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7 证券简称:建新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9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为:以 2016
年 1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542,826,04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人民币(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1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
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因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
12月5日,截至本公告日,第二期累计行权4,217,739股,自2016年1月31日至本
公告日,公司总股本542,826,046股增加至543,711,028股,按照“公司现金分红
总额不变”的原则,将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3,711,02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0.299512元人民
币(含税)。
调整后的权益分派事宜如下:
本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3,711,028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99512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69561元;
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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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99512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
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990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9951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5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5月18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5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5月18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499 朱守琛
2 01*****552 朱泽瑞
3 00*****723 黄吉芬
4 01*****528 刘凤旭
5 01*****177 陈学为
6 01*****479 朱秀全
7 01*****604 朱守涛
8 01*****527 马建
9 00*****974 高辉
2
10 01*****139 王吉文
11 01*****581 黄吉琴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5月9日至登记日:2016年5月17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帐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代派的现金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清池南大道建新大厦九楼证券部
咨询联系人:彭建民、刘强
咨询电话:0317-3598366
传真电话:0317-359836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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