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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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1 证券简称:长城影视 公告编号:2016-042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完成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收到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

的通知,2015 年 7 月 6 日—2016 年 5 月 24 日期间,长城集团及一致行动人陈志

平累计增持了公司 8,717,161 股股份(包括直接持股及通过国投瑞银资本长影增

持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6%;在 2016 年 7 月 6

日前长城集团将不再增持本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增持人

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志平。

二、增持计划概述

2015 年 7 月 7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控股

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5),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于

2015 年 7 月 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了

公司股份 2,365,9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5%;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良

好发展前景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的价值,长城集团未来不排除进

一步增持,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在内)。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增持人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均价 增持数量 增持股份

(元/股) (股) 占总股本

比例

长城集团 2015 年 7 月 6 日 集中竞价交易 15.63 2,365,929 0.45%

陈志平 2015 年 7 月 6 日 集中竞价交易 14.03 300 0.00%

2016 年 4 月 29 日 通过资产管理 13.74 3,829,387 0.73%

长城集团 2016 年 5 月 9 日 计划集中竞价 13.52 1,999,545 0.38%

2016 年 5 月 24 日 交易 13.18 522,000 0.10%

合计 ---- ---- ---- 8,717,161 1.66%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80,731,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40%;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

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9,383,7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长城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89,448,414 股(包括直

接持股及通过国投瑞银资本长影增持一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间接持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6.06%;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数为 9,384,00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锐

均、杨逸沙、陈志平、冯建新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8,832,423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7.84%。

四、增持情况的合规性及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赵锐均、杨逸沙、陈志平、冯建新在增持

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5、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交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前款第(二)项的增持不超

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中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志平本次

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公司

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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