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成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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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ST 成城 编号:2016-023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事后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收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31 号《关于对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现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就《问询函》中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公司贸易业务情况

2015 年度公司实现国内商品销售收入 9.85 亿元,实现营业利润 566.37 万

元,毛利率为 0.57%。前述贸易由子公司上海君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君和”)开展,贸易标的为丁苯胶、聚乙烯、二辛脂等非危化学品,经营

模式为日内交易。公司称,虽然收入较上年同期大量增涨,但毛利和净利偏低,

无法从商品销售业务中获得利润,2015 年度的营业收入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经

营支出。

为便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贸易业务的相关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以下内

容:

(一)主要销售客户、供应商及对应的贸易标的的情况,分别以汇总方式披

露公司向前 5 名客户销售额、5 名供应商采购额及其占年度销售总额、采购总

额的比例,分别披露前 5 名客户名称和销售额、前 5 名供应商名称和采购额,

并说明前述客户和供应商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二)公司披露称前述贸易业务“经营模式为日内交易”,请简要介绍日内

交易的一般业务模式,同时结合货物的价款结算等具体运作方式,从风险报酬转

移角度,综合库存和运输等情况,明确说明确认贸易收入的会计依据。请会计师

发表意见。

(三)公司于 2015 年收购上海君和,请补充披露上海君和的基本情况、业

务人员数量、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并

简要介绍上海君和最近两年(2013 年、2014 年)的历史经营业绩。

(四)贸易业务系公司目前主要业务,但“营业收入无法维持公司的正常经

营支出”,“对改善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影响不大”,请说明公司开展该业务

的必要性。

回复:

(一)2015 年度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和供应商前五名情况

(1)主要销售客户情况

序 所占年度总 是否存在

客户名称 销售商品名称 销售额(元)

号 额比例(%) 关联关系

天津众鑫联谊国际贸易有限

1 丁苯胶/二辛脂 463,050,678.87 46.03 否

公司

2 天津中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丁苯胶/聚乙烯 268,780,090.42 26.72 否

3 上海赢翔贸易有限公司 丁苯胶/聚乙烯 158,389,179.88 15.75 否

4 上海兢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丁苯胶/聚乙烯 95,268,384.49 9.47 否

合计 985,488,333.66 97.97

(2)主要供应商情况

序 所占年度总 是否存在

供应商名称 采购商品名称 采购额(元)

号 额比例(%) 关联关系

1 上海隆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丁苯胶/聚乙烯 414,558,940.07 45.80 否

2 江阴市奕蓓贸易有限公司 聚乙烯 231,270,256.38 25.55 否

3 上海蒙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丁苯胶/聚乙烯 123,547,717.48 13.65 否

天津中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 二辛脂 93,576,063.94 10.34 否

第二分公司

上海哈泰克实业发展有限公

5 丁苯胶 42,170,042.72 4.66 否

合计 905,123,020.59 100.00

(二)公司年报中用“日内交易”形容公司的贸易模式不准确。上海君和的

业务模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贸易模式即贸易销售商采取以销定购的模式,确定客

户才寻找供应商,确定供应商的同时约定客户在较短时间内(大多数为一周内)

完成交易,避免了库存费用、运输费用等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最大限度获取利

润。贸易货款的结算方式为银行汇款、商业票据等。购销过程中办理了货权转移

手续,上海君和通过销售业务的结算是按照货物的全部价款(不包括价外费用)

计算,其承担的风险也是货物的全部价款,因此,成城股份及上海君和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其货物的价款结算、风险和报酬转移的方式确认收入

的实现时间和金额。

年末公司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为 1034.89 万元,该批商品因与客户未能在约

定的时间完成商品交割手续,商品所有权在公司控制范围之内,暂存放于仓库,

故公司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年末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为 1513.25 万元,因上海君

和在年末加大了对客户商品销售款的催收力度,及时收回货款,避免了资金被占

用的可能。年末应付商品采购款的账面余额为 1072.28 万元,为少量因公司资金

周转的原因未对供应商的货款进行支付,与其他因素无关。

(三)上海君和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君和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贺卫青

于 2000 年 2 月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 100 万元,2000 年 2 月 28 日取得了上

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至 2015 年 3 月,历经 12 次的工

商登记资料变更后,注册资本为 5000 万元,实收资本为 1000 万元,股东由自然

人张超轶、冯嘉愈组成,持股比例分别为 90%、10%。2015 年 4 月,成城股份全

资孙公司深圳市鼎盛泰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君和股东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收购其持有的 100%股权,并于 2015 年 5 月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上海君和被纳入成城股份控制范围后,成城股份对其进行了人员补充,重新

划分部门设置,加强制度管理,业务开拓等,将其正常运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君和拥有职员 17 名,其中业务人员 6 名。2013 年度上海君和主

要财务指标:营业收入 12,481.54 万元、净利润 30.22 万元、总资产 12,768.07

万元、净资产 427.87 万元;2014 年度上海君和贸易业务开展较少,主要财务指

标:营业收入 615.93 万元、净利润-20.00 万元、总资产 20,302.63 万元、净资

产 407.87 万元。由于收购成本较低,比较适合收购作为公司的贸易平台。由于

公司已提前与多家公司签订了贸易框架协议,公司上海君和收购后,将其作为开

展贸易的主要平台,因此,2015 年财务数据与 2014 年相比,有了很大幅度的变

化。

(四)本公司收购上海君和的目的是为了拓宽公司的贸易平台,恢复贸易板

块的正常运营,恢复自身正常的经营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大宗化工原料

商品价格的波动和国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导致本年度贸易业务收入出现净利

润较低的情形。

2016 年度公司将继续追讨应收债权,将收回债权的资金用于加强贸易板块

的运作,增加新的贸易平台和贸易新品种的方式改善贸易业务收入的较低利润的

状况,使其成为公司的重要利润构成点。同时也可使用贸易资金流水,向金融机

构申请授信,改善公司的融资功能。

二、债务人清偿公司债务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公司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公司根据此前还款承诺,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现金、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形式向公司还款共

计 3.4 亿元。此外,深圳中技还根据承诺支付了 0.67 亿元违约金。前述应收

款项偿付中,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是主要的支付方式。因前述款项偿还

相应冲回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违约金收入等因素影响,公司 2015 年扭亏为盈。

另据公司 2014 年报,2014 年 12 月公司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用银行承兑汇

票、商业承兑汇票偿还所欠公司债务 3 亿元。鉴于公司前述债务清偿事项对公

司影响重大,请公司补充披露

以下内容:

(一)逐项说明公司 2015 年底接受债务人清偿所获得的银行承诺汇票、商

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名称、付款日期,说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人

与出票人和付款人的关系,并结合票据承兑风险,说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

人用票据向公司还款的原因和合理性。

(二)结合此前年度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违约金计算过程等,说明 2015 年

底相关债务人还款相应冲回坏账准备并确认违约金收入的会计处理过程和依据。

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年报披露称,2015 年 1 月 9 日公司将商业承兑汇票 1.5 亿元支付给

天津晋元作为预付款,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天津晋元完成了 3300 万

元的贸易额。但据公司 2015 年财务报告,公司 2015 年期末并无预付天津晋元

的相关款项余额,请公司解释原因。

(四)根据年报,从原大股东中技实业等债务人获得的清偿公司债务支付的

商业票据,主要用于贸易业务支付款项。2015 年末应收票据余额高达 7.4 亿元,

占流动资产的比例高达 85%,占总资产的比例达 73.41%。请公司结合贸易业务上

下游客户的交易结算方式和现金流等情况说明期末应收票据金额高企的原因。如

公司贸易业务采购和销售均采用票据作为交易结算方式,请相应说明原因。

(五)前述票据的受让方为上市公司母公司,但贸易业务的开展主体是子公

司上海君和,请说明贸易业务中票据支付的具体过程。

回复:

(一)2015 年末公司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信息如下:

债务

人与

债务人

出票

与付款

序 支付方 出票人名 付款人名 人是

金额(元) 付款日期 到期时间 人是否

号 式 称 称 否存

存在关

在关

联关系

联关

深圳市华 江西国恒 债务人

银行承

1 27,000,000.00 嘉通电子 铁路有限 2015/12/25 2016/3/23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有限公司 公司 人一致

深圳市康

北京天桥 债务人

银行承 民医疗投

2 20,000,000.00 建设集团 2015/12/25 2016/3/23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资管理有

有限公司 人一致

限公司

深圳市康 深圳市中

银行承 民医疗投 技实业

3 80,000,000.00 2015/12/25 2016/3/23 否 否

兑汇票 资管理有 (集团)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天津鑫运 深圳市中

商业承 泓通国际 技实业

4 9,000,000.00 2015/12/25 2016/6/18 否 否

兑汇票 贸易有限 (集团)

公司 有限公司

天津远信 北京天桥 债务人

商业承

5 63,000,000.00 达商贸有 建设集团 2015/12/28 2016/6/23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人一致

天津鑫运

北京天桥 债务人

商业承 泓通国际

6 57,899,400.00 建设集团 2015/12/21 2016/4/26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贸易有限

有限公司 人一致

公司

深圳市中

天津远信 债务人

商业承 技实业

7 81,778,108.69 达商贸有 2015/12/24 2016/6/24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集团)

限公司 人一致

有限公司

天津鑫运 湖南成城 债务人

商业承

8 18,000,000.00 泓通国际 精密科技 2015/12/23 2016/5/6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贸易有限 有限公司 人一致

公司

天津鑫运 深圳市博

债务人

商业承 泓通国际 润电子技

9 10,000,000.00 2015/12/22 2016/5/18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贸易有限 术有限公

人一致

公司 司

深圳市恒

天津远信 债务人

商业承 安居物业

10 1,495,000.00 达商贸有 2015/12/25 2016/5/26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管理有限

限公司 人一致

公司

天津鑫运 深圳市中

商业承 泓通国际 技实业

11 3,457,877.52 2015/12/28 2016/5/28 否 否

兑汇票 贸易有限 (集团)

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

天津远信 债务人

商业承 技实业

12 67,000,000.00 达商贸有 2015/12/29 2016/6/28 否 与付款

兑汇票 (集团)

限公司 人一致

有限公司

合计 438,630,386.21

公司收取深圳中技等债务人还款的票据,是依据 2015 年 3 月出具的还款承

诺书中关于还款方式的约定要求,公司收取的票据由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

票组成,银行承兑汇票的可承兑性强,流通性能类似于货币资金;商业承兑汇票

是基于商业信用保证,承兑性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对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

债务人出具了承诺函,如若出现不能承兑的情形,公司有权力要求债务人继续履

行还款义务,直至还清债务为止。目前上述票据,公司均已通过开展贸易合作背

书转让给贸易供应商,目前并未出现持票人到期无法承兑联系公司的情况。

(二)坏账准备和违约金的处理

1、本公司依据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按本期收回债务金额的坏账准备金

额进行转回处理,明细如下:

序 年初已计提 本年转回 本年计提 债务人账

债务人名称 应收金额 已收回金额

号 坏账 坏账 坏账 面余额

深圳市中技实业 81,778,10 81,778,108. 24,746,509. 24,746,50

1 (集团)有限公 0 0

司 8.69 69 27 9.27

大陶精密科技

2 (香港)股份有 147,859,7 89,000,000. 14,785,970. 8,900,000. 17,657,9 41,201,79

限公司

02.20 00 22 00 10.66 1.54

144,900,0 144,900,00 43,470,000. 43,470,00

北京天桥建设集

3 0 0

团有限公司

00.00 0.00 00 0.00

30,000,00 18,000,000. 9,000,000.0 5,400,000. 6,000,00 6,000,000

湖南成城精密科

4

技有限公司

0.00 00 0 00 0.00 .00

71,699,40 71,699,400.

深圳市金华润科

5 0 0 0 0

技有限公司

0.00 00

70,319,85 70,319,853.

湖南花垣县通华

6 0 0 0 0

锰合金冶炼厂

3.64 64

10,000,00 10,000,000. 500,000.0

深圳市博润电子

7 500,000.00 0 0

技术有限公司

0.00 00 0

12,091,34 12,091,340.

吉林市城市开发

8 0 0 0 0

管理办公室

0.00 00

27,000,00 27,000,000. 1,350,000.0 1,350,000.

江西国恒铁路有

9 0 0

限公司

0.00 00 0 00

37,500,00 37,500,000.

1 原股东陈保华及

0 0 0 0

0 易明超

0.00 00

吉林市成城观山 3,457,877. 3,457,877.5 345,787.7

1

房地产开发有限 345,787.75 0 0

1

公司 52 2 5

1,495,000. 1,495,000.0

1 深圳市恒安居物

74,750.00 74,750.00 0 0

2 业管理有限公司

00 0

1,180,087. 99,717.1 1,100,697

1

其他 -289,499.82 269,172.54

3

46 6 .58

639,281,3 375,341,48 286,152,78 84,787,04 23,757,6 48,302,48

合计

69.51 6.39 3.42 7.02 27.82 9.12

2、2015 年 12 月公司收到深圳中技支付的 6700 万元违约金,是依据深圳中

技 2015 年 3 月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对未能履行还款承诺而支付的款项。违

约金的计算是参照银行贷款利率加上惩罚性的利率(日利率 0.045%)和相应的

违约期限计算(违约金计算详见下表),并经过多次的催讨与深圳中技进行谈判,

取其整数得出。

单位 欠款金额 日利率 年利率 开始计息日 截止计息日 天数 利息金额

深圳市中技实

业(集团)有 0.0450% 16.20% 2015/1/1 2015/12/30 363.00

81,778,108.69 13,358,454.05

限公司

大陶精密科技

(香港)股份 0.0450% 16.20% 2015/1/1 2015/12/30 363.00

147,859,702.20 24,152,882.35

有限公司

0.0450% 16.20% 2015/1/1 2015/12/30 363.00

北京天桥建设 140,600,000.00 22,967,010.00

集团有限公司

0.0450% 16.20% 2015/1/1 2015/4/22 111.00

4,300,000.00 214,785.00

湖南成城精密

0.0450% 16.20% 2015/1/1 2015/12/30 363.00

科技有限公司 30,000,000.00 4,900,500.00

深圳市博润电

子技术有限公 0.0450% 16.20% 2015/1/1 2015/12/30 363.00

10,000,000.00 1,633,500.00

合计

414,537,810.89 67,227,131.40

对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城股份协商确认的支付 6,700.00

万元违约金,其中由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2,503.58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天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的

欠款本金 144,900,000 元和 10,000,000 元已全部清偿),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第 5 号》第六条“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

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

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应作为资本公积进行处理。对深圳中技、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湖

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中技控制的公司)、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

有限公司(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中技进行偿还)承担的

违约金 4,196.42 万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对公司的欠款本金 81,778,108.69 元已全部清偿,大陶精密科技(香港)股份

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欠款本金 147,859,702.20 元已偿还 89,000,000.00 元剩余

58,859,702.20 元 , 湖 南 成 城 精 密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对 公 司 的 欠 款 本 金

30,000,000.00 元已偿还 18,000,000.00 元剩余 12,000,000.00 元,以上已偿还

本金 188,778,108.69 元对应的违约金为 3051.14 万元,大陶精密科技(香港)

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成城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

70,859,702.20 元对应的违约金为 1145.28 万元),是因其欠款对成城股份造成

巨大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具有实质性交易内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视为

直接偿还,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

(三)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天津晋元完成了 3300 万元的贸易额,

考虑到原先 1.5 亿元的预付款给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的影响,经过公司与天津晋

元的沟通和商榷,天津晋元将上述预付款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以新开一张同

等金额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偿还予我公司,故年末预付款余额为零,披露的财

务报告中无相关信息。

(四)公司年末 2015 应收票据余额为 7.4 亿元,其中年末从原大股东深圳

中技等债务人中收取的欠款 4.38 亿元,从贸易业务中收取客户和供应商的款项

3.02 亿元。2015 年商品销售收入税前为 11.53 亿元,其中采用票据结算的金额为

7.07 亿元,占比为 61.30%;采用货币资金结算的金额为 4.39 亿元,占比为

38.10%。2015 年商品采购金额为 11.59 亿元,其中采用票据结算的金额为 7.07

亿元,占比为 61.05%;采用货币资金结算的金额为 4.46 亿元,占比为 38.53%。

采用票据作为贸易结算方式的比例较高,原因是因为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借

款纠纷较多,通过票据进行结算可以保证结算的安全性。公司通过销售商品从客

户中收取的货币资金,绝大部分用于支付供应商的货款结算,因此公司期末现金

余额为 279 万元;公司从客户中收取的用作贸易结算的票据,也用于支付供应商

的货款结算。

(五)前述票据的受让方为母公司,后母公司将票据背书给子公司上海君和,

母、子公司之间将票据作为往来款项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在合并报表中因为合并

抵销的原因而未能反映。

子公司上海君和收到票据后,用作贸易业务开展的商品采购款支付给供应

商。

三、账外票据处理

公司年报称,公司 2014 年 4 月 30 日以前,账外开具了大量的商业承兑汇

票;截至目前,未进行登记和确认的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 47100 万元。但公司

在年报“其他重要事项”章节中又称“截至报告日,尚有 51700 万元商业承兑

汇票未进行处理”。对此,请公司补充说明:

(一)对前述披露差异作出解释,并逐项披露尚未登记确认的商业票据的具

体情况。

(二)结合已经发生的商业票据诉讼情况以及未来可能的诉讼风险,说明对

前述票据不进行会计核算,同时也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和依据。请会计师发

表意见。

回复:

(一)前述披露差异的原因是由于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出现的书写错误导致

的,在复核过程中也未能发现,此项正确数据应为 47100 万元。其中:2014 年 6

月 2 日到期 15600 万元,2014 年 7 月 27 日到期 20000 元,2014 年 7 月 29 日到

期 3000 万元,2014 年 10 月 30 日到期 1000 万元,未填写日期的 7500 万元根据

成城股份更换印鉴时间确定也将在 2014 年底以前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

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的规定,这部分商业承兑汇

票的持票人如不提起诉讼,将分别在 2016 年底前的相应日期失效。

(二)2014 年以来,成城股份因相关票据被持票人起诉金额达 4,740 万元,

其中:胜诉 200 万元,败诉 4,040 万元,因原告第二次开庭时未到庭被法院判决

按撤诉处理 500 万元,成城股份对败诉的 4,040 万元及其未按时支付所承担的利

息全部作为损失和负债处理。

对于截止 2015 年度审计报告日剩余 47,1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未来可能发生

的诉讼风险,本着谨慎性原则的考虑,这部分票据持有人是否会对公司提起诉讼

以及诉讼金额,现阶段无法确认和估计。如若计提预计负债记入当期损益,缺乏

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始资料和理论依据,因此,只有当票据持有人实际提出诉讼时

才能予以准确计量,公司已作为或有事项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四、长期挂账事项处理

根据公司披露,公司存在采购天津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创正拓国际贸

易有限公司的商品,并将商品销售给武汉众新联众经销有限公司的交易。由此公

司帐上存在预收武汉众新联众经销有限公司的款项 4305.92 万元,以及预付供

货商的款项 4309.61 万元,账龄超过一年。公司称由于公司与上述公司的合同未

执行完毕,故暂未进行账务处理。

前述事项,公司在 2014 年年报问询函回函中称,“目前公司采取积极沟通

的办法要求四方将未执行完毕的合同以债权债务抵消的方式予以清理”。但截至

2015 年期末,公司仍未解决上述事宜,请公司解释原因并说明会计处理的恰当

性。

回复:

2015 年度本公司与武汉众新联众、天津鹏天、中创正拓进行了联系和沟通,

未能获得相应的回复,无法达成债权债务抵销的协议。武汉众新联众与天津鹏天、

中创正拓绕过我公司直接进行贸易的情形,违背了商业职业道德,受到了我公司

强烈谴责。基于上述原因,我公司面临对该事项的完成存在不确定的因素,故不

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若公司近期仍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将按照客观情形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

五、流动性风险

根据年报,2015 年期末,公司的流动资产为 8.68 亿(其中应收票据为 7.4

亿元,货币资金仅为 279 万),流动负债高达 9.04 亿元。鉴于公司流动性紧张,

请你公司结合负债情况和短期偿债能力说明为应对流动性风险拟采取的相关措

施,并充分提示相关财务风险。

回复:

2015 年末公司的流动负债为 9.04 亿;其中由金融机构借款形成的负债 3.19

亿、非金融机构借款 3.39 亿元、往来单位欠款 0.7 亿元、预收款项 0.61 亿元、

其他债务 1.15 亿元,从流动负债的性质分析,公司向外借款占据着较大部分的

比例,如若债权人对公司采取债务追讨,要求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短时间内将对

公司的日常经营带来较大的影响。鉴于这种局面,公司管理层优先考虑日常经营

的资金,同时与债权人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沟通,阐述面临的困境,并要求延长

还款的期限等措施,得到了大部分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而且将另一部分债权人

与原大股东、现大股东进行协商,以某种形式的方法予以解决,因此,公司目前

的流动性紧张情形可以得到改善。

六、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年报,公司对外担保中被担保人已逾期两项共 3.81 亿元,同时还存在

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相关风险仍未消除。请公司梳理并补充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按被担保人名称、债权人名称、担保期限、担保标的及金额、决策程序、是否涉

诉、是否逾期等要素逐项列示。

回复:

公司担保情况统计表(含对子公司)

担保金 担保余

被担保 担保期 决策程 是否

债权人 额(万 额(万 涉诉情况 备注

人 限 序 逾期

元) 元)

七届三

交通银 十二次

武汉晋

行股份 2015 年 董事会、

昌源经

有限公 9 月 30 50000 33100 013 年第 目前未涉诉 是

贸有限

司湖北 日到期 三次临

公司

省分行 时股东

大会

八届五

盛京银

天津晟 次董事

行股份 2015 年

普祥商 会、2013

有限公 7 月 13 5000 5000 目前未涉诉 是

贸有限 年年度

司天津 日到期

公司 股东大

分行

南昌银行股份有限

七届二 公司广州分行起诉

深圳市 南昌银

十二次 到法院。广东省广州 深圳市成域进

成域进 行股份 2013 年

董事会、 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出口贸易有限

出口贸 有限公 9 月 27 7000 7000 是

2012 年 于 2014 年 9 月 1 日 公司为公司全

易有限 司广州 日到期

年度股 作出判决,要求被告 资子公司

公司 分行

东大会 深圳市成域进出口

贸易有限公司于本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南昌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偿

还贷款本金

70000000 元及利息,

被告吉林成城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成清

波对被告深圳市成

域进出口贸易有限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国工 江西富源贸易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商银行 有限公司为公

江西富 有限公司南昌洪都

股份有 2013 年 七届二 司全资子公司

源贸易 大道支行向江西省

限公司 12 月 30 2700 2610 十五次 是 深圳市成域进

有限公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南昌洪 日到期 董事会 出口贸易有限

司 院起诉、尚未接到判

都大道 公司的全资子

支行 公司

万仁辉向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江西省高级人民

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作出判决:被告

江西富

黄海波 2011 年 江西富源应于判决

源贸易

(万仁 9 月 10 6750 6750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是 同上

有限公

辉) 日到期 偿还原告借款 6750

万元并按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的 4 倍支付

利息。成城股份、成

清波对以上款项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

胡伟云向江西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江西高院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作出判

决,被告成清波应于 借款用于偿还

2012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江西富源贸易

成清波 胡伟云 年8月 6710 6710 是

日内偿还胡伟云借 有限公司银行

13 日

款 6710 万元并按银 借款

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支付利息。成城股

份、深圳中技对以上

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61170

特此公告。

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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