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
限公司、安徽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事项的相关材料,对该事项进行了仔细的核查,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
司和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所需,拟分别向银行申请不超过
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融资,融资期限为一年。公司本次同意为上述全资子公司
进行担保是为支持子公司的发展,在对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等各
方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谨慎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本次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的范围之内;
2、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
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常州龙泉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龙泉管
道工程有限公司和辽宁盛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 华 刘英新 朱清滨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