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康变频: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20: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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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

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中

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两种方式召开和表决。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文件和资料,进行

了必要的验证,并对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适当查证。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1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2016 年 4 月 26 日,董事会在

指定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其它相关文

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北

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 3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锦成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20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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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 11 名,代表股份 172,858,6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本的 43.9125%。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16 年 5 月 24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

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共有 20 名,代表股份 29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

0.075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508,5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34%。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外,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部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监票和计票。经核查,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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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73,128,4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4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1,7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8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8%。

2.《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127,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0,4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7%。

3.《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73,127,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0,4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3%;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7%。

4.《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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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73,127,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8%;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1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0,4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3%;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00%;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8%。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153,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507,2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127,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008%;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15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0,4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683%;反对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00%;弃权 2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118%。

7.《关于公司监事 2016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117,0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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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0.0058%;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0.016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70,3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131%;反对 1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1552%;弃权 28,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17%。

8.《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73,130,137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 99.98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14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483,496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4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弃权 2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85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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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所有议案合法通过表决。

以上法律意见仅供公司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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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张 学 兵

经办律师:

程 劲 松

赵 芙 菊

2016 年 5 月 31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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