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2 号—
—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以及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申请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停牌期间,公司及相关各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有关事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尽职调查、审计、
评估和法律等工作,公司董事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充分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交所关于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在公司股票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展公告。
2、由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工作量大,所涉及的尽职调查、审计、评
估和法律等工作正在进行当中,耗时相对较长,相关工作尚未完成。公司需与相
关各方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关事项进一步沟通,因此公司预计无法在停牌
后 2 个月内复牌。
3、为了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11 日起继续停牌,
预计于 2016 年 7 月 11 日前复牌,继续停牌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进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在审议该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陈作涛先生、王坚军先生回避了表决,表
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符国群 段东辉 顾纯
201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