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启迪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
意见》和《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董事会
议案进行了审查和监督。现基于我们独立、客观的判断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等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经审阅《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与《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之后,我们认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
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经审阅《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等相关资料文件之后,我们认为:认购对象中启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启迪科服”)系公司控股股东,衡阳泓湘国有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弘湘”)为公司第二大股东衡阳市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公司,同时,公司监事长现
任衡阳弘湘副总经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
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
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
同》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与启迪科服、衡阳弘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天津人
保远望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之补充合同》,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与所有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
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此事项未对公司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造成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给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安寿辉、刘俊峰、傅翔燕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