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蓝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终止
股权合作的协议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的
原则,对如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关于蓝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终止股权合作的协议书》事
项的独立意见
因交易对方福州东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泽医疗”)、周少文
等为公司关联方,本次签署《关于终止股权合作的协议书》属于关联交易,我们
在认真审核了该次交易的有关文件后,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参股东泽医疗、控股上海透析资产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透析”)及珠海保税区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大生”)后,根
据对血液净化业务当前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前景的分析,公司战略重心调整为更
侧重医疗大健康和健康防护领域,而东泽医疗主要往血液净化领域深度发展。基
于以上原因,上海蓝帆资产经与东泽医疗及周少文等各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上
述股权合作。
双方终止股权合作后,可以各自集中精力和资源推动不同业务目标,更有利
于双方的快速发展,也更符合各方的利益。本次终止股权合作协议,交易价格充
分考虑了东泽医疗、上海透析及珠海大生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发展前景,有
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对本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均已依法回避表决,本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海蓝帆资产签署《关于终止股权合作的协议书》。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蓝帆(上海)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签署《关于终止股权合作的协议书》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宿玉海 申子瑜 赵 耀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