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发展:A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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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 2016-031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10 元。

●派发现金红利(税后):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0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

券投资基金在本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沪股通股东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按 10%税

率代扣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3 日(周一)。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14 日(周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14 日(周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已获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16-029)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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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本公司 H 股股东分红派息安排请见

本公司在香港市场发布的公告)。

(三)本次分配以 4,032,032,861 股(其中 A 股总数为 2,736,032,861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0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约人

民币以 403,203.286.10 元。

(四)代扣代缴所得税情况: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财税[2012]85 号《通知》”)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自然人股东

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为: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本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由本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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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

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在本次分配股权登

记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

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

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证明文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

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

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 号《通

知》的规定在取得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除上述 QFII、RQFII、沪股通股东之外的 A 股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 0.10 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6 月 13 日(周一)

2、除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周二)

3、红利发放日为 2016 年 6 月 14 日(周二)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

一致。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13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 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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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红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

发放。

2、其他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21-65967165

联系传真:021-65966160

联系地址:上海市东大名路 670 号 7 楼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邮政编码:200080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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