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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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

函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3082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有 1-8

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中

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

大华核字[2016]00308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27 号,

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之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下:

问询函第 1 题 你公司 2011 年度形成反向购买,2015 年年报附

注中子公司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有分红,

但是你公司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并且你公司

从 2011 年度起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请你公

司详细说明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的相关规定,另外,请结合历年你公司子公司分红情况说明子

公司分红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从 2011 年

度起你公司资金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为 0 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会计师

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

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2011 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京盛达)、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

本次交易完成后,银都矿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仍为赵满堂。

2009 年 11 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北京

盛达为银都矿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39.80%;内蒙古矿业公

司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 37.04%,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

相差不大。银都矿业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也从未与其他股东达成

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因此,从目前的股权结构上看北京盛达不能

通过股东会控制银都矿业。

银都矿业的公司章程于 2003 年 12 月制定,至购买日已进行了五

次修订。银都矿业从成立至购买日执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设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名额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2009 年

11 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 11 名董事中第一大股东北京盛达与第二大

股东内蒙古矿业公司均委派了 4 名董事,不能推定北京盛达通过在银

都矿业委派的董事成员控制银都矿业董事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从银都矿业股权结构与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北京盛达对银都矿

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要求,故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未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第2页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

知》(财会函[2008]60 号)的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

市公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

不得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

的复函》(财会便[2009]17 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

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交

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

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

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的规定执行。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控制拟置入资产

银都矿业,不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时,上市公司

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置入资产银都矿业所经

营的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置入资产原股东拥有重组后上

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且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资

产均已置出。因此,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 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 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

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 号)的

规定,本次交易会计处理适用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为会计

上的被购买方;购买的主体银都矿业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为会计上

的购买方。

2011 年至今,银都矿业分红情况如下:

第3页

单位:万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总计

公司 43,946.08 33,998.40 36,831.60 16,369.60 29,591.20 160,736.88

少数股东 25,853.92 20,001.60 21,668.40 9,630.40 17,408.80 94,563.12

合计 69,800.00 54,000.00 58,500.00 26,000.00 47,000.00 255,300.00

银都矿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公司确定收到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将应付股利归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的

部分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消,不影响权益类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反向购买企业合并成本的规定,

银都矿业的企业合并成本为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

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上市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

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银都矿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重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为 42.05 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的

股本数量为 140,362,500 股,新增股本 364,626,167 股,发行后股本

数量为 504,988,667 股,其中新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为

72.20%。银都矿业参与反向购买的有关股东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

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仍为 72.20%,应向上市公

司发行 26,176,536 股,企业合并成本为 1,100,824,045.75 元。

第4页

反向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为 1,100,824,045.75 元,合并时公司

扣除置出资产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307,151.88 元,合

并商誉为 1,161,131,197.63 元。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公司调整

了资本公积 1,086,199,487.07 元,因合并资本公积余额不足,依次

冲减了盈余公积 34,000,000.00 元和未分配利润 40,931,710.56 元。

由于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之前,银都矿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

定,法定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已达到银都矿业注册资本 50%,银都矿

业自 2011 年起未在计提盈余公积。因此,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

积、盈余公积均为 0。

经核查,我们认为,盛达矿业公司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问询函第 2 题 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专项储备情况如下: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安全生产费 1,091,125.96 4,723,093.62 5,814,219.58

维简费 12,053,424.95 12,053,424.95

合计 1,091,125.96 16,776,518.57 17,867,644.53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期使用

安全生产费的事由、专项储备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并

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为 10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第5页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

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

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

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

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

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如下:

(1)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合计 651.00

万元,使用 916.74 万元,超额列支 92.44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

第6页

性计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尾矿库维修及加固工

程、护坡的防护工程等;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矿

山“六大系统”支出,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

知》(财企[2004]324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维简

费计提标准为 18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

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

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

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

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

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

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贷:专项储备-维简费

(2)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第7页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维简费 1,171.79 万元,

使用 1,914.46 万元,超额列支 742.66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

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维简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矿山

为持续生产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2)为

延长矿山寿命,在原有进行的补充勘探工程;3)综合利用和三废治

理支出;4)矿山巷道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

注:银都矿业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致使上述数据与附注专项准备中的数据存在差

异,差异部分为归属于银都矿业少数股东部分。

经核查,我们认为,盛达矿业公司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符合相

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赵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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