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86 证券简称:扬农化工 编号:临 2016-013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为派发现金红利0.45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450元
●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
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为人民币0.40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 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 2016 年 4 月 18
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苏扬农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 2016-010)。
二、利润分配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309,898,907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4.5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总额为
139,454,508.15元。分配后剩余当年度利润结转到以后年度。
2、发放年度:2015年度。
3、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
4、每股税前现金红利:0.45 元。
5、每股税后现金红利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45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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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
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405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05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450 元。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及现金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7日
2、除权日及除息日:2016年6月8日
3、现金分红发放日:2016年6月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扬州福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扬州市天平化
工厂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六、有关联系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4-85860486
联系传真:0514-85889486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文峰路 39 号
邮政编码:22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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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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