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5 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 185 号)(以下简称
“问询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为鸿路钢构 2015 年年报的审计机
构,现对问询函中涉及会计师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问询函第 3 项: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披露主要
原材料钢材价格的下降导致产品售价下降,而本报告期你公司仅对库存商品计
提跌价准备。请你公司从产品分类、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变动情况等
方面具体说明原材料、在产品、周转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原因,分析存
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是否充分,并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存货构成及跌价准备变动情况
1. 存货构成情况 单位:元
期末数 期初数
项 目 比例变动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原材料 1,204,511,154.69 46.46% 1,143,511,926.30 42.60% 3.86%
在产品 6,712,584.44 0.26% 8,031,185.13 0.30% -0.04%
库存商品 290,021,432.41 11.19% 411,712,468.70 15.34% -4.15%
其他周转材料 34,425,203.89 1.33% 30,518,931.36 1.14% 0.19%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
1,056,848,339.28 40.77% 1,090,341,810.85 40.62% 0.14%
完工未结算资产
合 计 2,592,518,714.71 100.00% 2,684,116,322.34 100.00% 100.00%
2. 存货跌价准备变动情况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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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14年期初 2014年度增加 2014年度减少 2014年期末
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4,487,292.77 1,067,765.90 5,555,058.67
存货跌价准备小计 4,487,292.77 1,067,765.90 5,555,058.67
(续上表)
项目 2015年期初 2015年度增加 2015年度减少 2015年期末
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5,555,058.67 994,605.64 6,549,664.31
存货跌价准备小计 5,555,058.67 994,605.64 6,549,664.31
期末公司存货的主要构成为原材料和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
(二) 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下跌情况
由于受到国内宏观经济增长放缓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钢材价格下跌较多,
相应的钢结构类产成品的单位成本也下降较多。由于公司采用订单驱动的经营模
式,期末库存基本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而备货,通常情况下,公司与客户签订
的销售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存货不会因为材料市场价格的下跌而出现其可变现
净值低于账面价值情形。
(三) 存货跌价准备的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公司存货相关政策的规定,公司期
末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可变现
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
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
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 原材料的减值测试
公司期末原材料120,415.12万元,其中主要材料为100,940.13万元,占原材
料的比例为83.80%,辅助材料为19,510.98万元,占原材料的比例为16.20%。期
末原材料主要系为钢结构业务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其中钢结构业务的主要材料钢
材库存约为43.85万吨,通用性较强,能够生产各种不同的钢结构产品。期末尚
未执行的钢结构业务数量约为80.80万吨,待执行合同完全能够涵盖钢材结存量。
根据公司存货跌价准备的相关政策,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用其生产的产成
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
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按可变现净值计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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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原材料用于生产钢结构业务的对应的建造合同资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
故相应的用于生产的原材料不存在减值情况,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2. 在产品的减值测试
公司的主营业务钢结构业务为订单驱动的经营模式,公司期末在产品均系为
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且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存货数量
不大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所以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量。截至2015
年12月31日,在产品根据合同单价减去预计继续生产成本和预计销售税费作为可
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经测试,期末不存在在产品单位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的情
况,无需计提在产品跌价准备。
3. 周转材料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周转材料主要为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用的备品备件,金额较小且
市场单价无较大波动。将期末周转材料库存单价与市场单价进行比较,未发现期
末库存单价明显高于市场单价的情况,期末周转材料不存在预计损失,无需计提
存货跌价准备。
4. 库存商品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对客户已取消合同形成的无法销售库存商品1,507.07吨按照期末
废料单价计提了6,549,664.31元存货跌价准备,公司期末其他库存商品均有销售
合同对应,其可变现净值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量。截至2015年12月31日,库存商
品根据合同单价减去预计销售税费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算依据。经测试,期末不
存在其他库存商品单位成本大于可变现净值的情况,无需计提库存商品跌价准备。
5. 建造合同形成的已完工未结算资产的减值测试
期末,公司按建造合同预计合同总成本超出合同总收入的部分与该建造合同
已确认损失之间的差额预计合同损失,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2015年12月31
日,经检查公司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未发现预计总成本超出合同总收入的情况,
所以建造合同不存在预计损失,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6. 核查情况
(1) 核查程序
1) 检查期末原材料明细表,核对期末尚未执行完毕的钢结构合同;
2) 检查期末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明细,并核对对应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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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检查期末周转材料库存单价,与周转材料采购合同的市场单价进行比较;
4) 检查期末尚未执行完的工程合同,核对预计总成本和合同总收入;
(2)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末公司存货不存在减值迹象,无需计提跌价准备。
二、问询函第 5 项:本报告期,你公司实现“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
置利得”1.2 亿元,请详细说明非流动资产处置的原因,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
原则及金额,并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明细
2015年度公司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为123,069,811.02元,其中土地收储相关
利得为122,984,191.37元,占比99.93%;零星固定资产处置利得85,619.65元。
(二) 处置原因
由于市政整体规划需要,公司阜阳北路两侧涉及规划调整,根据安徽省合肥
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鸿路集团阜阳北路西侧生产基地项目的批复》(长政秘
〔2014〕81号),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政府对鸿路钢构公司座落于双凤工业
区阜阳北路西侧的土地及厂房建筑物实施收储。
2015年9月18日,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分别与鸿路钢构公司签订《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鸿
路公司设备搬迁补偿协议书》,公司收储范围的土地、厂房及其不能搬迁的附属
设施等资产收储及补偿总额为21,880.00万元。公司相关搬迁工作已于2015年11
月30日完成。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到土地收储款6,721.87万元和设备
搬迁补偿款5,075.34万元。
(三) 确认营业外收入的会计原则及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 《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出售、转
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
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
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2.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
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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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规定: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
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
益。(2)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四、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进行
如下会计处理:
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
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
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
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
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
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
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4. 本期确认营业外收入具体金额:
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的搬迁净收益=搬迁补偿款总额 21,880.00 万元-搬迁
相关评估等费用 103.02 万元-搬迁资产净损失 9,478.56 万元(搬迁资产账面价
值 9,900.22 万元-搬迁废品清理收入 421.66 万元)=12,298.42 万元。
(四) 核查情况
1. 核查程序
(1) 检查相关政府文件,核对公司与长丰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安徽长丰双
凤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签订的《长丰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鸿路公
司设备搬迁补偿协议书》;
(2) 检查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收储款的入账凭证及原始单
据,确认价款支付情况、会计处理;
(3)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2. 核查结论
结合业务性质、合同条款及交易目的,因本次搬迁事项不涉及后续资产重置,
经核查,我们认为:其实质属于资产出售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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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将搬迁补偿款总额,扣除搬迁费用、搬迁资产净损失后的金额,结转为当
期营业外收入。公司 2015 年对于该项土地收储业务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的相关规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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