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0 层
邮编:610041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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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6)天(蓉)意字第 22 号
致: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或“公司”)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
杨高南路 889 号上海东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三楼三重阁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
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斌、张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
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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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
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二十三次(临时)董
事会决议公告》、《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八届十五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
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6 年 4 月 7 日,江泉实业召开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议,作出召开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等决议。2016 年 5 月 10 日,江泉实业董事会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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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出了《通知》。该《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
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
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浦东杨高南路 889 号上海东
锦江希尔顿逸林酒店三楼三重阁会议室召开,会议由江泉实业董事长方海良先生
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股
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江泉实业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9,362,5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5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名,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28,091,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8%。
综上,本次会议参加表决(包括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7,454,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9.04%;其中,除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含持股
5%)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8 名,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 29,05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8%。
江泉实业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均合
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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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通知》中列明。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
决。本次会议由公司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
票。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本次会议对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表决
结果数据。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其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 出 席 占出席 占出席
股 东 大 股东大 股东大 表决
序号 议案名称
会 股 东 会股东 会股东 结果
股份数 股份数 股份数
所 持 有 所持有 所持有
额(股) 额(股) 额(股)
效 表 决 效表决 效表决
权 的 比 权的比 权的比
例(%) 例(%) 例(%)
《关于 2015 年
审议
1 年度报告全文 97,454, 100 0 0 0 0
通过
及摘要的议 39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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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关于 2015 年
97,454,
2 度董事会工作 100 0 0 0 0 通过
398
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15 年
97,454,
3 度监事会工作 100 0 0 0 0 通过
398
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97,454,
4 2015 年度财务 100 0 0 0 0 通过
398
决算报告》
《关于公司
97,454,
5 2015 年度利润 100 0 0 0 0 通过
398
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并 97,374,
6 99.91 0 0 80,000 0.09 通过
支付其年度报 398
酬的议案》
《关于 2015 年
度独立董事述 97,374,
7 99.91 0 0 80,000 0.09 通过
职报告的议 398
案》
《关于计提减
值准备和核销 97,454,
8 100 0 0 0 0 通过
资产损失的议 398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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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与
临沂新江泉金
属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签订< 97,454,
9 100 0 0 0 0 通过
电力、蒸汽供 398
应协议>、<煤
气供应协议>
的议案 》
《关于预计公
司 2016 年度 97,454,
10 100 0 0 0 0 通过
日常关联交易 398
的议案 》
《关于董事会
补选独立董事 97,374,
11 99.91 0 0 80,000 0.09 通过
候选人的议 398
案》
其中,参加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
者对影响其利益的重大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号 表决情况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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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 占出席
股东大 股东大 占出席股
会中小 会中小 东大会中
股份数额 投资者 股份数额 投资者 股份数额 小投资者
(股) 所持有 (股) 所持有 (股) 所持有效
效表决 效表决 表决权的
权的比 权的比 比例(%)
例(%) 例(%)
29,051,200 100.00 0 0.00 0 0.00
《关于公司 2015 年度
1
利润分配预案》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 28,971,200 99.72 0 0.00 80,000 0.28
2 务所并支付其年度报
酬的议案》
《关于计提减值准备 29,051,200 100.00 0 0.00 0 0.00
3 和核销资产损失的议
案》
《关于公司与临沂新 29,051,200 100.00 0 0.00 0 0.00
江泉金属材料科技有
4 限公司签订<电力、蒸
汽供应协议>、<煤气
供应协议>的议案》
《关于预计公司 29,051,200 100.00 0 0.00 0 0.00
5 2016 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 》
6 《关于董事会补选独 28,971,200 99.72 0 0.00 80,000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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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贰份。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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