 Kingscross 签署赎
回及结算协议,约定亚洲钾肥赎回其向 Kingscross 发行的 5,000 万美元可转换
债券。2015 年 8 月 27 日,亚洲钾肥通过 New Goal 账户支付了全部回购价
款。
4、赎回德银投资者持有的债券
2015 年 5 月 21 日,Silver Gold 与德意志银行新加坡分行、Celestial
Glory、Central Fortune、DB Trustees (Hong Kong) Limited(作为债券受托人
和担保的代理人)签署赎回及结算协议,约定 Silver Gold 赎回上述向德意志银
行新加坡分行、Celestial Glory、Central Fortune 发行的 DB-A 级债券。同
日,Silver Gold 与 DB Trustees (Hong Kong) Limited(作为债券受托人)签署
赎回及结算协议,约定 Silver Gold 赎回债券持有人持有的 DB-B 级债券。
2015 年 8 月 27 日,Silver Gold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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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回购 Silver Ray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9 月 30 日,Silver Ray 与 Silver Gold 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Silver Ray 将其持有的亚洲钾肥 2,499 股普通股转让给 Silver Gold。本次转让
完成后,Silver Ray 持有亚洲钾肥 1,650 股普通股,Silver Gold 持有亚洲钾肥
76,874 股普通股。2015 年 12 月 22 日,Silver Gold 支付了全部股份转让价
款。
2015 年 9 月 30 日,亚洲钾肥与 Silver Ray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洲
钾肥回购 Silver Ray 持有的亚洲钾肥 1,650 股普通股。2015 年 10 月 8 日,亚
洲钾肥向 Silver Ray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6、回购 Asia Victory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7 月 28 日,亚洲钾肥与 Asia Victory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
洲钾肥回购 Asia Victory 持有的亚洲钾肥 1,000 股普通股。2015 年 9 月 30
日,亚洲钾肥向 Asia Victory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7、回购 Glory Faith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7 月 28 日,亚洲钾肥与 Glory Faith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
洲钾肥回购 Glory Faith 持有的亚洲钾肥 5,000 股普通股。2015 年 11 月 27
日,亚洲钾肥向 Glory Faith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8、回购 Dragon Works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8 月 19 日,亚洲钾肥与 Dragon Works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并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亚洲钾肥回购 Dragon Works 持有的亚
洲钾肥 1,539 股普通股。2015 年 9 月 30 日,亚洲钾肥向 Dragon Works 支付
了全部回购价款。
9、回购 Silver Gold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5 月 21 日,亚洲钾肥与 Silver Gold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并于
2015 年 8 月 4 日签署补充协议,约定亚洲钾肥回购 Silver Gold 持有的亚洲钾
肥 3,620 股普通股。2015 年 8 月 27 日,亚洲钾肥通过 New Goal 账户支付了
全部回购价款。
2015 年 9 月 30 日,亚洲钾肥与 Silver Gold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
洲钾肥回购 Silver Gold 持有的剩余亚洲钾肥 73,254 股普通股。2015 年 9 月
30 日,亚洲钾肥向 Silver Gold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10、回购 Vast Sino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10 月 11 日,亚洲钾肥与 Vast Sino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洲
钾肥回购 Vast Sino 持有的亚洲钾肥 875 股普通股。2016 年 1 月 20 日,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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钾肥向 Vast Sino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11、回购 Virture Sky 所持亚洲钾肥股权
2015 年 10 月 11 日,亚洲钾肥与 Virture Sky 签署股份回购协议,约定亚
洲钾肥回购 Virture Sky 持有的剩余亚洲钾肥 1,750 股普通股。2016 年 1 月 20
日,亚洲钾肥向 Virture Sky 支付了全部回购价款。
根据汇元达现实际控制人赵思俭出具的确认与承诺函,老挝开元原有境外
上市架构已彻底拆除,不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自汇元达 100%股权转让至东
方铁塔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如发生与老挝开元拆除境外
上市架构相关的诉讼等事项,导致汇元达、香港开元或老挝开元受到任何损失
的,其将向汇元达作出足额赔偿或补偿。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老挝开元境外上市架构已拆除完毕,境外架构
拆除过程不存在诉讼等法律风险。
八、 申请材料显示,新余顺成及其一致行动人、扬帆工贸以其持有的四
川汇元达 55.37%股权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承诺在重组实施前
解除质押担保。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标的公司股权质押解除的具体安排及
进展,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5 项问题)
根据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股权出质注
销登记通知书》,顺成投资、文皓投资、扬帆工贸、刘仲辉、李坤一、何永
平、杜勇、赵思勤分别持有的汇元达股权上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定
的质押担保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解除。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并能在约定期限内
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及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九、 申请材料显示,四川汇元达的主要业务为进口老挝开元生产的钾
肥,并向国内销售,其核心资产为通过其 100%控股的香港开元控制的老挝开
元 100%权益。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跨境经营的管控措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是否存在跨境管控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反馈意见》第 17 项问题)
根据汇元达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说明,汇元达采取的跨境管控措施如
下:
1、公司治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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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元达持有香港开元 100%股权,香港开元持有老挝开元 100%股权。香
港开元现有董事 1 人,由汇元达委任;老挝开元现有董事 1 人,由香港开元委
任。
香港开元及老挝开元的公司章程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的职责范围,并根据公司需要,委派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2、财务方面
汇元达制定了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处理办法,财务管理实
施细则等。
人员配置方面:前期老挝开元财务总监及重要的财务岗位都由汇元达从国
内委派,保证公司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能得到有效执行。
资金管理方面:绝大部分资金通过网银流动,并在国内银行开设主要销售
收入的离岸账户和 NRA 账户,汇元达可以通过网银和国内银行随时关注资金
的流向。
老挝开元财务部长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防
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还要不定期组织对公司各银行
账户余额进行抽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老挝开元根据其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对建设、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资金实行
统一调配、计划使用、预算控制、一支笔审批的管理原则。
3、人力资源方面
为了更好的管理员工,汇元达制定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了提高工作效
率,保护公司财产,老挝开元的高管及中层干部全部由汇元达从国内委派。
老挝开元矿业共有员工 607 人,其中中国员工 279 人,老挝(含越南)员
工 328 人。高管 4 人,中层干部 19 人全部由汇元达从国内委派,并形成了中
国员工带老挝员工的机制。
4、采购流程方面
老挝开元将采购分为固定资产及家俱采购、生产物资采购两种。固定资产
及家俱采购的决策和执行在生产现场完成,但在采购事项决策前,关于相关采
购的申请和投入产出分析需要提交汇元达。
备件材料、工用具、生产药剂等生产物资的采购,需按计划交由供销售部
统一比价(或招标)采购,实行验收入库,使用按程序出库的管理办法。
所有采购过程需要经过询价和招标程序,还需向汇元达提交《物资采购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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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调查表》,提供三家以上(含三家)供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
式、商品规格、供货价格、交货方式和结算方式等内容。相关合同签署后需实
时传递至汇元达。
5、生产管理方面
老挝开元主管生产的负责人也由汇元达从国内委派。老挝开元制定了生产
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生产调度管理制度、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地质勘测管理制度等。
老挝开元安全环保部门经常深入作业现场巡回检查,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
安全、环保检查和专业检查,并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
培训工作,并定期将结果向汇元达汇报。同时,老挝行政部门会及时传达上级
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
和通知。
老挝开元生产车间制定了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并在车间实行全员巡检制,
即车间领导、工段长、岗位组长、操作工、保全工五级巡检制。五级巡检人员
按规定周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巡检。车间负责人每天不少于一次巡查;工艺员
巡查不少于二次、工段长每班不少于二次的巡检;保全工每四小时巡检一次,
对于重点区域视情况可缩短巡检周期;岗位组长、操作工对本岗位设备负责巡
检,各级人员在巡检后必须做好巡检记录,并定期将巡检记录交付汇元达检
查。
6、信息沟通方面
老挝开元高管定期通过通讯方式向汇元达汇报其生产、管理等各方面的情
况。就汇报中发现的问题,汇元达根据老挝开元实际情况进行指导。
汇元达公司中层、高层领导也会定期、不定期的到老挝现场进行检查指
导,同时还指派财务人员对老挝开元的日常经营进行管控,要求老挝开元每月
向汇元达报送财务报表。
根据汇元达出具的说明,截至目前,汇元达的上述各项管理措施及内部控
制实施有效,没有因管理不当产生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汇元达跨境经营的管控措施及内部控制有效。同
时,东方铁塔已在《重组报告书》中就跨境管控风险进行了风险提示。
十、 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产业振兴的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人民政
府。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要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18 项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 2014 年 7 月 11 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
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第六项的规定:“国有股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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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的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该国有股东所涉及的国
有股权管理事项,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重组后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
份的,应按照《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
[2007]109 号)等相关规定报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
本次交易由产业振兴的股东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
发展控股”)审批即可,无需报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汇元达出具的说明,产业振兴已向四川发展控股报送了相关申请文
件,截至目前尚未取得四川发展控股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不需要取得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批准。
第二部分 关于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内容
根据东方铁塔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重组报告书》、《<
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等相关文件材料,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内容如
下:
因豪达盈及信盈投资不再作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本次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调整为 60,000 万元,全部由韩汇如认购;按照前述募集资金总额
上限及发行价格 7.68 元/股计算,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的股份发行数量调整
为 78,125,000 股,全部向韩汇如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调整为如下用途:在支
付相关中介费用后,主要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 51,836.62 万元,其余用
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
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第六项的规定,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
案的重大调整;新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根据东方铁塔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系
缩减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并在未改变股东大会已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
下对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和金额进行调整。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
的调整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
订汇编》规定的重大调整。
三、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2016 年 4 月 15 日,东方铁塔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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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关于终止与豪达盈投资、信盈投资之间<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等与调整本次交易方案相关的议案。
根据东方铁塔于 2015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有关事项的议
案》,东方铁塔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本次重组的一切有关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
决议,制定、实施本次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
整相关资产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等事项;(2)修改、补
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3)在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在监管部门政策要求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
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
重组的具体方案作出相应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属于东方铁塔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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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玲 王立新
肖 兰
二○一六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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