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2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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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隋恒举、李清龙、王

宇、许敏、孙峻峰、彭文元及张建平(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圭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久归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繁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本次重组的标

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重组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1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Wu Yichao 田保国 杜晟华

李尚喆 李柱吉 陈筱诚

崔祯植 刁勇 陈乃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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