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 2016-041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对于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76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
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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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办法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3,998千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04,731千元。依据《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220,473千元,2015
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84,258千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694,892千元,扣除2015年实施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1,075,200千
元,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03,950千元。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2015
年度可分配利润1,984,258千元的55 %,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
行分配。按照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00,000,000股计算,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
支付股利1,088,000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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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0.0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
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
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765 元进行派发。如其能
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
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
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
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
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
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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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
三、 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
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
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舟山港股份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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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部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4-27697137
传真:0574-27687001
邮政编码:315040
七、 备查文件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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