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6-058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92.4 万股,行权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1,391,616,368 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所行权 135 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
其他激励对象合计 557.4 万股为无限售流通股。本次行权所获得的股份上市流通
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3、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于 2016 年 5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符合
行权条件的议案》,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激励对象 2015 年度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
权期已经符合行权条件。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审议同意向
9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定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采用批量行权方式。现将本次行权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概要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介
1、2014 年 2 月 1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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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 年 4 月 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201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此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
关事项。
4、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东华能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1,490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
期权 1,350 万份;预留 140 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1 元。因
分红送转事项,根据相关规定,现已调整为 5.46 元。本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
三期行权,每期行权比例分别为 40%、30%及 30%。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2014 年 5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议
案》和《关于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将首次授予
的人员总数由 105 名调整为 104 名,授予数量由 1,350 万份调整为 1,344 万份,
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 5 月 8 日。
(三)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历次变动情况
1、2015 年 5 月 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
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
条件,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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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92 万份;另由于公司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不满足行权条件,其对应的股票
期权无法行权,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部分(不含上述已离职或不再满足激励对象
条件的激励对象部分)股票期权共计 500.8 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股权期权共
计 592.8 万份。
根据《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次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总计 1,484 万份。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44 万份,
预留股票期权 140 万份。公司已向 104 名激励对象授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1,344
万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4 年 5 月 8 日,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
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内授予完毕。2015 年 5 月 8 日,公司董事会确认
没有或者没有足够合格激励对象应予激励,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取消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 14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
2、2016 年 5 月 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授予数量的议案》。由于公司部分原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东华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所确定的调整规则,经审议同意:注销魏光明、孙涛、易正伟、朱立英、
姚建华、车一鸣、王凯共 7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8.8 万份;
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 99 人调整为 92 人;股票期权总数从 751.2 万份调整
为 692.4 万份。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
象 2015 年度考核情况的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已经符合行
权条件。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向 92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以定
向发行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行权。
3、2015年4月28日,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4 年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16年5月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的议案。根据激励
计划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2016年5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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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
案》。2015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
年5月19日。
已授予股票期权历次变动情况一览表
该次激励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变动
该次行 该次取消 变动原因简
变动日期 对象减少 后期权数 后行权价 后激励对
权数量 期权数量 要说明
人数 量(万份) 格 象人数
授予日
— — — 1344 11 104 —
(2014 年 5 月 8 日)
2014 年度业
绩未达到第
一个行权期
2015 年 5 月 13 日 — 592.8 5 751.2 11 99
考核目标;部
分员工离职、
职务变动
2014 年度分
2016 年 5 月 18 日 — — — 1502.4 5.46 99 红、2015 年
度分红转送
二、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1、公司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符合条件的说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
1、东华能源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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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3、行权安排: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满足前述时间及数量要求。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权数量
比例的 30%。
根据公司 2015 年经审计的会计数据:
(1)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为 411,139,044.47 元,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401,752,096.85 元;2015 年归属于上市公
4、第二个行权期公司总体业绩条件:以 2013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比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
于 2013 年增长为 225.06%,高于 200%的业
低于 2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绩目标。
7%。
( 2 ) 2015 年 加 权 平 均 净 资 产 收 益 率 为
13.4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为 13.13%,均高于 7%的业绩目
标。
即所有业绩指标均满足条件。
5、激励对象业绩条件
对于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负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考核,公司
责,按照《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激励对象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权条
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予以考核。若根据激励
件。
对象考核为不合格,则其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
的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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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行权条件出具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以
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如下核实意见: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三、本次行权的股份数量、缴款、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激励对象本次行权情况
本次行权前
本次行 占本次可行
持有的股票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 权期权总数
期权数量
(万股) 的比例
(万股)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高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66 33 4.766%
2 赵树忠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72 36 5.199%
3 任家国 东华能源董事 62.4 31.2 4.506%
4 王建新 东华能源副总经理 48 24 3.466%
5 陈圆圆 东华能源董事会秘书 14.4 7.2 1.040%
6 方 涛 东华能源财务总监 7.2 3.6 0.520%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270 135 19.497%
二、其他激励对象
1 核心管理、业务及技术人员(86 人) 1114.8 557.4 80.503%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1114.8 557.4 80.503%
合 计 1384.8 692.4 100%
2、由于公司部分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注销魏光明、孙涛、易正
伟、朱立英、姚建华、车一鸣、王凯共 7 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8.8 万份;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从 99 人调整为 92 人;股票期权总数从 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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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份调整为 692.4 万份。上述数据为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之前的股数,
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宜。
3、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92.4 万股,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
授数量的比例为 30%。行权后公司股本变更为 1,391,616,368 股。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所行权 135 万股自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
其他激励对象合计 557.4 万股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
作为本次激励对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期权行权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卖出所持公司股份(含行权所得股份和其他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5、本次行权所获得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3 日。
6、截止 2016 年 5 月 25 日,公司 92 名激励对象已全额缴清本次行权资金,
本次行权合计缴款金额 37,805,040.00 元。
7、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资金进
行了验资并于 2016 年 5 月 2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 [2016] 36 号”)。
8、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 92 名股票
期权激励对象 692.4 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及股份登记手续已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
办理完成。
9、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行权所募集的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
10、本次行权前股票期权数量为 1,502.4 万股,其中含已决议注销但尚未办
理注销登记的部分期权 117.6 万股,剩余股票期权数量为 1,384.8 万股。第二个
行权期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数量的比例为 30%,占剩余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为 50%,
本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692.4 万股。
四、律师关于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行权已
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不存在
不得行权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1-3》、《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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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的规定。公司本次行权的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股权激励期权行权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 6 个月内,除因
股权激励行权导致增持公司股票外,未发生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备查文件
1、《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4、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调整及第二个
行权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验资报告》(“苏亚验 [2016] 36 号”)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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