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斯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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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4 证券简称:华斯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3

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购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斯股份”)经第三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议案,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贺国英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含 10 名)特定对象。其中,贺国英拟认购金额为 6,000 万元。上述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贺国英于 2016 年 3 月 28

日签署了《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股协议》,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认购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24)。上述关联交易议案经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与贺国英签署了《关

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以下简称“补充认股

协议”)。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批准附条件生效非公开发行补充认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审议相关议案

时回避表决,该议案经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涉及关联交

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后发表了独立

意见。该事项在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范围内。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本次交易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变。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介绍

贺国英先生,1949 年出生,中国国籍。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河北省毛皮协会会长、中国皮革协会毛皮专业委员会名誉主席,曾任肃宁县工业

公司经理、河北省肃宁县畜产公司经理。2000 年 10 月至 2008 年 11 月担任公司

前身河北华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今担任公司

董事长。

住所: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

身份证号:13092619490920****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贺国英先生持有公司 117,012,093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33.58%,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补充认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明确贺国英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的违约责任,切实保护上市公

司利益,2016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贺国英签订了《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甲方: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贺国英

第一条 违约责任

1.1 本协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协议。

1.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认股协议中所作的保证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他义

务,视为该方违约,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因请求而发生的

合理费用),赔偿金额以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1.3 乙方未按照认股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或因乙方的认购资金无法按

时到位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影响甲方发行,造成认股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有

权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未付认购价款

的 10%作为违约金。违约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的赔偿

金额。

第二条 协议效力

2.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成立,自满足认股协议 3.1 条约定之日起生

效,如认股协议 3.1 条约定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2.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协议正本

3.1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其余四份作为申报材料及备查文件。

四、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贺国英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与贺国英签署补充认股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签署补充认股协议是为了对控股股东就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违约责任做进一步明确和约定,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和顺利推进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签署补充认股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可公司与贺国英签订补充认股协议所构成的关联交易,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严格依照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议了公司与控股股东

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构成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批权限和程

序均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

控股股东贺国英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与贺国英签订的《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

充认股协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认股协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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