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银 律 师 事 务 所
Z H O N G Y I N L AW Y E R
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 118 号凯旋广场 3-3104 邮编:610041
电话:028-85432306/85432302 传真:028-85432116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胡定芳、李仕珺出席并
见证了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本所律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
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以董事会书面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
2015 年股东周年大会的决议》。依据该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6 日
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
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
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
已发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 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
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3 时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祠大
街 252 号公司四楼 420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黎明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1)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现场及
网络方式,统称“与会股东”)共6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43,155,585股
(包括H股代理人票共201,930,321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
(2)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
的境内外审计师;(4)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经本
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此外,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股息派发方案的议案》;
2、《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境内外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的议案》;
6、《关于 2016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6 年度
国内审计师的议案》;
8、《关于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 2016 年度国际审计师的议案》。
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
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获通过,其中,第一项议案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要求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