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6-023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年报问询函复函的公告(二)
近日,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
易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 227 号),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和中介机
构对问询函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核查,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及时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你公司 2011 年度形成反向购买,2015 年年报附注中子公司
内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当期净利润为正且有分红,但是你公司
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并且你公司从 2011 年度
起合并报表中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均为 0。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反
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
规定,另外,请结合历年你公司子公司分红情况说明子公司分红的会
计处理方法、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从 2011 年度起你公司资
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金额为 0 的原因和合理性。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
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
告。
回复:
2011年,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北京盛达振兴实业有限公司(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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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北京盛达”)、赤峰红烨投资有限公司、王彦峰、王伟合计持有内
蒙古银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都矿业”)62.96%的股权。本
次交易完成后,银都矿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仍为赵满堂。
2009年11月至购买日,银都矿业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北京盛
达为银都矿业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9.80%;内蒙古矿业公司为
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7.04%,前两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差不
大。银都矿业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也从未与其他股东达成一致行
动的协议或安排。因此,从目前的股权结构上看北京盛达不能通过股
东会控制银都矿业。
银都矿业的公司章程于2003年12月制定,至购买日已进行了五次
修订。银都矿业从成立至购买日执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公司设董
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名额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2009年11月
至购买日,银都矿业11名董事中第一大股东北京盛达与第二大股东内
蒙古矿业公司均委派了4名董事,不能推定北京盛达通过在银都矿业
委派的董事成员控制银都矿业董事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
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
下的企业合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从银都矿业股权结构与董事会成员构成情况,北京盛达对银都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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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控制的要求,故合并财务报表会计处理
未采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企业购买上市公司,被购买的上市公
司不构成业务的,购买企业应按照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进行处理,不得
确认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
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规定:非上市公司以所持有的对子
公司投资等资产为对价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构成反向购买的,交
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未持有任何资产负债或仅持有现金、交易性金融
资产等不构成业务的资产或负债的,上市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
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08]60号)的规定执行。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控制拟置入资
产银都矿业,不适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同时,上市公
司资产置换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置入资产银都矿业所
经营的业务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置入资产原股东拥有重组后
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且交易发生时上市公司构成业务的
资产均已置出。因此,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
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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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本次交易会计处理适用不构成业务的反向收购。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上市公司为法律上的母公司,但为会计
上的被购买方;购买的主体银都矿业为法律上的子公司,但为会计上
的购买方。
2011年至今,银都矿业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1 年 2012 年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总 计
公司 43,946.08 33,998.40 36,831.60 16,369.60 29,591.20 160,736.88
少数股东 25,853.92 20,001.60 21,668.40 9,630.40 17,408.80 94,563.12
合计 69,800.00 54,000.00 58,500.00 26,000.00 47,000.00 255,300.00
银都矿业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
公司确定收到分红时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公司将应付股利归属于法律上的母公司的
部分作为内部交易予以抵消,不影响权益类科目。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
定 盈 余 公 积 ,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公 司 盈 余 公 积 账 面 余 额 为
165,223,178.22元。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公司账面资本
公积未发生变化,账面余额为129,317,509.14元。
银都矿业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每年按照净利润的1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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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截止2010年12月31日,银都矿业法定盈余公积账
面 余 额 为 54,000,000.00 元 , 提 取 的 比 例 已 达 其 注 册 资 本
108,000,000.00元的50%,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银都矿
业未再计提盈余公积,盈余公积账面余额一直为54,000,000.00元。
同时,银都矿业自2011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至今,账面资本公积也未
发生过变化,账面余额为2,432,463.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反向购买企业合并成本的规定,
银都矿业的企业合并成本为其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获取
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应向上市公司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数量
与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计算的结果。
银都矿业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重组评估基准日的评估
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为42.05元/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的股
本数量为140,362,500股,新增股本364,626,167股,发行后股本数量
为504,988,667股,其中新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的比例为72.20%。
银都矿业参与反向购买的有关股东如果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方式为
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股权比例仍为72.20%,应向上市公司发行
26,176,536股,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
反向购买的企业合并成本为1,100,824,045.75元,合并时公司扣
除置出资产后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307,151.88元,合并商
誉为1,161,131,197.63元。根据权益性交易的原则,购买日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时,冲减资本公积1,086,199,487.07元,因合并资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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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余额不足,依次冲减了盈余公积34,000,000.00元和未分配利润
40,931,710.56元。
由于合并财务报表股东权益部分体现会计上母公司即银都矿业
的股东权益。会计上子公司每年计提的盈余公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已全额抵消,而自购买日至今,银都矿业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发生
变化。因此,公司自2011年开始,合并财务报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均为0。公司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专项储备情况如下:
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安全生产费 1,091,125.96 4,723,093.62 5,814,219.58
维简费 12,053,424.95 12,053,424.95
合计 1,091,125.96 16,776,518.57 17,867,644.53
请你公司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要求补充披露本期使用
安全生产费的事由、专项储备本期增减变动的原因以及会计处理,并
说明相应会计处理的依据。请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
表明确意见。如涉及披露错误,请及时出具更正公告。
回复:
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安全生产费计提标准为 10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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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
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
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
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
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公司关于安全生产费的相关会计如下:
(1)公司提取安全生产费时
借: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
贷: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2)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合计 6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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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使用 916.74 万元,超额列支 92.44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
注
性计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包括尾矿库维修及加固
工程、护坡的防护工程等;(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3)
矿山“六大系统”支出,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高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的通知》
(财企[2004]324 号)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维简费计
提标准为 18 元/吨,计提基数为当期实际发生的采矿量。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
“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
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
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
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
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
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1)公司提取维简费时
借:制造费用-维简费
贷:专项储备-维简费
(2)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支付费用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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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银行存款等
(3) 使用专项储备-维简费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购置或建造相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维简费
贷:累计折旧
2015 年度,银都矿业按照上述规定计提维简费 1,171.79 万元,
使用 1,914.46 万元,超额列支 742.66 万元,超额列支部分一次性计
注
入当期损益 。银都矿业本期维简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矿
山为持续生产进行的开拓延深工程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2)
为延长矿山寿命,在原有进行的补充勘探工程;(3)综合利用和三废
治理支出;(4)矿山巷道技术改造过程中的材料费、人工费等。(注:
银都矿业为公司非全资子公司,致使上述数据与附注专项准备中的数据存在差异,差异
部分为归属于银都矿业少数股东部分。)
综上所述,公司专项储备的计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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