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2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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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6 年 6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 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

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 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 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

限如下: 项: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 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

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30%之内的投 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

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下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1

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 万元以下的; 资 产 的 50% 以 下 , 或 绝 对 金 额 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3,000 万元以下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

以下的。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 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

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 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

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 长或总经理行使。

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如达到

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 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使。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质押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 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会审议: 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 7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券除外);

总资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押事项;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

元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在 70% 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标准。

(发行债券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算达到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产 10%的“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 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

额作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方可作出决议。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

议。 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2

金额在 30—1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董事会审核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 (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的在 100 万—1000 万元之间,或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对值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借款;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

托理财事项。 易,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前款第(一)-(四)项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八)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关联交易事项。

照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

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

公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 司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3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大会审议。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面审核意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下

极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利润分配政策: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 (二)利润分配形式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

4

金分红。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的条件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

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

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

红。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合理规模

的情况下,经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预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5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情况以及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或其他特殊

情形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6

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相关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整利润分配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政策的决策程序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

参会表决条件。 表决条件。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 过。

情形之一: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之一: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致公司经营亏损;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 亏损;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

司经营亏损;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均低于 20%; 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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