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隋恒举、李清龙、王
宇、许敏、孙峻峰、彭文元及张建平等 7 名自然人发行股份购买其分别持有的上
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本信息”)100%股权、上海圭璋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圭璋信息”)100%股权、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逐光信息”)100%股权、上海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信信
息”)100%股权、上海久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归信息”)100%股权、
上海罗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度信息”)100%股权及上海繁橙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橙信息”)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海金力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
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可行。
2、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为隋恒举、李清龙、王宇、许敏、孙峻峰、彭文
元及张建平,该等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 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
4、 公司为本次重组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具
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
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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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且选聘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
定。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
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
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
了合规且符合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本次资产评估结论合理,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 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拥有哈本信息、圭璋信息、逐光信息、
千信信息、久归信息、罗度信息及繁橙信息等 7 家公司 100%的股权,间接持有
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63.57%的股份,成为上海银橙文化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有利于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全
体股东的现实及长远利益。
6、 独立董事充分考虑了国家相关政策对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可能产生的相
关影响。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战略委员会应进一步发挥公司未来发展战略规划
的职能,确保公司能够按照未来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稳健发展,维护全体股东的长
远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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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刁勇 陈乃蔚 崔祯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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