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港: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简称:宁波港 证券代码:601018 编号:临 2016-041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5元;对于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5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765元;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8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本

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通过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4月23日的

1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实施办法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确认,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53,998千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204,731千元。依据《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为220,473千元,2015

年度实现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984,258千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694,892千元,扣除2015年实施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1,075,200千

元,期末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603,950千元。根据《公司章

程》有关条款,经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2015

年度可分配利润1,984,258千元的55 %,按照持股比例向全体股东进

行分配。按照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800,000,000股计算,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共需

支付股利1,088,000千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2

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

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为0.08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

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8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

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0765 元进行派发。如其能

在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如:①以居民企

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

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

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

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

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将按照

规定代扣代缴 QFII 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

3

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

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65元。

三、 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一)宁波舟山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宁波)有限

公司、宁波交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宁兴(集团)有限公司、宁

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城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舟山港股份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

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现金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东区宁东路 269 号宁波环球航运广场

4

联系部门: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574-27697137

传真:0574-27687001

邮政编码:315040

七、 备查文件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宁波港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