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复函的公告(二)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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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3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复函的公告(二)

近日,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27 号),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

构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核查,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 2011 年度形成反向购买,2015 年年报附注中子公司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有分红,但是你公司

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并且你公司从 2011 年度

起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反

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另外,请结合历年你公司子公司分红情况说明子公司分红的会

计处理方法、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从 2011 年度起你公司资

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为 0 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

告。

回复:

2011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下

1

称“北京盛达”)、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内

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银都矿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仍为赵满堂。

2009年11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北京盛

达为银都矿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80%;内蒙古矿业公司为

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7.04%,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

大。银都矿业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也从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

动的协议或安排。因此,从目前的股权结构上看北京盛达不能通过股

东会控制银都矿业。

银都矿业的公司章程于2003年12月制定,至购买日已进行了五次

修订。银都矿业从成立至购买日执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设董

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名额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2009年11月

至购买日,银都矿业11名董事中第一大股东北京盛达与第二大股东内

蒙古矿业公司均委派了4名董事,不能推定北京盛达通过在银都矿业

委派的董事成员控制银都矿业董事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从银都矿业股权结构与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北京盛达对银都矿

2

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要求,故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未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

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

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

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

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交

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

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控制拟置入资

产银都矿业,不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时,上市公

司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置入资产银都矿业所

经营的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置入资产原股东拥有重组后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且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

资产均已置出。因此,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

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

3

规定,本次交易会计处理适用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为会计

上的被购买方;购买的主体银都矿业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为会计上

的购买方。

2011年至今,银都矿业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总 计

公司 43,946.08 33,998.40 36,831.60 16,369.60 29,591.20 160,736.88

少数股东 25,853.92 20,001.60 21,668.40 9,630.40 17,408.80 94,563.12

合计 69,800.00 54,000.00 58,500.00 26,000.00 47,000.00 255,300.00

银都矿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公司确定收到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将应付股利归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的

部分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消,不影响权益类科目。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盈 余 公 积 账 面 余 额 为

165,223,178.22元。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公司账面资本

公积未发生变化,账面余额为129,317,509.14元。

银都矿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

4

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10年12月31日,银都矿业法定盈余公积账

面 余 额 为 54,000,000.00 元 , 提 取 的 比 例 已 达 其 注 册 资 本

108,000,000.00元的50%,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银都矿

业未再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账面余额一直为54,000,000.00元。

同时,银都矿业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账面资本公积也未

发生过变化,账面余额为2,432,463.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反向购买企业合并成本的规定,

银都矿业的企业合并成本为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

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上市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

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银都矿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重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为42.05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的股

本数量为140,362,500股,新增股本364,626,167股,发行后股本数量

为504,988,667股,其中新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为72.20%。

银都矿业参与反向购买的有关股东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

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仍为72.20%,应向上市公司发行

26,176,536股,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

反向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合并时公司扣

除置出资产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307,151.88元,合并商

誉为1,161,131,197.63元。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购买日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冲减资本公积1,086,199,487.07元,因合并资本公

5

积余额不足,依次冲减了盈余公积34,00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

40,931,710.56元。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股东权益部分体现会计上母公司即银都矿业

的股东权益。会计上子公司每年计提的盈余公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已全额抵消,而自购买日至今,银都矿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发生

变化。因此,公司自2011年开始,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均为0。公司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专项储备情况如下: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安全生产费 1,091,125.96 4,723,093.62 5,814,219.58

维简费 12,053,424.95 12,053,424.95

合计 1,091,125.96 16,776,518.57 17,867,644.53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期使用

安全生产费的事由、专项储备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并

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为 10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

6

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

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

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

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

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如下:

(1)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合计 651.00

7

万元,使用 916.74 万元,超额列支 92.44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

性计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尾矿库维修及加固

工程、护坡的防护工程等;(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

矿山“六大系统”支出,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4]324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维简费计

提标准为 18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

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

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

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

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

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贷:专项储备-维简费

(2)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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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维简费 1,171.79 万元,

使用 1,914.46 万元,超额列支 742.66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

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维简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矿

山为持续生产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2)

为延长矿山寿命,在原有进行的补充勘探工程;(3)综合利用和三废

治理支出;(4)矿山巷道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注:

银都矿业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致使上述数据与附注专项准备中的数据存在差异,差异

部分为归属于银都矿业少数股东部分。)

综上所述,公司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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