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新材: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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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盈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所持股票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富新材”)的委托, 本所作为专项法律

顾问, 就锦富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黄亚福及陈琪祥合计持有的昆

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致科技”)7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实施完

毕后, 因 2015 年度迈致科技未实现业绩承诺而需要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获得的部分锦富新材

股票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

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引用的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

之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对该等专业文件及其内容的引用并不意

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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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已得到锦富新材的保证, 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

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

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前述各方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报告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

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锦富新材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锦富新材本次回购注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

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

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

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本次交易 指锦富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

购买黄亚福及陈琪祥合计持有的迈致科技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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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锦富新材、公司 指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 迈致科技 指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

5. 资产出售方 指黄亚福以及陈琪祥

6. 标的资产 指公司向黄亚福以及陈琪祥购买的迈致科技合计

85%的股权

7. 《购买资产协议》 指锦富新材与资产出售方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签

订之《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亚福及

陈琪祥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8. 《盈利补偿协议》 指锦富新材与资产出售方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签

订之《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亚福及

陈琪祥之盈利补偿协议》

9. 《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指锦富新材与资产出售方于 2014 年 11 月 13 日

签订之《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亚福

及陈琪祥之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10. 《股权转让协议》 指锦富新材与资产出售方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签

订之《关于转让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 10%

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

11. 《专项审核报告》 指天衡所出具的编号为天衡专字(2016)00675 号

的《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盈利

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12. 《评估报告》 指天健兴业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4)第0753号

《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昆山迈致治具科技有限公司部分股权

项目评估报告》

13. 天衡所 指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4. 天健兴业 指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5.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 本次交易的审核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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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锦富新材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锦富新材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的议案》、《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

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

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

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

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价格

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

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配套募集资金

用途可行性分析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等

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

案》, 锦富新材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

事宜。

锦富新材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的议案》、《关于<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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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补偿协议>的议案》、

《关于批准本次交易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

案。根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宜的议案》, 锦富新材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2.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国证监会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向锦富新材出具证

监许可[2014]1353 号《关于核准苏州锦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黄亚福

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核准锦富新材向黄亚福

发行 61,865,049 股股份、向陈琪祥发行 15,466,262 股股份购买迈致科

技 75%股权, 并核准锦富新材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25,000 万元。

(二) 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锦富新材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向黄亚福、陈琪祥购买其合计

持有的迈致科技 75%的股权(包括黄亚福持有的迈致科技 60%的股权和陈

琪祥持有的迈致科技 15%的股权), 并募集配套资金。前述 75%股权收购事

项于 2015 年 1 月实施完毕。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 因迈致科技 2014 年度实现了协议约定的净利润承诺

数, 公司按照约定进一步以现金购买黄亚福、陈琪祥合计持有的迈致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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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股权, 并签署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前述 10%股权收购事项于

2015 年 5 月实施完毕。

(三) 盈利补偿约定

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的约

定, 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评估报告》, 迈致科技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分别为 11,997.45 万元、14,961.12 万

元和 18,921.49 万元。根据前述净利润预测数, 本次交易的资产出售方黄亚

福、陈琪祥共同承诺, 迈致科技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实现的经审计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2 亿元、1.5 亿元和 1.9 亿元, 相

应的迈致科技 75%股权 2014 年、2015 年和 2016 年对应实现的经审计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9,000 万元、11,250 万元和 14,250

万元, 迈致科技 10%股权 2015 年和 2016 年对应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00 万元和 1,900 万元(以下简称“净利润承

诺数”)。

盈利补偿期间内, 若标的资产对应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标的资产净利润

承诺数, 资产出售方应对公司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1. 补偿金额

公司于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对应实现

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实际净利润数(以下简称“实际净利

润数”)与该年度标的资产净利润承诺数的差异情况, 并聘请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净利润差异情况以该专

项审核意见为依据确定。专项审核意见的出具时间应不晚于公司相应年

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

公司应在盈利补偿期间内每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 计算确定

资产出售方当年合计应补偿的金额, 计算公式为:

资产出售方当年合计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标的资产累积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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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数-(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对应累积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累积优

先分红金额)]÷标的资产盈利补偿期间累积净利润承诺数×上市公司购

买标的资产支付的总对价-资产出售方合计已补偿金额。

上述“累积优先分红金额”指截至当期期末资产出售方根据《购买资产

协议》约定所取得的“优先分红金额”的累积数。

资产出售方黄亚福、陈琪祥按其各自实际取得本次交易对价的相对比例

计算当年各自应补偿金额。

2. 补偿方式

盈利补偿期间内资产出售方发生补偿义务的, 资产出售方应于公司每年

年报披露后 2 个月内各自首先以其届时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

公司新增股份对公司进行补偿。资产出售方当年各自需要向公司进行补

偿的股份数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资产出售方当年各自应补偿股份数=

资产出售方当年各自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公司每股发行价格。

如资产出售方届时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不足以

补偿当年各自应补偿金额的, 资产出售方在将各自所持有的因本次交易

而取得的公司新增股份(含相应的现金分红收益)全部向公司进行补偿后,

当年应补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资产出售方以现金进行补偿。资产出售方

当年各自应补偿现金数=资产出售方当年各自应补偿金额-资产出售方

当年各自已补偿股份数×本次交易公司每股发行价格。

资产出售方在以股份向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 如公司发生送红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上述公式中“本次交易公司每股发行价

格”将作相应除权处理; 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 则资产出售方当年各

自应补偿股份在向公司实际进行补偿之前累计获得的现金分红收益, 应

一并补偿给公司。

标的资产盈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结束后, 在按上述约定计算确定资产

出售方当年就标的资产应补偿股份数以后, 公司应以总价款 1 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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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产出售方该等应补偿股份予以回购并注销。公司应于当年年报披露

后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 并于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有关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后尽快办理完毕有关股份回购及注销手

续。各方同意, 如上述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因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或未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原因而无法实施, 则资产出售方应将该等应补偿

股份于致使股份回购及注销事宜无法实施的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赠送给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指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所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资产出售方以外的股东), 其他股东按照其

持有之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扣除本次新增股份后公司之股份数量的

比例享有获赠股份。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核及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 锦富新材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黄亚福、陈琪祥 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

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锦富新材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定向回购黄亚福、陈琪祥 2015 年度应补偿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回

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

1.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

根据天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迈致科技 2015 年度实现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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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5,924.51 万元(以下简称“迈致科技 2015

年度净利润”), 与 2015 年度承诺净利润 15,000 万元相差 9,075.49 万

元。

根据迈致科技 2015 年度净利润情况及上述《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

偿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 并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黄亚

福、陈琪祥对于迈致科技 75%股权合计应补偿金额为 230,232,765.08

元, 应补偿股份数为 17,455,100 股。

根据迈致科技 2015 年度净利润及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 并经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黄亚福、陈琪祥对于迈致科技 10%

股权合计应补偿金额为 42,708,195.04 元, 应补偿股份数为 3,237,923

股。

综上, 黄亚福、陈琪祥 2015 年度合计应补偿金额为 272,940,960.12 元,

合计应补偿股份数为 20,693,023 股, 具体如下:

资产出售方 应补偿金额(元) 补偿股份数(股)

黄亚福 230,232,765.08 16,554,418

陈琪祥 42,708,195.04 4,138,605

合计 272,940,960.12 20,693,023

2. 回购价格

根据上述根据《盈利补偿协议》、《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及《股权转

让协议》的约定, 并经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将以总价

款 1 元的价格对资产出售方上述合计应补偿股份 20,693,023 股予以回

购并注销。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

资产出售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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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

回购注销股票的数量和价格符合公司与资产出售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 公司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王利民 律师

陈 军 律师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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