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6 年 6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 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
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 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 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
限如下: 项: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 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
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30%之内的投 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
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下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1
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 万元以下的; 资 产 的 50% 以 下 , 或 绝 对 金 额 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3,000 万元以下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
以下的。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 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
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 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
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 长或总经理行使。
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如达到
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 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使。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质押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 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会审议: 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 7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券除外);
总资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押事项;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
元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在 70% 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标准。
(发行债券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算达到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产 10%的“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 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
额作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方可作出决议。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
议。 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2
金额在 30—1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董事会审核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 (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的在 100 万—1000 万元之间,或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对值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借款;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
托理财事项。 易,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前款第(一)-(四)项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八)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关联交易事项。
照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
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
公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 司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3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大会审议。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面审核意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下
极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利润分配政策: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 (二)利润分配形式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
4
金分红。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的条件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
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
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
红。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合理规模
的情况下,经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预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5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情况以及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或其他特殊
情形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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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相关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整利润分配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政策的决策程序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
参会表决条件。 表决条件。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 过。
情形之一: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之一: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致公司经营亏损;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 亏损;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
司经营亏损;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均低于 20%; 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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