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隋恒举、李清龙、王
宇、许敏、孙峻峰、彭文元及张建平(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圭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久归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繁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本次重组的标
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重组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1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Wu Yichao 田保国 杜晟华
李尚喆 李柱吉 陈筱诚
崔祯植 刁勇 陈乃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